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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4日 点击次数:3935

农民住房抵押之制度设计
房绍坤
摘要:农民住房抵押的标的物为农民住房,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有权人可以用自己的住房为本人或他人债务设定农民住房抵押,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但抵押权人应限于金融机构。农民住房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贷款用途亦不受其限制。农民住房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除折价、拍卖、变卖外,还可以是强制管理。农民住房抵押物处置时的受让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受让农民住房时,推定其对集体土地享有租赁权。
关键词:农民住房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试点 推定租赁权

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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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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