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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6日 点击次数:3369

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

张忠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的专门化。从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类型和案件受理情况看,其“地方性”十足,即多是在当地特定时空内进行的本土化实践;而环境审判机制却颇具“普适性”,即超越了特定时空的普遍的实践,并主要表现为宏观上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观上的裁判文书要素间基本缺乏内在的特殊关联。环境司法专门化须融合地方性与普适性。为此,应首先设计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程序,然后再构建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审判 环保法庭 环境裁判文书

 

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改进

耿利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在我国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内部人合性障碍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实际上给了原告股东无理由退出公司的权利(力),这有悖于有限公司本质内控特征,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下级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对外经营情况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没有充分考虑给予正常经营的公司里受到严重压制的股东应当的解散救济,少数股东拥有真实的退出权利是抑制多数股东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从不意味着运营正常的公司必定会被强制清算。为谨慎起见,我国法院应将公司解散救济原则上应用于多数股东存在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关键词:公司解散 股东压制 人合性障碍

 

公序良俗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研究

蔡 唱: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运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各领域。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标准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公序良俗界定问题,也包括判断对象错误、向一般条款逃逸等适用不规范问题。公序良俗司法适用问题之应对策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实现民法外部与内部价值有效沟通,具体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以增加确定性、充分发挥其引致作用、加强原则在民法内部区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则之科学适用,具体包括明确适用条件、采取类型化适用方法、总结裁判中成熟类型和关注债务人超出自己预计给付能力、基本权利维护等我国裁判中尚未涉及之类型。

关键词:公序良俗 司法适用 类型化方法

 

论民法对合同行政审批的立法态度

马新彦: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背后的逻辑无非是在行政审批的制度框架内权力或者权力的执掌者可以凌驾于合同主体自由意志之上成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力量。这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矛盾与纷争,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对需经审批的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对现行法规范进行理性反思,不难得出结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就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审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而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行使;就非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决定其效力的只能是私法自有规则体系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逻辑,而绝不是公权力的审批。公权力存在的全部意义是将有损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等合同拒之于经济领域之外。未来民法典应当删除类似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将合同的效力真正绝缘于行政审批。

关键词:行政审批 权力的边界 合同效力 处分权的终极行使

来源:《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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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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