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6年1月7日 点击次数:3467

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
林 嘉
内容提要 退休年龄的确定关涉到劳动者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目前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存在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退休年龄存在身份差别、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养老金受领时长过长等问题,这些问题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退休应当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退休与劳动权之间不应当有必然的排斥关系,劳动者劳动权不应因退休而受限制或者被剥夺,男女不同龄退休会导致女性社会保障权利的减损和对女性发展权的限制。退休年龄的科学确定,应当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我国未来立法应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合理延迟退休年龄,适当区分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制度,逐渐拉近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作为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以及实行更加开放的退休制度,从强制退休逐渐过渡到灵活退休。
关键词 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 退休权 劳动权 男女同龄退休
 
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
蒋大兴
内容提要 法定资本是一种多元的结构,并非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最早的法定资本制度出现在英国公司法中。即便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也有法定资本的规则——资本维持原则。只是不同国家法定资本的规制重心/规制策略略有不同,有些国家偏重事前规制,有些国家偏重事后规制。而且,法定资本也是一种复杂的规范系统,它不仅属于公司法的调控范畴,在会计法、破产法中也都有法定资本的规制痕迹。法定资本的改革必须是一种系统化的改革,而且任何公司资本制度都有其合约、经济与文化基础。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我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改实缴制为合约缴纳制等改革措施欠缺合约逻辑和经济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的文化偏好。
关键词 法定资本 最低资本 股东 债权人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黄 辉
内容提要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 债权人保护 认缴制改革 成本收益分析
 
 

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珂然

上一条: 《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下一条: 《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