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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1日 点击次数:4037

何为意思表示?

[]耶尔格·诺伊尔(著) 德国奥古斯堡大学民法、劳动法、商法和法哲学教席教授

纪海龙(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关 键词]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归责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

张双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关 键词]股东名册 公司运行程式 股东资格争议 股东资格证明

 

 

公司契约理论新发展及其缺陷的反思

李诗鸿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副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

[内容摘要]公司契约概念内涵模糊,忽视了国家在创设中的作用,否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同时,其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解释力和对公司的立约、履约和后续修改表现出天生的孱弱。公司宪政理论的引入,对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与批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契约理论者的目标有限,公司契约理论只是研究公司本质的一个视角,法学研究者需审慎对待。公司法应从多维度对公司本质理论进行阐述和解读,客观回应公司作为独立实体的法益。

[关 键词]公司契约论 契约连锁 法经济学 宪政理论 公司利益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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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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