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道主义的历史进步——晚清司法改革的价值变向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对外部挑战与内部情势的司法回应,晚清修律和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意味着司法理念与司法原则的历史性转变,进而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传统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近代型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应运而生,展示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司法文明进步成长的历史图景。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启动性举措,乃是删除最重之法,推行恤刑庶狱,彰显了司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社会法的部门法哲学反思
陈步雷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比例原则下的无效合同判定之展开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无效合同的判定实际上是一个公私利益的权衡过程,在此当中,如何保证无效的判断是适度的则成为这一判定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比例原则的运用,则有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在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合同无效之判定是一个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综合考量过程。其中,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合同无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的过程,而合同本身的恶劣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意义以及合同无效的均衡性则更多地涉及价值判断。
西塞罗的《论题术》研究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之邀写作《论题术》一书。西塞罗把论题分为两类:第一类论题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本身;第二类论题则来自于外部。第一类论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的论题,二是来自“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的论题和论证。“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多种多样。西塞罗结合罗马法的规定对上述论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讨论,这种研究在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学之间的关联上,在古典时期晚期的修辞学向中世纪过渡的过程中,曾经有其历史影响。
家长制与中国家庭法律的社会适应——一种“实践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林辉煌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家产制作为一种习惯法,与中国的家庭法律及其社会适应性存在着密切关联。对家产制和家庭法律的研究应该采取“实践的法律社会学”态度,通过经验研究来充分展示转型社会对家庭本身的内在需求,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对这种社会需求给予正确的回应。考察分家模式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家产制是处理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的根本制度选择。在产权结构上,家产制具有客体上的公有性、主体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身份性等三大特征,从而区别于西方所有权制度。这种特殊的家产制度是中国转型社会的内在需求,因为中国农村的城市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家产制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从而有助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方面,家产制有利于补充国家养老能力的不足从而确保城市家庭的稳定和再生产,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然而家庭法律却日益朝着“去家产制”和“私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丧失社会适应性,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中国的家庭立法应该回归新的家产制,并以其为中心确立起“发展型家庭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