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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8日 点击次数:3635

导致物权变动之法院判决类型
房绍坤

【摘要】法 院判决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无须物权变动的公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包括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但主要是民事判决,且限于诉讼判决中的形成判决。在 形成判决中,只有具有对世效力且包含物权变动内容的形成判决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具体包括分割共有物的判决、撤销合同的判决和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 等。
【关键词】物权变动  法院判决  民事判决  形成判决


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
叶金强

【摘要】他人内心世界的无法直接获知性,决定了个案裁判中理性人标准的不可或缺。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理性人标准来完成相应的评价工作。理性人标准的运用包括三个阶段:理性人建构、场景重构、透过认知图式得出结论。个案中,通过设想一个具有特定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准之人,在具体的场景下会形成什么样的认识,来完成对行为人的评价任务。理性人的内部结构主要包括知识结构、认知能力和行动能力,理性人的具体化即表现为理性人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准的具体确定。理性人的具体化、场景的重构,均需在价值指引下进行。对此,认为理性人标准系为单一价值服务的观点不可取。理性人标准所要实现的价值,必须结合其所要解决的问题领域具体地加以确定,不同领域中理性人标准所要实现的价值也会不同。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是,将价值取向作为确定理性人能力水平和具体知识状况的标准,并指引场景的重构。理性人标准在私法中有着非常广泛的适用空间,并可扩展到公法领域。
【关键词】理性人标准 认知图式 适用机制 价值实现


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
方新军

【摘要】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 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 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关键词】货运代理 行纪 复代理 相继货运代理 承运人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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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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