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加害给付与请求权竞合:债法总则给付障碍中的固有利益损害赔偿
朱晓喆
【摘 要】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台湾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 加害给付 请求权竞合 规范目的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杨代雄
【摘 要】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包括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发生约束力或者使其效果归属于一方当事人从而使信赖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关于积极信赖保护、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应采交叉论:法律行为效力与积极信赖保护在适用领域上存在交叉之处,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以信赖原则为基础,无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于信赖原则。积极信赖保护应采用多元的归责原则。就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而言,积极信赖保护的效果不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消除。我国民法典总则中的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积极信赖保护原则。
【关键词】积极信赖保护 消极信赖保护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民法典
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赵文杰
【摘 要】《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关键词】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
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
马宁
【摘 要】 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在保险背景下因成本过高而未能有效实现保障意思自治的目标,因而亟待转向以内容控制为主的模式。后者以维持给付均衡为价值取向。但是,保险的技术性与团体性也赋予了给付均衡更丰富的含义。据此而建构的内容控制规范应主要作用于背离任意性规范的非核心给付条款,特别是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条款。在控制范式上,宜采取抽象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保险特质与我国实务,构建具有开放性的多层次不公平条款判断标准。
【关键词】格式条款 信息规制 内容控制 核心条款 判断标准
论信托的性质与我国信托法的属性定位
朱圆
【摘 要】了解信托的本质、洞悉其与合同和公司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信托法的属性,是我国信托立法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信托的性质自信托制度设立以来一直是西方学界论争的焦点,代表性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维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制在我国并无生存的法律环境,物权论不能用于界定我国信托法的本质属性,而商事组织论和契约论则可以为我国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鉴。考虑到我国信托实践中的民事信托与商业信托呈现融合趋势,我国信托法应当赋予整个信托制度以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基于信托的基本属性将信托法设定为授权法。
【关键词】信托 信托法 合同 物权 商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