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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1日 点击次数:5045

论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高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对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的商业适用与法律性质认识不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国内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不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使得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出现不应有的局面。本文从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流程、法律特征以及国外和国际有关的法律与规则入手,揭示其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讨论国内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国外经验,还是商业实践看,都应承认国内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建议正在起草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涵盖备用信用证,并将其标题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键词】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独立担保 独立保函

 

 

《法国民法典》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历史演变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是一般条款的代表,历经两个多世纪的考验,至今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该条超越了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律的决疑论,体现出了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和道德主义三重价值取向。自其诞生后,它依次经历了严格适用、责任基础的多元化、责任的社会化及债法的现代化等不同时期。总体上看,它在今天仍然是侵权法的基础性原则,并广泛适用于新型领域,其原因在于:一般条款在质地上富有极强的韧性和灵活性,允许法官对一般性的法律范畴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故而能适应各种环境的考验,存活于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由此,采纳一般条款模式注定也是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关键词】一般条款 过错 损害 责任 社会化

 

 

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起源、构造与论争

——兼论我国注册制改革的移植与创生

李燕 杨淦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目标得到各界人士的一致肯定,但看似目标趋同的背后却存在着完全迥异的改革思路。鸟瞰美国法上的IPO注册制可以发现三个核心要素,即多元化的审核主体和分离的审核程序、嵌入实质审核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与注册制相配套的其他制度系统。此外,近来美国学界对高度依赖信息披露监管路径的批判也提醒我们需理性看待信息披露的功能。建议我国转向多元化的分权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但慎用基于价值判断的否决权,同时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僵化执法。

【关键词】双重注册 实质审核 披露哲学 分权监管

 

 

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

武亦文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如何安排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偿顺序,是在保险代位权介入受害人损害救济体系而对复数权利进行调节之后的衍生性问题。一般认为存在被保险人优先模式、保险人优先模式和比例分配模式三种处理规则。然而,三种处理规则在不同法系之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态,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应在权利划分和权利行使两个阶段处理受偿顺序的问题。受偿顺序的安排并非是简单的规则选取,而是复杂的体系运作,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受偿顺序的一般规则应是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规则。但是该一般规则在特别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排除,而改为采取其他处理规则。除此之外,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也需要在一般规则之下加以特别处理。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 侵权损害赔偿 权利受偿顺序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

 

 

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

张鹏 复旦大学与德国马克思普朗克知识产权研究所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判断问题上采取的是专利行政机关享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就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的做法。由于认识到这种绝对行政单轨制的种种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意见均体现出了崇尚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的司法主导制度的倾向。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通过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渐改变了原有司法主导的单轨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在专利权无效判断的权重。显然这一变化与我国学界对于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制度的理解大相径庭。特别是2011年美国专利法的修改又进一步确认了加强行政机关专利权无效判断再审查的趋势,值得深省。有必要从制度论上探寻上述发展趋势的来龙去脉,进而对建立与我国专利权有效性判断规范功能相适应的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再审查 无效宣告制度 授权后复审制度 事后过滤 量的控制

 

 

《德国民法典》中的履行障碍法:过去与未来

[德]马丁·舍尔迈尔(Martin Schermaier/朱晓峰译

 

【摘要】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关键词】履行迟延 不能履行 不履行 义务违反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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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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