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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点击次数:4308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韩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

凌斌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流转机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对现有理论提出了挑战,体现为私人交易和公共征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三十多年来,地方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总结这些地方制度创新,可以揭示出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以政府和集体的组织协调为基础,体现为对土地供需各方的双重代表和双向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居中协调,既是当代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基础,也是其相对于“私易模式”和“公征模式”的比较优势。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中国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曾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借助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并重新审视内幕交易的行为本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致权益被侵害是完全被动的,"比较优势论"有助于实现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整体认知。内幕交易侵害其交易对手——“善意同时反向交易者”之“以信息对称为核心的公平交易法益”,而非投资者的“知情法益”。内幕交易行为提升了投资者亏损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联。依托以原因力、有责性、公平性等若干要素为中心的理论与价值判断体系,并贯彻侵权法之填补及预防损害的补偿性功能,经论证可知内幕交易侵权行为引致的损失限定为对手“交易损失的一半”,但应以相当于内幕交易人非法获利(包括所获收益或避免的损失)的投资者损失额为限。

 

 

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

袁中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不难发现受害人需要就加害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这种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在于解释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采用“规范说”理论。该理论在解释方法上以文义解释为主(偶尔采体系解释)。这一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发了其他诸多问题,当被视为该理论的本质缺陷。当该理论被用于未考虑证明责任问题的实体法规范时,必然导致不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的解决之道是,克服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入以规范目的为导向的体系解释方法,重新解读法条之间的意义关联,以确定法规范应然的“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要件。这不仅有利于恰当解决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有助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法解释学的进步。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王太平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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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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