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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2年1月1日 点击次数:3205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朱明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公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悠久历史,但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一个新兴话题。鉴于投资条约的特殊建构,投资者固为投资者一国家仲裁体制中的申诉者,因此,申诉者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最常见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固为被申诉方的国家没有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晚近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均表明,这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有发生的可能,为此,有必要结合已有案例,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未决问题进行尝试性解释。
 
 
公共政策、医疗行为与责任配置——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绩效的观察和评论
杨彪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制度绩效进行观察和验证,是后侵权责任立法时期中国民法学的重要学术使命之一。本文以医疗损害责任为分析对象,竭力展示公共政策与责任配置之间的微妙关系。研究表明,现阶段公共卫生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加强管制约束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与量。在此背景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功能定位只能是激励而非补偿;且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特性,相关责任配置的隐性激励作用更加突出。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和损失分摊方面分别存在激励不足、不当管制和风险无关的缺陷,极有可能导致制度失灵、立法目的落空,亟需加以改进。
 
 
论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的确定
于朝印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商业信托是商事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商业信托具有偿性、组织性及财产独立性等法律特征。赋予商业信托法律主体地位实际上是国家立法政策及价值选择问题,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美国的成文法商业信托取得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选择。随着商业信托在中国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应当逐步规定商业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有助于解决商业信托领域中存在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受托人有限责任、商业信托正确设立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
 
 
突破与超越:《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解读
张云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产品的后续观察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解释,该条在适用中将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发展缺陷免责条款存在冲突,第46条可以认为是对发展缺陷免责条款的修正。另外,违背后续观察义务所产生之产品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范围不应包括惩罚性赔偿。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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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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