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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1日 点击次数:3809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问题研究

王浩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关于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判断问题,德国、日本法有一种值得关注的重要思想,即可归责性与本人的代理权通知(代理资格证明)有关,而对代理权通知,应类推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则。于是,在具体案件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标准。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也存在与《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类似的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但鲜有学者将表见代理的归责问题与意思表示效力的规定联系起来思考。

[关  词] 表见代理 履行责任 可归责性 代理权通知 意思表示

 

论原因理论在给付关系中的功能

——以德国民法学说为蓝本

冯洁语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原因理论乃是德国民法体系内涵之“红线”,其在无因行为制度、契约制度中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原因理论仅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当得利体系中以法条形式出现。原因是给付概念的核心,通过原因使得给付与履行概念得以统一,并且在三角给付中确定给付关系同样须借助原因。我国不采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因此,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作用有所削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给付型不当得利在我国丧失独立性。相反,通过原因理论在对《民法通则》第92条进行解释时,可以构建起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关  词]原因理论 不当得利 给付 给付关系

 

 

合同无效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违法之辩

——从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公报案例评析切入

高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无效制度中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司法实践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常以漏洞补充的地位被用作无效合同的判定依据。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只能以转介条款的形式在个案中加以适用,也体现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能统摄之含义的广泛。而且,法院在以往案例中也已经肯定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之广。借鉴外国相关私法制度的发展,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能够更完善地解决《合同法》第52条在具体适用时出现的问题。

[关  词]合同无效 损害公共利益 违法合同 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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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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