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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点击次数:6863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声明之法律性质探析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标准制定组织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声明之法律性质,关系到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思路的基础理论问题。分析国际通信技术领域主要标准制定组织的专利政策可知,其所要求提交的FRAND声明仅为一种原则性承诺;对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界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且各种观点都未能做出较深入的分析和诠释。虽然目前各国在实践中都强调FRAND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与标准实施人在许可谈判中均应遵守的诚信义务,但因缺乏对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的分析而使得判决说理不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传统和国内外相关司法经验,将FRAND声明视为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设立相关诚信谈判义务的要约邀请,更能合理地阐释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提高纠纷解决的可预期性。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SEP) 专利政策 FRAND声明 要约邀请说 诚信谈判义务

瑕疵证据的补正与合理解释

易延友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保证裁判中认定事实的精确性,与保障人权等价值目标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排除瑕疵证据的法院裁判也不具有道德谴责和程序制裁的意味,仅仅是为了保证真实的发现。对799个瑕疵证据补正与排除的案例研究表明,司法实务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适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界限不清,导致两者经常混淆;瑕疵证据规则弹性过大,导致适用不统一;瑕疵证据规范不够精致,导致提出瑕疵证据排除申请和决定是否排除的随意性都比较大。另外,各类笔录瑕疵的大量出现,反映了刑事司法表现出书面化特征。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更明确的区分;通过证据规则法典化,对瑕疵证据规则作更加精密的规范,进一步限缩法官对有关证据资格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并实现司法的精细化和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瑕疵证据 证据规则 庭审实质化 非法证据

《海商法》下海难救助制度的架构完善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提审的加百利案,其焦点在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我国《海商法》存在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海商法》是否对固定费用的救助予以适用。其判决理由及所引发的海商法界对于我国《海商法》中海难救助制度的争论点,恰恰是修改之中的《海商法》海难救助章的修改问题导向。我国加入《救助公约》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救助公约》内容总体上对于发展我国救捞力量、参与国际救助市场竞争有利;二是《海商法》与《救助公约》的原则与内容基本一致。基于《救助公约》与《海商法》适用冲突的客观存在和《救助公约》的优先适用性,以及《救助公约》将较长时期保持有效,《海商法》的修改宜确立与《救助公约》保持一致的基本方向。鉴于《救助公约》不排除固定费用救助等自由约定的救助并能够适应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以及海上保险的实践需求,《海商法》构建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也不宜创设出固定费用救助这一独立的救助模式。

关键词:救助公约 海难救助 《海商法》修改 “加百利”案

信息社会中的技术反噬效应及其法治挑战——基于四起网络舆情事件的观察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信息技术直接塑造了信息社会,滥用信息技术可能导致信息社会的结构异化,形成技术反噬效应。对近年来四起网络舆情事件的观察表明,在信息过剩的背景下,被滥用的信息技术异化了信息优化、信息监控、信息传播、信息交互的社会结构,其后果是选择性信息的不当呈现,由此产生逆向淘汰全景敞视加剧排除异议阻却等技术反噬效应,造成了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社会风险。鉴于在信息社会中坚守现代法治原则可能遭遇特殊的困境,包括治理权力的再分散化困境、政府规制的动机匮乏困境、干预决策的合理性和正当化困境,仅仅依靠法律漏洞填补,不足以抑制互联网企业滥用信息技术的社会风险。超越形式法和实质法,依靠“反身法”实施间接政府干预,刺激信息社会建立自我反思机制,有效提升其自治能力,可能是决信息技术反噬问题的适当选择。

关键词:信息社会 网络公共领域 技术反噬 反身法

拒绝权视角下的无效行政行为

【摘要】《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无效行政行为的事实构成及法律效果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对此的回答,应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拒绝权视角下展开,以无效行政行为涵括当事人可以行使拒绝权的各种行政行为,并依据拒绝权释明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解释表明,除了法律与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外,无效行政行为还包括:超越专属管辖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并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要求或允许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并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未采取书面形式或书面未签章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依据体系、立法者意志和客观目的的法律解释论述,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为自始不生效并可由当事人不受期限限制地诉请法院判决确认。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 拒绝权 重大且明显违法 自始不生效

正当防卫中法益衡量问题的客观归责之解

熊琦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正当防卫中的法益衡量存在三种立场:(一)正当防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进行法益衡量;(二)正当防卫应进行全面法益衡量;(三)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进行法益衡量,但在法益严重失衡时应进行离谱控制。第三种立场在结果妥当性上有优势,既成为德国通说,也为我国有力学说所认可。但在正当防卫理论资源内,个人视角只能有效证立第一种立场,且蕴含着敌人视角的危险倾向;超个人视角在立场选择上实与之殊途同归,且说服力稍逊。德国刑法通过话题转向在刑法释义学体系外实现了对第三种立场的维护,但该方案不适用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在指出单层归责路径的逻辑问题后,本文摒弃了将归责原则视为正当防卫理论的附庸的做法,立足于双层归责路径的考察以及对防卫归责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将第三种立场的证立建立在客观归责与正当防卫两种独立理论工具的相互补充上,从而实现“原则”与“例外”在刑法释义学体系内的共存,并给出了法益严重失衡的“防卫行为”的具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正当防卫 法益 客观归责 法确证 法益衡量

诉讼经历与城市居民的司法信任——以上海为例的调查分析

周立民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要】执行难和涉诉上访等司法难题的产生与当事人的司法信任状况密切相关。本文基于倾向值匹配法的数据分析表明,诉讼经历显著弱化了城市居民的司法信任。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诉讼经历者的司法信任与法院的平等对待表现正相关,而与审判独立及审判效率无显著相关性;同时,传统文化中的关系文化弱化了诉讼经历者的程序正义认同及司法信任,但无讼文化的影响效果并不显著。此外,诉讼经历者与其他市民的司法信任生成机制存在明显差异。上述结论拓展了现有的司法信任理论,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若干启示: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提升当事人的平等对待体验;利用媒体做足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宣传工作能够使公众的司法信任度得以有效增强;提升司法信任尚需立法在整体上谋求“程序正义”。

关键词:司法信任 诉讼经历 程序正义 社会文化

人工智能作品合理使用困境及其解决

张金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是收集、整理海量信息并进行计算机分析的技术,因而在一开始就可能复制大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使用(尤其是商业目的使用),并不必然可以援引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定而豁免。如此一来,企业为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必须对大量作品的复制而支付许可费用。这不仅在实践中不可能完成,也会严重阻碍我国在该领域的科技进步。与此同时,现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所提供的合理使用原则性条款也无法为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作品合理使用提供确定性。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已经提供或正在讨论提供合理使用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为扫清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障碍并提供国际相对竞争优势,我国有必要通过修法提供专门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同时,为了防止该例外的扩大化适用对著作权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仍须科学界定该例外的具体适用情形。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商业目的 合理使用

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衔接适用研究

赵恒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立法者亟需关注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的矛盾样态。之所以出现被害人难以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象,浅层致因是影响效率说,即被害人的介入会损害案件办理效率。深层致因是理念冲突说,即合作性司法理念与恢复性司法理念之间的张力关系。为了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的顺畅衔接,立法者应当遵循以下完善思路:第一,把握认罪认罚与和解在成立要件层面的概念交叉关系,肯定二者均具有独立的量刑意义,但须避免重复评价;第二,审慎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地位的差异性,赋予被害人有效参与的特定权利,并妥善处理被害人提出不当诉求的难题;第三,在具体规则领域,还需要提升不同诉讼程序类型的层级性,区分认罪认罚与和解在自愿性、合法性方面的审查标准,以及设计层级化的量刑从宽规则。

关键词:认罪认罚 刑事和解 被害人参与 合作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股东压制的公司法救济:英国经验与中国实践

李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股东压制是封闭公司的治理难题,也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现象级公司问题,为受压制股东提供有效的救济规则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英国不公平损害制度为受压制股东提供了一揽子的救济方案,适用对象涵摄强、手段多样、效果可靠等制度优势值得关注,且与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定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如我国公司法引入股东压制这一概念及完成制度构建,在立法、司法层面需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充分发挥章程、股东间协议对股东压制的事先预防作用;二是确立《公司法》第20条之保护股东的一般性条款地位,扩展其调整行为范围,增加救济措施,为股东压制提供兜底性解决方案;三是处理好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力求适当救济每一位受压制股东。

关键词:股东压制 不公平损害 资本多数决 合理期待 少数股东保护

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

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国际关系中并不鲜见,近年来美国日益增多的单边主义做法进一步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国内法域外适用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权的行为,其后果是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国家的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在美国法语境下,国内法域外适用与长臂管辖存在一些区别,但实践中这种区分有时并不明显,甚至存在并行发生作用的情形。针对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域外适用措施,受影响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该国国内法机制或者国际法机制这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但实践中,由于国内法机制耗时过长、成本过高、胜诉几率不大,而国际法又在不少领域存在空白或不明,因此上述两种途径往往都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从长远角度看,完善本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是各国应对他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有效制衡措施。

关键词:域外适用 长臂管辖 域外管辖 单边主义

国际经贸规则适用的差异化现象及其法律应对

钟英通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晚近以来,国际经贸规则适用的差异化现象有逐步增多之势,表现为相关规则在适用对象、实体内容、议题领域、时效范围及地理界限等方面以不统一的方式适用。差异化现象在欧盟、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美墨加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均有体现。该现象不断涌现的诱因众多,尤以合作方数量增多、合作内容敏感性增强以及国际经贸秩序发生转换等最为显著。差异化现象既有推动国际合作、回应国家特定需求的积极作用,也可能造成国际经贸秩序混乱,导致多边国际合作的解体。因此各国可利用国际条约,以法律形式约束差异化现象。具言之,就是要在具体国际合作的基础性条约中对差异化的法律约束力、授权程序、透明度与开放性、机构的约束与协助以及多边化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键词:国际经贸规则 差异化 《美墨加协定》 欧盟加强型合作 诸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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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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