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5日 点击次数:3917

基因权的私法规范:背景、原则与体系
王康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
李中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是现代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向主观领域扩张的结果,二者竞合的实质主要在于“可预见性”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中的理论安排,当代欧美侵权法在此呈现出两种模式。“相当性”与“可预见性”之间在因果关系层面的相互替代性是德国模式的合理基础所在,但是,德国模式却极易导致适用上的混淆或误解。在二者竞合问题的解决路径中,以过错的“可预见性”替代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是最合理的方案。根据“相当性”或“客观可预见性”回归过错的基本思路,必须建构和强化过错的二元结构和“法律上的可预见性”理论。

揭开集合侵权的面纱——从术语翻译到制度建构的追问
张平华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Mass tort 应译为“集合侵权”。“大规模侵权”存在形式和实质上之不足,不能标识恰当的判断标准,无法揭示整体性侵害这一本质,也难以统摄两大基本类型。基于整体结构转型、构成技术和归责机制失灵等原因,集合侵权不能融入传统侵权法,属于侵权法上的“情势变更”。为应对集合侵权,实体法须采取拟制集合团体、醇化责任基础、损害赔偿模型化、缓和证明责任等措施;同时,应以集团诉讼为中心构建程序制度,并实现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结合。我国初步具备了应对集合侵权的实体法基础;程序法上还亟待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改变行政主导应对程序的现状。

论版权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护
梁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它常常被其他议题所淹没,也尚未得到版权理论的系统梳理与阐释。版权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们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创作者。作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使用者利益分别得到了默示许可、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但是,这些规则均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适用范围广于首次销售的权利穷竭原则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确认,它通过三要素来确定使用者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因而,权利穷竭原则也属于保护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与其他规则一起促进了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

来源:《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杨舸帆

上一条: 《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下一条: 《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