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
摘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宗教法人制度的深入研讨和立法完善,则是这一实践进程的核心问题和基本前提。文章首先对《民法通则》关于社会组织之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予以厘清,并在辨析宗教法人概念、指出《条例》有关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分别对宗教团体法人制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和宗教院校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入研究,强调应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和最高行政机关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契机,依法确定宗教主体的法人资格、认定程序和条件,促进宗教事业发展。
关键词: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团体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宗教院校法人
日本的宗教法人认证制度
仲崇玉,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要: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在日本宗教法制中居于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宗教法人(团体)认证分为宗教法人设立认证、变更认证和自行解散认证。认证制度的宗旨在于实现宗教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贯彻登记自由原则和法治原则,审查范围上采取准则主义,审查方法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设计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以便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事中和事后救济程序,这些特点都值得我国借鉴。当然,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严格化也提醒我们不应以提高准入门槛替代事后监督,应考虑将法人人格与税收优惠等特权脱钩。
关键词:宗教法人 认证制度 日本《宗教法人法》
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与宗教活动场所归属问题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对宗教活动场所主张所有权的问题,主要是出资或者提供资源是否就意味着出资人或者资源提供者能够取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司法实践大胆创造,阐明了包括寺庙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提出了资源提供者(出资人、购买人)不取得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的规则,在个案中直接面对并解决了资源提供者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产权界定难题。需要在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的前提下从民事立法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行法的角度整体考虑解决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资源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资源提供者与此类组织的关系以及此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行为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 民间非营利组织 出资丧失所有权规则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
——兼以台湾“民法”第88条第1款为例
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表示错误 法律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