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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0日 点击次数:3689

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

——逻辑与实践中的《物权法》第90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90条过度依赖国家排放标准的问题,不仅引发了学理上对它的性质争议,也导致实践中民众失去一种通过物权请求权来排除不可量物侵入妨害或者获得补偿金的救济方式。从私法史上看,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对他人不动产的间接侵入的限制。虽然在现代民法中它的功能已经扩张到对于健康生活和环境安宁的保护,但制度基础仍在于不动产用益中的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通过对教义学的梳理以及对中国实践的考察,可以在现行法基础上完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并为在未来民法典中进行相应规定做好准备。

 

 

占有保护解释论的三个争议问题

章正璋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45条有关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是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而非参引性规范,占有人有权直接依据该条规定请求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基础与归责原则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一年期间性质上应该解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可以并且有必要一体适用于所有的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之占有是民事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事实,该事实具有可侵性。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有权提起本权之诉,本权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亦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有本权的占有人占有被侵害时享有占有诉权固无问题,其是否享有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本权诉权则受制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及侵害占有是否即构成侵害本权等因素。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

——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

杨大可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专职研究员

【摘要】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德国即将率先完成此项工程。反观我国,由于现行公司法规范仅从监事候选人的“履历污点”角度对其消极任职资格提出要求,而未对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和丧失给予必要关注,因此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仍然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以及来自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实现“监事独立”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德国此次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确定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越发困难。是故,有必要对德国目前开放性的监事独立性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期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之路指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依据广泛分享的共识,法律行为制度将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围绕如何设计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自由及其限制这一核心价值判断问题的基本看法,还涉及到不少事关民事立法质量的立法技术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应当在现行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丰富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不再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整合认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以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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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涂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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