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论法制的权威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以现阶段中国达成的关于树立法制权威的基本政治共识为出发点,主要从传统、理由论证以及调整问题的解决这三个层面分析了权威得以形成和维持的条件,概括出以权威制约权力的不同类型和制度设计模式。作者强调,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应该首先理所当然地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调整功能,然后再推动制度化的论证性对话。从这个角度来看,兼有技术调整和意见论证的程序权威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软着陆”的关键,是健全的、稳定的、依法的民主运作机制的核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