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刘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助理研究员
【摘要】 改变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众筹融资良性运转的基础条件,而现行私募融资发行规则中的公开宣传禁令,将可能成为制约私募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制度瓶颈。美国《JOBS法案》解除了私募融资中的公开宣传禁令,转而选择以投融资主体资格为中心进行风险监管。我国可借鉴此种监管思路,通过设置公开宣传行为的安全港规则,允许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者在履行合格投资者验证义务的前提下,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向潜在投资者进行公开宣传。
参与分配:解析与检讨
丁亮华,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立法模式下,为解决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有序地清偿,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应运而生。受此目的牵制,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在适用要件上有其特殊构成。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实行参与分配必须准确把握申请期日、清偿顺位以及分配程序,并在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
吴光荣,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
【摘要】 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
试论遗赠的债物两分效力
庄加园,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继承与遗赠被一同规定于《物权法》第29条,不免使人认为遗赠与继承均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由此,产生物权效力的遗赠将导致承认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打破现行法的既有安排。更为重要的是,为保障遗产债务获得清偿,受遗赠人必须在遗赠物的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债务义务,混淆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差别。此外,为平衡遗产债权人与遗赠人的利益,必须在现行法补充具体的规则,以限制受遗赠人行使物权,导致遗赠人的物权有名无实。《物权法》第29条不应被解读为立法者意图改变既有的遗赠效力,而是坚持传统的债法效力。
矫枉过正: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
张平华,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美国侵权连带责任经历了适用范围从“极窄”到“扩张”再到“严格限缩乃至废止”,利益平衡模式从“单向保护”到“具体权衡”的制度变迁。因果关系、比较过失、免责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内部因素推动了内生性制度变迁,其基本任务是如何构建起合理的规范体系。宪法考量、公共政策、法律功能、诉讼程序等外部因素推动了外生性制度变迁,其基本任务是如何妥善发挥制度功能、避免滥用连带责任。矫枉过正的深层原因是要素和驱动机制的复杂性。我国法上的侵权连带责任未出现大幅度限缩乃至废止,是因为体系化抑制了激烈的内生性制度变迁,转型时期的政策要求趋向于完善连带责任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