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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7日 点击次数:3361

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学者建议稿的编写说明
孙宪忠
中文摘要  民法典总则编之中,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不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具体条文的编写,都对民法整体功能具有核心价值。法律行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渊源,是人文主义革命以来得以确立的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权利义务甚至法律责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按照这种法思想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法律行为整体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发挥决定性作用。我国现有立法在法律行为理论的接受方面的主要不足,恰恰在于未能全面地接受法律行为制度的法思想基础,因而在现行立法的制度体系和条文设计中未能全面贯彻法律行为理论。现行立法在行为主体的类型划分方面存在不足。现行立法在贯彻作为民法基本权利类型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方面,只承认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根据,而不承认支配权的法律行为根据,在关于现代人事关系、人身关系方面,未能接受法律行为作为根据。这些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时予以弥补。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转基因作物基因污染受害者的请求权
阙占文
中文摘要  转基因作物对其他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分为处于实验阶段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和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实验阶段,转基因作物尚处于风险交流和风险评估阶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虽不排除风险,但危险性较低。于实验阶段发生的基因污染,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基因污染一般发生于相邻土地间,侵害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已经许可上市的转基因作物造成的基因污染应适用物权法第90条之不可量物侵害。基因污染对土地、作物造成有形损害后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基因污染导致非转基因作物无法以非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或者只能以转基因产品标识投入市场,且并非当地惯行做法和不可防范时,受害者没有容忍义务,可以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基因污染 危险责任 不可量物侵害 容忍义务 纯粹经济损失
 

来源:《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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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珂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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