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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747

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类型化分析——以特殊主体为研究对象
武亦文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的行使对象是责任第三人,一般而言,第三人的身份为何,不影响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但一些特殊身份的主体需要认真对待。如果第三人是投保人或国家,其仍可以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如果第三人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人,则一般不得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不过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本人和被保险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人例外地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学分析——兼论中国金融法的新价值
田春雷
 
【摘要】:中国金融发展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态势,集中表现为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严重障碍。问题的解决除需更新金融法的价值理念——放弃“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二元价值观,改采“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三元价值观,将金融资源配置公平作为金融法重要价值外,还需在金融资源配置公平指导下进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而言包括构建包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和进行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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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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