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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点击次数:3853

“会前沟通”:独立董事履职本土化探疑

吴小评  鲁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会前沟通”作为一种新机制,不仅不排斥独董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而且能使独董在看似"宽松和谐"的协商过程中更好地履行其监督与决策职能。在“会前沟通”中,独董意见作为一种交流内容,只有在沟通主体愿意的情况下才具有制约作用;在董事会议中,独董意见则是一种依法表决,即使高管不接受也具有制约作用;两种机制各有长短,宜灵活运用,不可厚此薄彼。完善“会前沟通”机制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领导层是关键,程序性规则是保障;建议将工作笔录制度引入“会前沟通”程序,以督促独董规范履职,并为其工作业绩留痕。

 

 

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

张凇纶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交易安全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实际上蕴含了大量的谬误。交易安全理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物权法的目的论论证并未提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放弃原权利人的社会福利增损对比,逻辑缺陷明显;二是物权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包括物权变动、物权法定以及一物一权),但这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个体性特质:交易安全达到何种水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交易安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自主衡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足以自发调控大部分交易风险。传统物权法希望对交易安全提供强制性的统一保护,这必然带来低效以及对市场和交易的不当干预。交易安全不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它只是促进交易的手段之一。

 

 

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进路

吕群蓉  南方医科大学

 

【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是医患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尽管与交强险同属于强制保险,但二者有很大不同,其产生缘于患者和医务人员所面对的医疗风险,实际是国家和政府为衡平医患之间利益、调节医患矛盾,对医疗损害责任和风险再分配的一项责任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但我国侵权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调整囿于过错责任的藩篱而无法实现对患者医疗损害的填补,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医患关系紧张,医疗风险无法分散,医疗资源代际分享不公平。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基础、政府和患者参与投保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衔接。

 

 

专利法的“绿化”:风险预防原则的缘起、确立和适用

王子灿

 

【摘要】基于预防科学不确定性带来的环境风险,以及对科学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思,在环境法中率先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虽然在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性质与地位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但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其明确且统一的核心理念为规制环境风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铬鞣皮废料制备食用明胶专利”事件的分析,主张在专利法中确立并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并通过专利审查中风险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避免发明专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从而促使专利法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科学技术潜在风险的发生。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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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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