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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7日 点击次数:3861

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
谢鸿飞
摘 要  法人性质的定位是民法典法人立法体系化的理论前提。拟制说以公司为原型,造成了法律对法人的过度控制,戕害了自然人与他人联合的天然意愿,最终反而背离了人本主义。实在说以传统共同体为原型,保障了个人结社的自治权,但逻辑上排除了国家对法人的调控,而且始终没有成功论证团体意思的存在。拟制说已不适应法人类型复杂、功能分化、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情势,实在说也需通过法人组织化、程序化的意思形成过程、内部组织设置和权力分配机制的特性来强化其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应以实在说为基础,承认法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重点规范法人的团体性要件,并确认法人全面的法律能力。同时,在法人格否认等制度设计上吸纳拟制说。
关键词  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 法人人格权 法人侵权 公司社会责任
 
独立董事相对论
姜朋
摘 要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非绝对的,而只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和事而言的。只存在此时此地的“独立”,而没有无时无处、时时处处的“独立”。基于现有独董选任机制,上市公司独董不必然“独立”于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而成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在履行职责时,独立董事需要甄别情况、事项和对象发表“独立”意见。遇到与自己有利益牵连、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人或事时,独立董事唯有通过对特定事项的回避,才能确保自身的“独立”。
关键词  独立董事 独立性 相对
 

来源:《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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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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