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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的法律作业


发布时间:2014年7月8日 谢晖 点击次数:4442

    在写这份主持人手记的时候,我手头正好摆放着两位青年学子寄赠的有关乡土社会法律和秩序研究的新著:刘正强的《新乡土社会的事件与文本——鲁县民间纠纷的社会学透视》,陈柏峰的《乡村司法》和《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这表明,尽管中国的社会结构性质正在迅速地从乡村主导型向都市主导型转变,但乡土社会无论在人口上、文化上、还是在情感记忆上,仍对中国社会及其变迁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特别是在迅速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变迁中,一方面,乡村社会也不例外地汇入了这一变迁的潮流,形成所谓“新乡土社会”。其不仅预示着农村本身的变迁,而且对都市社会也在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反向影响。特别随着乡村人口越来越多地涌入城市,传统乡土社会的生活方式、交往习惯、思维取向等都成为结构都市新文化的重要内容。形形色色的同乡会、宗亲会等作为非正式的社会组织,不仅是人们借此而发思乡土之幽情,更在实质和内容上影响着中国都市社会、甚至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走向和“品相”。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对变迁中的乡土社会及其规则和秩序的观察、分析与研究,其意义不仅及于乡土社会,而且是进一步研究中国都市秩序及其法律对策的必要学术预演。
 
    另一方面,面对都市社会日渐强化的竞争压力、生活(存)压力和情感压力,大多数迅速汇入城里的新兴都市人,不可避免地把既有的乡村记忆既作为其情感寄托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融入并影响都市社会的一般手段。在此过程中,人们常惊讶地发现:不少学人所津津乐道的陌生人社会理想的法律景象,在我国的都市社会中却转换成了要么温情脉脉、轻车熟路的熟人作业,要么尔虞我诈、勾心斗角的乡村手腕。这十足地证明乡土传统对结构我国都市社会的可能作用。所以,传统乡情及其文化,看似在我国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土崩瓦解,但其实它正在以顽强的毅力,以另一种方式渗透并作用于现代人的交往行为、心灵寄托和制度结构。因此,乡土社会在日渐消失的同时,也在凤凰涅磐,也在创造性转换。
 
    可见,关注乡土社会秩序构造的法律作业,绝不是城里人厌倦了现代的法律生活,以后现代为由头,以多元性为借口,装饰并调节一下单调的现代法律,而是1、在乡土社会的秩序构造方式中寻求现代法律可能成长的因素;2、寻求能把现代法律引入乡土社会的津梁;3、寻求乡土社会变革与整个国家变革的一般关联,并因之把国家变革的历史使命与乡土变迁的社会事实作一并的思考和安排。显然,从事这样的作业,不是因为部分学者的乡土情结,而是因为即便已经支离破碎了的乡土规则和秩序,仍不可避免地把其支离破碎的内容代入到完整、系统的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中。
 
    本期所刊的两篇论文,分别着眼于我国乡土社会的法律精英变迁和人民调解过程中各种力量的博弈。陈寒非的《从一元到多元:乡土精英身份的变迁与习惯法的成长》一文,以乡土精英——“乡土法人”的人生史叙事为经验纬度,以其人生史和习惯法的传承与成长的关联为核心论点,以试图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叙事模式为一般追求,来说明中国乡土社会精英的变迁和习惯法成长间的关系。王俊娥的《论农村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力量博弈》一文,是其相关系列研究成果的一部分。该文研究的对象尽管不同于前文,但其所涉猎的问题,与前文有家族相似处。特别是在农村人民调解过程中,参与博弈的主体除了现代的村组织、传统的家族之外,还有横空出世的各种新乡土精英和能人。从而表明乡土精英客观上的多元化,也表明人民调解、乡土变迁中各类精英对乡土现实秩序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这两篇文章不但自身是乡土社会的法律作业,而且更在一丝不苟地对待乡土社会的法律作业。

来源: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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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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