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
张红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包括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二者皆属于基本权利冲突。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冲突应通过妥当解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此两项民事责任来调适。赔礼道歉是一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的法律责任,在比较法上获得普遍认可,作为民事责任对于打击金钱至上观念、维护市民法的伦理性具有不可或缺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皆符合宪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的是诽谤,是事实陈述问题,赔礼道歉针对的是侮辱,是意见表达问题;前者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澄清事实而还原真相,后者无法强制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并致歉,只能通过判决宣示正义。良法之治应唤醒人的良知,法律与道德应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和发展人格权。
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股权表决权能的单独处分会减损其他股东的福利,限制或者禁止股权转让的合约安排可能会侵害股东的退出权,进而减损股权市场对于高管的制约力量,间接推高管理层滥权谋私的代理成本。因而,在创设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时,必须在合约自由、资本多数决与降低代理成本之间求取妥当的平衡。法官应认定投票权转让行为无效,以保证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并保持股东投票权之于高管的约束功能。各国立法大多通过章程约定方式限制股权转让,以抑制代理成本。法官必须本着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章程初始条款及修订条款的差异化视角,区分各类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约定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