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梅夏英,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关键词:客体;权利;物;体系价值
2、论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薛军,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方法上存在诉讼撤销与自主撤销两种制度模式。诉讼撤销模式与罗马法上借助于程序手段来塑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一传统有关。自主撤销更多地尊重私人自治,便于当事人自主安排其法律事务,而诉讼撤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控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该抛弃传统的带有普遍性的诉讼撤销模式,将自主撤销确定为原则,只有在有特别的利益需要强化国家的保护和干预的时候,才设立诉讼撤销模式。
关键词:形成权;诉讼形成权;可撤销法律行为;自主撤销;诉讼撤销
3、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
郑尚元,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民法典中大多有“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无“雇佣合同”的规定。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至上世纪80年代,“雇佣”消失于社会生活,“雇佣”亦未成为官方中性用语。正视“雇佣”,并在民法典中重置雇佣制度,实有必要。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关系直接反映为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的定位与理念,亦反映了两者的关联与区别。雇佣合同制度与理论的提升,对于劳动合同制度与理论,对于其他劳务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委任合同,皆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4、论遗体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中的地位——兼谈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立法建议
申卫星,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并未形成一致见解。在法教义学体系中,遗体应当被评价为民法中的“物”。民法总则应在立法上对此予以明确,但不宜采用法律拟制的技术,否则不仅相关条文之间存在矛盾,民法中“物”的概念也将失去其应有的开放性。民法总则中应规定,“遗体亦为物”。进而,作为民法中的“物”,遗体应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同时,遗体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等因素使遗体之上的权益呈现出所有权与人格利益的双重构造,遗体所有权在内容上应受很大限制。民法总则应在反面通过“死者生前意愿”和“公序良俗”对遗体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从正面对遗体所有权的管理、祭祀、埋葬和捐献等权能予以明确列举。
关键词:遗体;民法概念体系;遗体亦为物;遗体所有权;民法教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