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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点击次数:4410

合作社集体社员权论

张德峰

 

【摘要】合作社是个体为改变生存竞争弱势地位和实现自身发展而联合起来进行互助合作的组织,社员集体的弱者互助合作本质决定了其会产生不受公权力专横干涉、不受外部资本控制、与同类弱势群体互助合作以及获得政府帮助等独特的利益诉求。合作社只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和社员集体的代表者,尽管合作社与其社员集体的利益诉求有一致性,但作为无差异市场(民商事)主体一员的合作社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产生社员集体那样(基于弱者互助合作本质而产生)的独特利益诉求,此时,社员集体的独特利益诉求事实上独立于合作社而存在,并使得其向集体社员权的转化成为可能。这些独特利益诉求本身同时具备正当性和现实性,经过立法确认或认可,就可以转化为集体社员权。当然,集体社员权的行使依然由他们的合作社代表。

 

 

商标权正当性自然法维度的解读——兼对中国《商标法》传统理论的澄清与反思

黄 汇

 

【摘要】洛克劳动所有权自然正当理论,作为财产权世界的一个“隐喻”,不但是商标权取得的一般前提,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亦有重要的解释价值。对该理论诸多的争议,在经过充分的质辩和检思后,还有利于澄清商标法中许多重大的认识误区,该理论无论是对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之反思、对商标法领域“劳动/创造”二元学说的检讨、对商标权“物权化”现象的批判,以及对消费者“共有”商标权和商标“共存”理论的检省与证立,都具有重要价值。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

夏吟兰

 

【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一直由多部法律调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长期处于体系不完整、结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的状态,而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遗留的问题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与执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制定一部结构统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婚姻家庭法。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婚姻、亲属、监护一体的立法体例,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立法传统全面完善婚姻家庭体系结构;从调整对象、立法技术的角度将现行婚姻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增设亲属通则,纳入监护制度、改广义监护制度为狭义监护制度,并将收养制度体系化地收归婚姻家庭法。

 

 

从公议到公断:清至民国民间商事解纷形式的嬗变

张 松

 

【摘要】自清代至民国,伴随着商人组织结构的变迁,民间商事解纷形式也发生蜕变。清代前中期,商人组织会馆公所“公同议定”即“公议”解决商事纠纷,属于相对比较单纯的自发行为,风格较为随意;晚清民国,新式商人组织机构——商会诞生后,制定专门法规、设立专属机构,“公断”商事纠纷,是半官方行为,风格严肃。民间商事解纷形式从“公议”向“公断”的演进,社会经济结构、政府管理社会模式与观念、政府与商人组织之间关系等的转变是其深层肇因,同时也是近代中国社会精英法律意识蜕变的结果,是一场因外力冲击而产生的裂变。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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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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