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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环境诉讼难关的他山之石——简评《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4年9月9日 洪霞 点击次数:3460

    我国自1979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然而,与先进的法制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相对滞后,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规范还不完备,而且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又没有与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
 
    环境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而是现代国家所要克服的共同难题。日本法院在多年的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审判经验。这些经验值得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法院学习和借鉴。曾在法院工作12年、现正在日本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冷罗生先生所著的《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一书(该书已由商务印书馆新近出版),是一本有助于破解我国环境诉讼难关的优秀书籍。
 
    该书的一大特色是内容丰富。作者从日本公害诉讼的形式入手,详细阐述了日本公害形成的原因、公害的种类、治理公害的措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理论等等,并从噪音污染、水质污染、大气污染等多个方面精选了一些已由日本最高法院、东京、大阪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判决以及中央公害调整委员会调解的社会影响大且对我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环境污染案例进行评析,并对承办这些案件的法院及其调解委员会的办案方法、适用的法理进行了认真归纳分析。这些案例涉及日本环境污染的方方面面,案例类型丰富多样,不仅有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讼途径处理的案例,胜诉和败诉的案例也一应俱全。
 
    该书的另一个特点是新颖独特的案例写作方法。作者凭着多年的写作和审判实践经验,本着案例要“典型、有争议、影响大、对我国有参考价值”这一原则,从日本最高法院,东京、大阪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判决,以及公害调整委员会调解的无数个案例中精选了13个环境污染案例进行评析。在案例的写作布局上,按照“选择本案的理由、案情简介、一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最高法院的审理情况、评析”的总的样式进行。具体如选择本案的理由部分则高度概括了本案的特征,还添加了这类诉讼在我国的现状、作者的建议等内容。在“案情简介”部分则简要叙述案情、重点归纳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一、二、三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方面”则主要整理当事人就争执焦点所发表的辩论意见,详细地记载法官运用法理对当事人争执焦点的分析和判断,而后简要地介绍判决内容以及当事人判决后的反应。在评论部分,作者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底,运用大量的诉讼理论对案件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总的来说,作者在案例的写作方面是用心良苦的。
 
    该书****的特点是系统、全面、详细地阐述了日本当今公害诉讼理论。作者着重就我国环境诉讼中没有导入的诉讼理论进行了阐述。
 
    在环境民事诉讼判例理论中主要有: (1)主观方面的预见可能说和回避可能说。目前,日本的法学理论界在认定过失行为时存在着两种学说,即预见可能说和回避可能说。预见可能说是指加害的企事业单位对于该行为能够预见,或者其本应预见却没有预见的行为;回避可能说是指加害的企事业单位能够回避污染结果的发生却仍让其发生,或有义务回避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实施回避结果发生的行为。(2)对于侵害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日本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也就是受忍限度论、新受忍限度论和一般的违法论。支持受忍限度论的较多,过去的判例中大都采用此学说。最近的一些判例中,采用新受忍限度论的也不少。(3)高度的盖然性学说。该学说认为:因为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十分特殊,要查明公害(污染源或污染物质)不是通过肉眼就能判断孰是孰非,而是必须要借助高科技和大规模的科学调查。作为一个受害者要进行这种事实证明是极其困难的。因此,日本环境法理论上要求原告在公害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可能性极大就可以了,对于被告,则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自己无关。(4)间接反证论。所谓间接反证说是指被害者对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不强求其直接加以证明,只需要对与加害行为相关的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然后从这些事实入手,根据以往经验能够推定,并且普通人对此也不抱怀疑态度即可。如果这样,就可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加害的企事业单位,只需要其提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或者对其因果关系表示怀疑的证据,就能够据此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日本法院在以往的环境案件审理中,偏重于间接反证说,利用这一学说作出判决的案件比较多。目前间接反证论越来越遭到人们的批判。(5)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疫病学作为一种减轻被害者举证负担的手段一直被司法机关所采用。所谓疫病学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指关于被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过去使用的查明结核病流行的方法,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疫病学”的方法进行证明,从而推断侵权行为和被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平井宜雄: 《债务各论》,弘文堂入门双书,1992年版,第89页)。
 
    我国没有独特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加上学者的推动,不断借鉴、移植了一些新的理论,如环境诉讼中的无过失责任制、举证责任倒置等。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已有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而对于因果关系推定,我国虽然在2001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固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及费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借鉴日本法院的疫病学说及高度的盖然性学说,以提高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成功率,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环境行政诉讼方面主要的诉讼理论有: (1)取消诉讼。取消诉讼是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行政诉讼。日本压倒多数的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为取消诉讼。这一诉讼与我国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基本相同。(2)住民诉讼。住民诉讼是指根据《地方自治法》,当地居民对地方行政首长或机关违法的处分财产行为,请求法院裁决而提起的“住民诉讼”,它属于客观诉讼中民众诉讼的一种类型。我国环境法中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形成可操作性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其中的控告,有学者认为应包含起诉或控诉权,但即便如此,在其后的法规中,并没有将此条控告权具体化,比如公民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因而在实务中也无法根据这一规定提起诉讼。为了保护环境,爱护环境,要求公众参与监督成为必然,我国环境法第6条的规定应该不断完善,在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等问题上完备立法规范,日本的住民诉讼制度可资借鉴。
 
    日本在环境刑事诉讼方面的理论有直罚主义的刑罚理论、《公害罪法》的理论和《废弃物处理法》理论。但是,利用这些特别的法律对加害者定罪量刑的案例并不多见。实践中使用最多的还是直罚主义的刑罚理论。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类似日本环境法律中确立的直罚主义理论,以及类似于《公害罪法》这样的特别法律,对于违反环境法律的犯罪行为,大多依据《刑法》第338条至第34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客观地说,刑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随着人类对环境的破坏的增加,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特别法律十分必要。
 
    作为一部阐述日本公害诉讼理论和判例的著作,《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一书的出版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深信该书的出版能为我国法官审理环境污染诉讼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启迪。对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在承办环境公害这类案件及公民在维护自己权利方面提供一些帮助。同时,对国家环境保护立法会有所裨益,或者在查处环境污染纠纷方面有所借鉴。此外,也能对我国法律院系的广大师生研究日本环境法及其判例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衷心期待越来越多热爱环境的读者能爱读和活用这本书。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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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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