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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守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0日 陈卫东 点击次数:3741

    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崇高的力量,也是评价人们行为的重要道德标准。作为法律人,我们所关注的主要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正义问题。这种正义就是司法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结果的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过程的正义)。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司法审判主要关注实体正义的问题,即主要关注案件办对了没有。至于办理过程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则很少关心。这种状况促使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程序问题。具体而言,我们之所以需要坚守程序正义,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程序正义是实质(或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正义。但是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实体是认识论的范畴,从认识论来说,要看是不是查清了犯罪的事实真相。但是,公正是价值论的范畴,公正的得出不仅结果要正确,过程也要正当,这个“正当”就融合了诉讼价值的限制。

    第二,程序正义本身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公正绝不单指结果的公正,还应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有机整体。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作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不一样的。司法公正是一种静态的结果;而公正司法是动态的,主要指过程的公正。一个刑事案件首先是侦查,其次是起诉,最终是审判。最终体现实体公正的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体现的都是程序上的公正。评价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好坏,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要看程序是否得到严格遵守,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护。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当事人,当案件还在侦查、起诉阶段就到处告状,声称司法不公。案件还没有处理,怎么会不公呢?他说的“不公”显然是指程序上、过程上的不公。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做到求真。但是程序公正告诉我们这还不够,还要求善、求美。理想的刑事诉讼状态是“真、善、美”的有机结合。这就把目标建立在更高的层面上。也只有这样,我国的司法不单在保障人权上会有很大的提升,更会在刑事司法上有实质性的进步。

    第三,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制度和程序规范中设定了很多规范,有一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独立的、内在的诉讼功能,而这些功能远非实体所能解决。比如遇到疑难案件,什么叫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是指案件证据既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的证据。有罪的证据不能否定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有罪的证据,处于两难之地。这种情况在实体上是无法解决的,所以继无罪推定理念原则之后,又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要按照无罪处理。这就是诉讼规则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而且非常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呢?有人提出反驳,认为既不应该从无,也不应该从有,应该实事求是。但是,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呢?毕竟,有些案件真相是发现不了的,也就是说,有些案件实体上究竟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是无法得到解决的。但是,正如《正义的底线》一书所主张的那样,“没有发现真相也应实现正义”。这里的正义其实就是程序正义。何况,此时对案件进行“从无”处理还是有内在科学道理的。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看,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可能放纵了“坏人”。这个道理说起来简单,可是做起来却非常困难。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疑案通常情况下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但是,无论“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挂”,说到底都是“疑罪从有”,都是面临犯两个错误的危险。再比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言。这个规则的直接目的其实就是制约、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防范刑讯逼供等野蛮司法行为的发生。这个规则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既有利于改变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的“软法”面目,也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这个规则其实已经暗含了——程序公正在有些情况下是优于实体公正的。

    第四,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有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诉讼参与者还是社会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一个案件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如果程序公正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获得认同感。所以一位智慧的执法人员,不管结果如何处理,一定要把程序走得天衣无缝。

    尽管程序正义是个好东西,但却很难一下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特别是在那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比如几年前刘涌案),虽然社会公众并非只关心实体正义,而不关心程序正义。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薄熙来案的审判处理会赢得民众的支持并为中国司法赢得赞誉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正义观还是实质的公道。否则,我们同样无法理解,为什么李昌奎案曝光后会有人认为云南省高级法院是在用程序正义蒙蔽结果正义。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程序正义的局限性并呼应社会公众的诉求。此外,法律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观念变革的艰难性和渐进性。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显然不应将社会公众当成嘲笑的对象,而应当如《正义的底线》一书所主张并身体力行的那样,通过包括解剖和回应那些社会公众比较感兴趣的法律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并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来介绍和传播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甚至包括它的局限性,等等。

    在冤案的治理需要受到“全民目击”的大背景下,本书的书名《正义的底线》可以说合乎时宜。我认同作者的看法,正义尤其是实体正义尽管有时说不清道不明,但却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作者所认为的——不冤枉无辜,发现冤枉了无辜要予以纠正。而要捍卫这个底线,我们必须重新认识程序,彰显程序的内在价值,并敬畏程序,坚守程序正义。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为《正义的底线》一书作的序,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刊发时略有删节)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6月5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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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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