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2年2月27日 点击次数:3604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张新宝、张 红
 
【摘要】中国民法百年,历经自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30年以及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民法使统治者对待法律的观念实现了从“救亡图存”到“立法治国”的转变;在第二阶段,由于制定民法典经济基础不具备,民法典无法出台;在第三阶段,民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与基本保障的地位被确立,执政者对民法逐渐认可,单行民法逐步制定,民法典之轮廓出现。展望未来,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民法典的制定仍然任重道远。民法典的出台,需要全民族法治共识的形成和政治家的坚定决心。
 
                               
        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      
 李本森
 
【摘要】在经济、法律等领域中,生命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法律上的生命权是可赔偿和可救济的。生命价值的科学计算,不仅关系到对各种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合理赔偿,还涉及如何通过建立合理的赔偿制度来有效阻却各种人身侵权行为的发生。西方学界形成了人力资本法和意愿支付法两种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并吸收意愿支付法中的风险因子,构建基于法律赔偿上的生命价值的计算方式,为破解生命赔偿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透过对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的分析,中国生命赔偿的总体标准应当达到或接近赔偿边际效用的临界值。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应体现分类差异与特殊差异互补的原则,体现对生命的充分保护与对生命侵权的严格制裁和有效预防的统一,体现法律上的公平与赔偿上的效率的统一。
 
                              
      身后损害的法律拟制——穿越生死线的民法机理       
税 兵
 
【摘要】近代以降,人格、权利与利益等基本的法哲学范畴均以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为描摹对象,形成传统民法的“现世性”特征,身后损害问题长期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死者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与道德、习俗及社会政策纠结在一起,立于其后的解释论机理是法律拟制。文本分析表明,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身后损害案件的裁判立场徘徊反复,引发死亡赔偿金性质、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涉坟纠纷等具体问题的理论纷争。为遵循内在体系的逻辑要求,正在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应采“最不坏”的法益保护模式,以此构建相应的制度规则。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曹益凤

上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下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