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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0日 点击次数:3526

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前苏联民法的影响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1949年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包括民国民法之后,形成了我国民法的空窗期,前苏联民法乘虚而入,并被奉为经典,影响了长达30年的中国民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其后,由于民法领域在改革开放初期没有进行彻底的拨乱反正,致使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具有政治偏见、理论基础落后的前苏联民法继续影响着我国民法,甚至仍在全国范围内影响着广大的人群,有些还被奉为民法传统,无法彻底清除。在当前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彻底清理,把不符合我国现今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前苏联民法糟粕清理干净,进行拨乱反正,用正确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指导民法立法,保障我国民法典能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

 

 

当前我国民法研究中的几种错位——兼论法学研究方法

邱 本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民法典,这需要对民法的精深研究和准确定位。但综观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却存在四大错位——空间错位、时间错位、人物错位和学科错位。如果不校正这四大错位,不仅会使民法典的制定误入歧途,而且会殃及我国的法学研究。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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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涂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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