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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847

何谓“每次事故”:保险事故数量的确定
马 宁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确界定保险事故数量直接决定着被保险人可获取的保险金数额。对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主要存在五种不同的方法。其中,效果法与责任触发法有悖保险法理,无法实现给予被保险人最大化补偿的终极目标,不宜采行。独立风险法虽较为契合保险机理,却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否定保险法独立价值评判的倾向,因而也不应采行。责任事故法则是对保险法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误解的产物,故而我国应采取更加符合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近因法。
 
 
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合同问题研究——以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避现象为例
董淳锷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是立法针对合同当事人所采取的法律规避行为进行效力否定的规定。由于法律规避既不是典型合法行为,也不是典型违法行为,因此法官在判断某一项具体的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的时候,除了需要通过当事人举证或者依职权主动查明等途径来了解相关事实之外,还应该对当事人的行为价值进行评估,对合同涉及的公共政策导向加以权衡,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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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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