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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宪政理论的发展


———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1日 郑祝君 点击次数:2985


    摘要:20世纪,传统宪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受到了来自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挑战。解决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索通向“美好社会”的制度之路成为美国政治科学和宪政研究的出发点。新宪政论在批判改造传统宪政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制度设计者”观点、对宪政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的理解以及对制度的实践理性的关注,从政治哲学和宪政实践层面深刻反映了美国宪政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

    关键词:纯粹自由主义  制度主义  新宪政论

    古典自由主义是西方传统宪政的理论基础,它以公正、平等、自由等一系列价值理念为核心,主导了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宪政建设的历史。到了20世纪,传统宪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受到了来自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挑战。因此,解决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索通向“美好社会”的制度之路成为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宪政研究的出发点。伴随着这一研究过程,新宪政论作为一种颇具影响的理论产生了。新宪政论无论是在政治哲学层面还是在宪政实践层面,都深刻反映了当代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现实需求,代表了20世纪以来美国宪政的发展趋势。因此,了解新宪政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基本主张,不仅有利于我们把握宪政文明的发展进程,而且可以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社会现实对传统宪政理论的挑战

    传统宪政理论以古典自由主义为基础,强调每个个人所拥有的天赋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这一理论又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明确划分为前提,并相应的划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力领域,私权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于公权的自足领域,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其行使目的是保证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古典宪政思想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低程度”,①限权政府、控制国家与保障公民权利便构成传统宪政的核心内容。传统宪政理论给正义等价值以垄断的普适的特性,但是却无法确立判断何种行为为正义的客观标准;它把复杂的社会行动设想为正常状态并在决策和社会行动之前确立一个先在原则,因而排除了公民的设计者和参与者身份;它以个人主义、个人利益作为宪政设计的唯一动机,因而它把宪政限制在了一个狭隘的领域内;它将社会和国家绝对对立,将私人领域看成一个自足的系统,排斥国家权力的干预。20世纪以来,传统宪政理论赖以建立的政治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现实纷繁复杂,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弊端日益显现,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态承受着巨大压力,大公司、大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公、私领域边界日渐模糊以及公权和私权相互渗透。在以垄断为特征的社会,面对这一系列社会问题,传统宪政理论和实践都显现出了它的不足。所有这些,都要求社会和政治思想重新整合,要求对传统的宪政理论进行深入的建设性的再思考。新宪政论就是对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现实的一种回应。

    20世纪,对这些社会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的当然不只是法学理论家和政治理论家。实际上,新宪政理论不是一个孤立的产物,它建立在很多已有的传统之上,是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思想学说共同构成的社会思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多种思想理论的传承和碰撞中,新宪政论形成了它独特的视角。新宪政论是在传统宪政理论基础上的批判性发展,其主要思想来源包括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功利主义传统以及制度经济学思想方法和法学、社会学的社会协调与社会控制理论。

    新宪政论认为限制权力仍然是宪政的核心,在这一点上,它与传统宪政理论保持了一致。新宪政论试图回答的中心问题仍然是:我们怎样才能保证政治权力不被滥用?但新宪政论反对传统宪政理论所确立的普适性观念和那种认为宪政的目标仅仅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的观点,否定传统宪政对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简单运用以及没有给予复杂的现实和实践以必要关注的形而上学方式。在对纯粹自由主义的批评中,新宪政论采用实用主义态度来探讨宪政问题。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实用主义主张知识必须与实际的人类目的、与人类对环境的适应相关,反对抽象和绝对原理,批判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而转向具体的事实和行动。②一批学者在以实用主义态度重新审视与思考宪政理论和社会问题时,一方面坚持宪政的基本目标即限制权力,另一方面致力于探讨宪政的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创立了以实用自由主义为重要基础的新宪政论。

    实际上,在法学领域内,新宪政论也直接受到实用主义法学的影响。实用主义法学以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是社会法学的美国派别。实用主义法学产生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以高速工业化和现代化为特征的剧烈变革时代,面对这个时代各种矛盾、冲突的尖锐化,实用主义法学对传统的法观念和法理念提出了质疑和批判。作为实用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的庞德,提出应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他认为,法律背后潜在的社会目标的意识和反应是法理学的基本构成要素,好的法律就是能够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法律的实际运行比抽象的内容更重要。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门别类,区分为个别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不应该用硬性标准来评价这些利益,某些利益在某一时期可以有优先权,而别的利益在别的时期应该受到优先照顾。一个法律制度的成功,是因为它能取得在维护极端的专断权力和极端的受限制、受牵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法学家应该做的,就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保护一切社会利益,“维护一种与保卫一切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一切社会利益间的平衡或和谐”。③实用主义法学这种强调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的相互作用、强调促进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观点以及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实际运行效果的态度,对新宪政论的有效政府观点、制度设计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依赖性观点以及实践的政治科学观点的提出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新宪政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还有制度经济学理论。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最好依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和行为受价值规律支配,个人在价值规律的驱使下,本能地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客观上也实现了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换句话说,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协调是单个经济人通过“看不见的手”进行并完成的,其他诸如组织、政府、制度之类,均仅仅被视为保护私有财产和竞争的工具。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将交易过程设想为一个纯而又纯、没有摩擦的过程,但是实际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费用,有时这种费用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的程度。个人能力又是有限的,它在作出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等成本,加之人的生活环境与生产中都包含有不确定因素,人需要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减少不确定性。个人不仅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周期的安全,而且需要用制度来促进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因而制度对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制度经济学关注一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对经济的影响作用,关注政治经济制度的正确目标和借以达到目标的各种制度性手段,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对经济进行调节,以克服市场经济的不足。制度经济学的这种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思路,成为新宪政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④新宪政论者在批评传统宪政理论的弊端时认为,以古典自由主义在设定普适性原则和价值标准时,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设想为“正常状态”,大大低估了适当的制度设计对于现实环境的重要性;传统宪政理论将作为宪政主体的公民置于一种被动接受和防御的地位,将重点放在单一的正式制度和正式手段上,因而导致宪政制度的维护和有效运行成为问题。在跨学科的思想碰撞和相互吸纳过程中,新宪政论者提出了以制度主义为框架的一系列观点和主张。

    二、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

    新宪政论是在社会急剧变化的历史时期对古典宪政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还没有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是在批评和探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学术思潮。新宪政论者在各自研究领域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讨论问题,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来源,都关注如何改善政治制度、探讨有助于建立理想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原则这样一类问题。新宪政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独特的“制度设计者”观点

    新宪政论在理论上最大的突破在于它对制度和制度功能进行阐释的独特视角,并提出了能动的“制度设计者”的观点。

    新宪政论者指出,传统宪政理论设定了超验的普适性标准和原则,因而在政治活动中,宪政主体是在按先在的原则行事,公民成为制度的被动接受者或消极的防御者。然而,现实社会是复杂变化的,不存在先在的普适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理想的体制也并不一定符合某种抽象的正义和公正标准,因而应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新宪政论者主张设计与创造,主张“把制度视为优先选择的制造者,而不仅仅是现存优先选择的工具”。⑤他们批评传统宪政理论抽象的“人民”概念,接受罗伯特·达尔的多元民主和政治平等思想,认为以往的民主并非人民的统治,而是精英的统治。他们提出,建设美好社会的目标不是靠少数拥有权力的人就能够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和每一个个人的努力。新宪政论“设计者”的观点从最小规模的设计扩展到最大规模的设计:最小规模的设计包括个人的行为,如足球场上的传球;最大规模的社会设计包括为大的集体制定稳定的制度,如起草宪法。从设计者的观点看,行为是人类创造力的产物,行为是我们所拥有技能的实施,而不只是环境力量作用的结果。宪法学者应该关注理想公民的能力,因为负责任地行使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新宪政论还认为,“设计者”的观点“也是把一个臣民或一个请愿者转变成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一种理解形式”。⑥新宪政论独到的设计者观点使宪政这个崇高的精英事业融入了公民生活,使所有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成为宪政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使宪政建设成为一个互动的过程。也正是基于每一个个人都是制度设计者的观念,新宪政论者认为,公民精神的培养和公民美德的养成既是宪政实现的条件,又是宪政的任务。

    (二)对宪政目标的宽泛理解

    传统宪政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石上,认为如果不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就可能会出现专制,随着专制而来的就将是个人自由的减少,而个人自由是传统宪政理论最珍视的政治价值,因而传统宪政理论的目标就是限制权力、保护个人避免暴政侵害。同时,传统宪政理论是以国家和社会、公权和私权的二元划分和严格对立为前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被简化成静态的契约模式,这种契约模式不仅表现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团体之间横向的民商事关系上,而且表现在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团体纵向的政治关系上。新宪政论接受契约和市场概念,但他们认为,在最初契约之后的发展是变化的、动态的,这时,证明行为方式合法性的不一定是“反映个人意志”,而往往是能够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或是合理职责履行。新宪政论对政体作宽泛的理解,认为应该把政体视为一些有效联系的组织结构,这种联系能够提供一种团体意识和美德意识。“有目的的企业被认为具有一种公共的和政治的性质,它们是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它们是政体的组成特点……在实用自由主义中……关于合法权威和关于法治的自由主义规范不仅适用于国家,而且适用于任何有组织形式的社会权威,在实用自由主义思想中没有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明确划分。而且,在自由主义看来,经常受到怀疑的并不仅仅是国家的权力。任何集中的社会权力都可能构成对私人权利的威胁。”⑦基于这种分析,新宪政论认为,必须约束的权力不仅仅是国家权力,也包括企业的权力;宪政的目标也不应只是关注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具有解决问题和教育的功能,制度安排的价值就是看它们能不能对所有相关者以可能或实际有益的方式解决意见上的分歧。“政治制度不仅仅是限制政治权利行使的手段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联系模式,他们还有助于形成个人的性格”,⑧有助于“培养为适当地发挥立宪政体功能所需要的那种个性”。⑨新宪政论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公民良好的能力和宪政意识对于宪政制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新宪政论继承了功利主义传统,主张在讨论问题的范围内,主要的任务是要保证制度的安排不会导致不必要地放弃社会福利的增长。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注意保证这些制度所制定和执行的政策能够提高国民的福利”。⑩宪政设计的任务就是要把追求经济效益和民主的社会选择结合在一起,保证法治和个人权利的问题让位于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福利的问题。

    在对宪政目标扩大理解的基础上,新宪政论提出了有效政府概念。和纯粹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不同,新宪政论在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同时,关注如何使政府既不滥用权力,又能动进取。传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划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界限已经日益模糊,私人制度也有公共性的一面,经济也具有政治性,私权领域也从来都不具有自足的特性。社会需要政府担负大量的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政府为其积极的治理行为向人民向整个人民承担充分的政治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就不可能有这种责任”。[11]因此,新宪政论在论述限制政府权力时,更强调政府各机关的分工与协作和积极能动的制度设计,而不追求绝对的权力分立。

    新宪政论将宪政的宗旨和重心从过去的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害、避免暴政转向致力于通过制度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和谐发展。“宪政设计不仅要考虑国家,而且要考虑经济和社会。”[12]宪政应该促进包括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的增长等在内的政治目标的实现。

    新宪政论在宪政目标、宪政功能等方面远远拓展了传统宪政理论,将宪政价值导向了一个多元空间,反对那种认为宪政的目标仅仅在于通过限制政府的作用和权力来保护个人自由的观点。根据新宪政理论,宪法的任务也不仅仅是鼓励法治。对宪政的理解应该扩大到一切公共与私人领域,公共和私人领域都可以实现宪政化,行为和制度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就成为宪政的一部分。新宪政论将公司企业、团体组织都视为宪政主体,谋求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宪政制度性手段的多样化

    传统宪政理论看重正规形式的控权手段,关注法律和立法。新宪政论试图打破传统的控权模式,将重点转移到控制权力的非正式手段。新宪政论关注政治经济制度的正确目标和各种达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正如制度经济学认识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具有相同功能一样,新宪政论认识到非正式制度设计对于组成理想政治体制有着和正式制度设计同等重要的意义。新宪政论反对仅以法律等正规制度作为实现宪政的手段,认为除了诉诸法律以外,还有别的许多方式可以减少专制。著名的政治学和经济学教授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看到了正规的政治制度以外的市场和企业的经济制度可以作为控制的补充方法。罗伯特·达尔则看到了关于礼仪、精英信仰和组织的社会学可以作为约束政治权力的手段”。[13]罗伯特·达尔认为,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的真正保证不可能从政府的内部安排中找到。“对于专横地行使权力的有效限制依赖于政治精英们对于限制行使权力所作的承诺,多种利益集团的存在,而最重要的是,多种自治组织的存在。”[14]除政治权力的内部安排外,新宪政论将对权力的控制扩展到政治权力外部,扩展到企业和社会领域,试图实现权力的外部控制和社会控制。

    在探讨宪政的制度性手段时,对工具理性的批判也被新宪政论视为宪政科学的主题。在新宪政理论中,制度不仅仅是工具。在设计制度时,不应该仅仅关注选择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最佳手段,还应该关注更多东西。这反映了新宪政论比较好地将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结合起来,制度设计一定是有明确价值目标的设计,价值目标一定是要通过建设性的制度设计去获得最佳的实现手段。

    (四)宪政的实践性

    新宪政论认为,“政治制度本质上是实践的工具,也就是说,根据许多现行的宪政思想,设计这些制度是用来限制权力,增进大众监督和促进开明的决策”,[15]“新宪政论必须是实践合理性的运用”。[16]在一个享有自主性的多元化政治组织存在的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会受到关于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一般规范的约束。这种紧张关系的解决从来不会抽象地发生,而只能在考虑特殊类型的实践时发生”。[17]“在每一种情况下,公共行动的理论依据只适用于有关的实践。”[18]新宪政论致力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它把政治科学视为社会现实的一部分,并提出:“如果一门政治科学未能考虑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或者未能反映出它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可能有的任务,能够说这门政治科学充分阐述了它本身的主题吗?”[19]

    如果说传统宪政理论更多地关注宪政的抽象价值,将视点放在形而上的价值层面上,那么,新宪政论则表现出明显的问题意识,更注重宪政的实践层面,关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关注制度功能的发挥。新宪政论认为,纯粹自由主义通常是用高度抽象的方式写成的,在传统上讲的是最普遍的政治秩序问题,脱离了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实质性关注。新宪政论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对制度进行深入的和建设性的思考,倡导每一个个人都应该是制度的设计者,并认为这是一个理想公民与一个臣民和请愿者的不同之处。这种宪政不是指导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如何运转,而是指导如何使各种制度普遍地运转,从而促进美好社会的实现。新宪政论追求的是实践的合理性和制度的合目的性。

    新宪政论以制度为讨论的中心,它从制度设计、制度运行和制度的实现与维护等诸方面探索宪政,完成了宪政理论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如果将宪政理论置于时代和社会大背景中去进行综合探讨,我们会发现,宪政理论的这一发展实际上是社会变动及与之相应的理论学说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正如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一样:为了回应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化,美国公司法在19世纪体现的是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理念,20世纪末期以前体现的是有效控制和约束的国家干预理念,而20世纪末期以来则体现了一种公司与社会协调共进的“和谐”理念。[20]现代宪政理论并不否定传统宪政理论固有的积极意义和制度价值,它是在寻找和发现现实社会宪政制度最佳设计方案,在追求政治制度有效性的过程中改善和发展了传统宪政理论。

    三、制度主义框架下的中国宪政建设之思考

    新宪政论不承认唯一不变的判断标准和普适的价值准则,注意到社会发展更多时候呈现出的非“正常状态”以及制度设计对社会环境的依赖关系,强调实践的重要意义,主张通过社会力量和每一个个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制度设计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达到社会的和谐共进,这些对中国的宪政建设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中国在宪政建设之路上经历了长时间艰难的探索,并正在致力于寻找适合中国的宪政之路。笔者认为,中国的宪政进程从时间上看,与先发国家不同步,其社会基础条件也不同。西方在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基础上,宪政事业已经完成了从古典自由主义宪政向现代宪政的转变,我们没有当初自由主义宪政所赖以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土壤。中国真正的现代宪政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接踵而至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政治文化的日益交融这一背景展开的。这种状况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曾经经历过的经济建设道路极为相似。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刚刚结束封建历史,面临着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艰巨任务。但是,由于日本的近代化进程相对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处于后进状态,因此,日本不可能离开当时世界的发展进程而独立从容地通过自由竞争来完成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发展它的自由主义经济。日本被19世纪末期的资本主义世界的历史发展进程所裹挟,其自由资本主义的发育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几乎表现为同一个过程。换句话说,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是非常短暂的,在强大的外国资本面前,日本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仅为私人资本提供极大的支持,而且扮演着组织管理者和干预者的重要角色。而日本政府的这种角色性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对时代和历史的顺应。

    中国真正开始宪政建设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近代宪政建设的漫长发展阶段,国际社会政治和经济已经出现剧烈变动,呈现出不同于古典宪政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特点,国家的职能、任务也有了新的内容。而且,这种变动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理论和观念的发展。现代宪政理论认为:“除对政府消极的法律限制之外,我们仍需要政府为其积极的治理行为向人民向整个人民承担充分的政治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就不可能有这种责任;如果权力不集中而分散于所有人,就不可能有责任的确定和执行。”[21]因此,可以说,中国是在尚未完成宪政基本建设的情况下来应对社会的转型和理论、观念变化的。同时,中国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解决。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主题就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人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都无从谈起。美国宪法学家麦基文指出,宪政不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思维或哲学家的想象,它应与本国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应与一国的主题相吻合。[22]

    中国既存在着权力滥用现象,又面临着发展这一主题,因而中国在还必须主张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的时候又不得不接受强力政府和有效政府观念。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国的宪政建设应该既包括限制权力、控制国家的制度设计,又包括积极能动有效行使权力的制度设计;既要约束政府权力,又必须给政府以足够的权力,将主导社会日常生活的权力集中于政府。

    中国的宪政建设还应当注意制度的“普遍运转”和“整体有效性”。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23]系列性是它的特征之一。根据这一理解,单个的规则是不成其为制度的,同一指向的一系列规则才构成制度。这就使我们看到,每一项决策、每一项制度,只有当它的操作被置于一种指导思想的大框架下时,它才被赋予了制度的意义。因此,如何形成一个制度运行的良好机制,使制度实现它的整体功能,发挥整体有效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新宪政论认为,宪政“不是指导一个特定的政治制度如何运转,而是指导如何使各种制度普遍地运转”。[24]某一单个的制度或者某一制度的实行可能是好的,但当我们把它置于一个有效整体性政治制度时,它可能是有害的。“如何把那些构成政体的制度联合在一起?应当以什么原则为指导把这些政治制度联合成一个可行的和引人注目的整体?”[25]这是新宪政论研究的课题,也应该是我们宪政建设中应该思考的问题。

    在宪政建设中,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制度设计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依赖性。新宪政论认为,制度的设计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制度设计对于现实世界环境也有依赖性。从纵向角度看,社会历史进程对制度设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思想揭示了制度设计中由特定因素、特定历史和特定环境所决定的制度的阶段性目标问题。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该有它的最佳模式和形态,有终极关怀和最高理想。但是,制度的建设和演进又具有阶段性。每一阶段中,制度目标的确立又具有历史选择的性质,制度的目标应该和每一阶段的社会目标保持最大可能的一致性。宪政的理想是通过一个又一个制度目标去逐步实现的,因此,准确把握历史进程和社会环境,保持制度设计与社会历史进程的一致性、制度目的和社会目标的一致性,这对于促进宪政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④⑤⑥⑦⑧⑨⑩[12][13][14][15][16][17][18][19][24][25]参见[美]斯蒂芬·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第14页,第18页,第7页,第127页,第148页,第39页,第145页,第33页,第31页,第32页,第39页,第40页,第132页,第135页,第59页,第7页,第153页。

    ②参见[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89页。

    ③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137页。

    [11][21][22]参见[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第119页,第122页。

    [20]参见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23]参见[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3页。

   

本文原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高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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