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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1年7月8日 点击次数:3651

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

姚海放

 

  【摘要】房地产调控背景下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并不能承担宏观调控稳定房价的任务。税收法治条件下的房产税具有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目标仍以解决财政收入为主。在分权、法治指导下,房产税改革应当向地方税收立法、税收法治、公共财政的方向设计与发展,并籍此促进我国财税体制的完善。

  

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方式,近年得以快速发展。植入式广告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广告,这使得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和广告规制所要求的广告可识别性之间存在冲突。如果不将植入式广告纳入到广告规制法律体系中,会对消费者权益、媒体以及现行广告规制体系等都构成极大的损害。但是,过于严厉的规制方式则会扼杀植入式广告的价值。因此,对于植入式广告的规制需要针对其隐蔽性特点而在规制方式上有所变化:一方面,根据植入式广告可能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以类型化的方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对广告披露的方式、程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健全广告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

  

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一种技术化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解说

李文涛

 

  【摘要】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及无效制度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评价规则,不妨碍其他民事规则、行政法规则、甚至刑法规则同时适用。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

  

公司法语境下的重大资产出售定位

--兼评《公司法》第75条、第105条和第122

     陈国奇

 

  【摘要】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应采取质与量相结合的标准:在质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必须是经营性资产;在量的方面,要求出售标的须达到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上,且动摇了公司的存续基础。在公司拥有〖JP2〗单一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只须满足质的标准,即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在公司拥有多项营业的情况下,出售行为还须满足量的标准,方可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我国现行立法对重大资产出售的界定尚不准确,因而值得探讨。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研究

冯晓青 付继存

 

  【摘要】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复制的内涵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日趋扩张,从单纯的印刷复制到模拟复制再到数字复制,复制在技术面前迷失了本质。由于各国关于复制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结构不同,复制内涵的发掘更是莫衷一是。从激励理论看,复制是对作品形式的再现,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市场利益的手段之一,集中反映了复制件的非独创性与竞争性特点。认识这一特点对解决异形复制、自发复制和暂时复制等新型复制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非独创性与竞争性二维视角来看,新型复制方式产生的利益应该在竞争市场上以复制与创作为边界进行分配,从而在激励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下实现著作权人独占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动态平衡,保证公众接近作品和著作权人行使独占权在著作权法中各得其所。

  

论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缺失及其矫正

郭玉军

 

  【摘要】随着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不断攀升,国际投资法以及投资条约仲裁凸显其重要性。但由于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有关实体法的模糊或缺失、程序法的缺陷,出现了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危机一说有夸张之嫌。经过制度化的改良,如通过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合并审理、遵循先例、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的公共功能等,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可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矫正。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应该细化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限制管理国家风险、推动ADRDPPs,以有效地防止争议发生和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韩国的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金玄卿

 

  【摘要】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关系的核心内容,并成为医疗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韩国对于这一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传统医疗模式向人道模式的转变,使得患者从医疗关系的客体转变为主体。这一转变不仅改变了患者的地位,更体现出法律的进步。然而,单纯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将会导致医师实施保守治疗,因此,平衡医师的说明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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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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