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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2719

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何处理人格权与侵权法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制定需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对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从司法确权向立法确权转变,是当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人格权法与侵权法在民法典中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不会弱化侵权法的功能。如果体系与内容设计得当,人格权法还可与侵权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理论困境的剖析与破解
姜福晓 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是困扰民法研究的两个问题。传统上对这两种现象分别展开研究,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和实务处理。在民事权利二元性理论视角下,人格权和财产权均内在地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只是由于两种利益在二者中的比例不同,从而决定了主体对不同权利客体的处分性也不同。特定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是决定两种利益不同比例和权利客体可处分性的重要因素。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不仅体现了民事权利体系的逻辑结构,也是应对人格权不断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应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权利客体的可处分性,同时规定法定例外情形,在此基础上,再由各编具体条款对具体民事权利客体的可处分性进行个别规定。
 
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
缪宇  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博士生
【摘要】见义勇为者在遭受损害时,依据无因管理规定对被救助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仅在见义勇为者无法通过无因管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国家救助渠道时补充适用。为了避免评价矛盾,被救助者依据无因管理规定负担的赔偿义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的受益人补偿义务都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但是,见义勇为者仅在损害源于见义勇为的特定风险时,方可向被救助者主张无因管理之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请求权。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应当通过国家救助、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受益人补偿义务等多元化渠道获得救济。
 

来源:《法学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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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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