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3549

新间接审理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自1979年以来,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历经多次变革,却仍然保留了一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审判方式。刑事法庭将公诉方案卷材料奉为庭前查阅和当庭调查的对象,使得证人证言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能力,甚至可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这一审判理念的形成,与那种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模式、实体真实至上的价值取向、法官倾向于刑事追诉的理念以及建立在办案期限基础上的效率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诉讼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排斥被告方的辩护观点、法庭审理失去纠错能力等,都是新间接审理主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庭审实质化所做的改革探索,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困扰。可以说,克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消极作用,确立真正的直接和言词的审理方式,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罗马民事诉讼法对滥诉和滥用程序的预防和制裁——兼论拉丁法族主要国家的这些方面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滥诉和滥用程序是古老的法律现象,《十二表法》、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分别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此等恶行的预防和打击之道,它们对后世的拉丁法族国家的相应立法有很大影响。但这些国家的立法又有所创新,例如采用正面规定处理滥诉和滥用程序问题、把滥诉和滥用程序行为侵权行为化甚至犯罪化,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新近采用的反滥诉规定主要关注诉讼标的保全问题,与罗马法传统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上不搭界。为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反滥诉和滥用程序制度,中国的法律人必须考虑和应对罗马法传统国家的立法带给我们的至少十二个问题。
 
 
IMF监督制度的晚近修改能否解决国际货币体系所受威胁?
韩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IMF的监督制度是IMF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由于IMF双边监督在传统上偏重汇率,加之多边监督与双边监督相分离, IMF无法全面捕捉国际货币体系所受威胁。鉴于此, IMF晚近再度修改其监督制度,将多边监督与双边监督合并、结合在一起,并前所未有地为多边监督建章立制,此外还加大了对会员国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监督,试图实现IMF监督对国际货币体系所受威胁来源的全覆盖。但是,由于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多边监督因缺乏会员国的义务承担而软绵无力,而《新决议》的指导性质又使IMF执法监督受挫,加之《新决议》对汇率偏向的纠偏效果有限,因此, IMF监督制度的改革恐难完成维护国际货币体系稳定,解除其所受风险威胁的使命。
 
窜货的法律规制
万江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司法实践中因纵向限制引发的窜货争议数以千记。多数法院均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认定窜货经销商违约,少数法院从显失公平、格式条款角度否认反窜货约定的法律效力、判决窜货经销商无需担责,也有个别法院认为窜货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两个法院探讨了《反垄断法》第14条且最终拒绝适用。关于窜货,司法的不一致既与《反垄断法》对纵向非价格限制案件司法适用的严格控制有关,更与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效应的复杂性有关。窜货行为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经销协议的合同约束力亦需尊重。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商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不宜从纵向垄断协议角度审查反窜货约定,但可强化对反窜货约定是否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反垄断审查,以防严重限制、排除市场竞争。
 

来源:《中外法学》2016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潘芳芳

上一条: 《中外法学》2016年第2期

下一条: 《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