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管理权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权能,该管理权能包括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组织的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在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将管理权能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从管理权能的内容、管理权能的行使等各个方面作出完善的规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行使有法可依。
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郑晓剑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其通过对“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的考察,以确认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有无逾越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的精髓在于“禁止过度”,对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秩序发生作用。比例原则适用于民法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比例原则可广泛地作用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等领域,对这些领域是否存在“禁止过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诊断,以确保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不被过度干预,从而能够捍卫私法自治的价值,也有助于推动民法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更新。因此,比例原则具备担纲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