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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点击次数:2893

《物权法》留置权规则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反思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大幅修改了《担保法》的留置权规则,但司法实践逐渐显现问题。在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时,应有的放矢地回应司法需求,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彻底纠正错误。其武断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仅基于债权人占有标的物即赋予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正,未来应通过债法总则之规定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缩限留置权适用范围。其就留置权构成要件,颠倒使用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本应消极排除不法占有,却积极要求合法占有,不当限制制度适用;就商事留置权之牵连性,本应宽松要求基于经营行为占有财产,却消极排除牵连性,导致制度滥用。留置权实践偏离立法预期目标,亦凸显立法条文表达科学化理论研究与立法技术之不足。

关键词:留置权; 抗辩权; 适用要件; 解释与立法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反思

马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严重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其已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而免除。然而,程序立法关于不受理对刑事被告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却将刑事被告人排除于侵权精神损害责任主体之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实质性限缩,不仅导致现行法条之间的逻辑冲突,诱发了司法不公,更引发了民众对法律价值取向的认识混乱。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制度完善的根本在于民事与刑事、实体与程序立法的融合,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刑事被告人的雇主、其他共同侵权人以及保险人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亦不失为实现个案公正的可能选择。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主体 责任免除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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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越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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