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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范的体系化解说


评韩世远教授《合同法学》
发布时间:2014年6月7日 隋愿 点击次数:4095

    合同法理论、规则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因此,一本好的教科书,既要引导学生潜入合同法理论的海洋,又应以现行法的解释论为基本立场,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以简约的文辞传递丰富的知识和智慧,接引后学。韩世远教授独著的《合同法学》就是这样一部堪称典范的教科书,它为学生步入合同法殿堂提供了进步的阶梯。继《合同法总论》[1]一书之后,韩世远教授于2010 年出版的《合同法学》,基于教学科研中“分则”远较“总则”薄弱的现状[2],着重于合同法分则发力,辨名究理、探幽发微,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奉献了义理融贯、结构清晰的合同法分则规范体系解说,为深化合同法分则研究作了示范。该书延续了韩世远教授的写作风格,体系融贯、解释论立场鲜明、视野广阔、注重实践问题的解决,辞简而义丰,在众多的合同法教材中脱颖而出。

    一、精彩的体系化解说

    《合同法学》的第一个特色是注重体系化的解说。对学生而言,初涉合同法,难免为其规模庞大而又细密精微的规则所困,因此最重要的是要使其在初学时就对学说和规范形成一个宏观的总体把握,如此方能在随后的学习中常怀结构意识、体系视角,纵然置身学海,也觉秩序井然。体系化解说正是对合同法规范与学说的层序化、类型化处理,帮助学生形成体系观念。如果说总则由于其天然的体系性和抽象性而易于体系化操作,那么对于分则纷繁芜杂的规则之学说建构,则无疑显示了作者在合同法研究上的精深造诣。《合同法学》分则部分依循《合同法》分则章目,对第 9 章至第 23 章规定的 15 种典型合同逐一剖析。对每一种典型合同,均首先说明其概念,确定其性质,归纳其类型,解说其典型条款内容,再行分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随后重点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负担等角度把握合同效力,同时兼顾解决典型合同各自可能面临的特殊问题。一方面,这种循序渐进的解说符合读者的认识规律;另一方面,也使解析典型合同的脉络甚为清晰,不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对其理解与把握无不应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每一章依此编排,有提纲挈领之效,读者读之,哪些是典型合同共有的问题、哪些是某一类型特有的问题,顿时头脑分明,了然于胸,在学习和应用过程中有了示范性的思考角度和顺序,足以按图索骥。拉伦茨教授曾将民法的体系区分为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前者是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的抽象的、一般的概念体系,后者则是以实质价值评价的层序化形成的法秩序的内在意义脉络,外在体系是骨架、内在体系是血肉,前者保障法的安定性,后者则赋予前者以正当性,并以开放的精神促进外在体系的发展变迁。因此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必须分析其所包含概念的构成要素,并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规整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3]316。韩世远教授向来提倡体系化思考,《合同法学》更是将体系化思想运用到合同法分则规范的解释上,技艺纯熟。

    (一)外在体系的把握

    从外在体系来看,《合同法学》对典型合同之概念意义,莫不仔细推敲; 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关系、乃至典型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均予界分厘清。试举如下几例说明。如在辨析承揽合同的概念时,细致考察其与委托合同、买卖合同、互易合同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容易使人疑惑的制造物供给合同、不规则承揽等边缘类型的性质,明确法律适用[2]483 -484。又如,关于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受《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学界有观点认为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但既然合同尚未生效,出租人基于什么义务要向出卖人购买物件?若出现义务不履行的情况,承租人当如何寻求救济?对这些问题上述观点难以回答。因此必须回到现行法上作解释论构成,既然《合同法》第 14 章未对合同生效时间作特别规定,那么就应适用总则的规定,因融资租赁合同须采书面形式,故应根据《合同法》第 32 条确定其生效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同时,韩世远教授通过分析《合同法》第 237 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确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物件的性质为主给付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因此该义务的发生必须以合同生效为前提,有力地佐证了论点[2]471 -472。再如,根据《合同法》第402、403 条的体系位置 (规定在《合同法》第 21 章“委托合同”中),指明该“间接代理”规范不仅适用于行纪合同这一特殊的委托合同,而且于一般的委托合同亦有其适用[2]564。同时在解说行纪合同时,从其与委托合同的关系出发,指出对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的委托合同,如属有偿,则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 22 章的行纪合同规则[2]569。

    (二)内在体系的贯彻

    从内在体系的贯彻来看,《合同法学》注重规则背后的利益评价与衡量,阐发规则的正当性原理。如对特殊买卖中的拍卖,根据《拍卖法》第 40 条前段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委托人本无合同关系,又为什么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呢? 这正是理解该法条的难点所在,关键是要剖析其背后的正当性基础。于此韩世远教授展示了炉火纯青的解释论功力,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四种不同但各自圆通的解释论构成[2]412,读罢心中疑惑涣然冰释。又如该司法解释第 6 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韩世远教授从三个方面言简意赅地解释了这一规则确立的原因[2]507。再如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瑕疵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时风险应如何分配的问题,《合同法学》明确风险分配遵循“支配领域原理”,并依此原理阐明了《合同法》第244 条规定的正当性基础[2]475。

    二、鲜明的解释论立场

    韩世远教授曾指出,“民法首先是裁判规范,其次才是行为规范”,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导向,解释条文体系构造和适用规则的学问,即是民法解释学或民法教义学。通过解释论的展开,“法条不再是机械的条文组合,而是有骨骼、血肉和神经的有机体”[4]46。早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梁慧星先生就对各种民法解释方法作过系统论述[5],推动解释论的兴起。至今学界已有共识,在基本民事法律已较完备的现状下,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应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向司法实践持续不断地提供新思维与新智慧。《合同法学》与这一发展趋势呼应,坚持解释论立场,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止惑诀疑、填补漏洞,赋予合同法分则条文鲜活的生命,合同法分则规范成为一个内部融贯、彼此和谐的意义统一体。

    (一)紧扣现行法

    《合同法学》鲜明的解释论立场首先表现为解说紧紧围绕现行法展开。合同交易现实十分复杂,往往涉经济政策、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相关文件资料纷繁芜杂,本来不易梳理和把握。然而,读者可以发现,书中的每一个观点,几乎都附有明确的现行法根据,无论是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合同法》,还是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抑或民事裁判文书等各种现行法的载体,《合同法学》无不涉及,作者写作之认真、功夫之缜密,由此可见一斑。同时,仅仅围绕现行法展开的理论构成也使作者洞悉我国《合同法》的特色,对其有别于传统大陆法系的分殊之处,皆明白点出。如在买卖合同场合,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归入主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即发生违约责任,从而扬弃瑕疵担保责任,正是贯彻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采违约责任“单轨制”之观点,此处经解析义务性质而会通体系安排,逻辑严密,义理圆通[2]390。读罢,《合同法》的特色自然呈现。

    (二)运思精巧的解释论构成

    解释论的构成,就是要运用逻辑要素对法现象进行分析,提出问题并对问题作明确解答[6]3、4。《合同法学》对分则条文的解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反映了作者构造解释论的精巧运思。解释论立场使漏洞填补和法条解释均有章可循。以下举例说明。

    1.漏洞填补

    成文法规则难免出现规范漏洞或评价矛盾,《合同法学》通过解释论的展开巧妙地填补了规范体系的漏洞,提供了恰当的处理结果。如买卖在途标的物场合,对于出卖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却隐瞒该事实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未作特别规定,韩世远教授通过对比 CISG 第 68 条的规则,在现行法框架之内给出了两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是据欺诈主张撤销合同,辅之以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二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场合的风险负担规则,由 出 卖 人 承 担 标 的 物 毁 损、灭 失 的 风险[2]398。如此解释论构成,一方面避免了适用《合同法》第 144 条可能令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公平后果,另一方面又使公平结果的实现有确当的现行法根据,这种用逻辑手段证成价值妥当的处理结果的智慧,正是解释论的精义所在。

    2.法条解释

    当根据法条文义难以得出妥当结论时,《合同法学》通过综合运用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类推适用等不同方法,调整其涵摄结构[2]158,推出正确结果。如《合同法》第411 条规定,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作者指明,为保护受托人的合理信赖,参酌比较法的普遍做法,对此规则应做限缩解释,使多数情形归入但书“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情形,从而使委托合同关系存续[2]563。又如对《合同法》第234 条的解释论构成,学界有三种不同理解,《合同法学》提出,从房屋租赁合同具备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属性考量,结合规范目的,方能得出对该条的妥当理解[2]463。再如对法释[2009]11 号第 24 条第 4 项,如采反面解释就会得出不妥当的处理结果,《合同法学》认为应从法政策上作出检讨,不宜对该条采反面解释[2]461。3. 注重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是解释论的基本功,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每一项主张,都应当为其寻找现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不完全法条只有与其他法条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备的请求权基础[3]138。以供电合同为例,《电力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了供电机构的缔约义务,但它只是一个不完全法条,单独不能成为强制缔约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学》准确地将私法意义上的强制缔约义务来源定位为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从而使义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归于《合同法》第 42 条第 3 项的缔约过失责任。《电力法》第 26 条第 1 款与《合同法》第 42 条第 3 项共同组成强制成立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巧妙地解决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效果问题[2]421。总览全书,法教义学意识于中弥纶贯彻,韩世远教授在《合同法学》前言中明言“坚持解释论的基本立场”,诚哉斯言!

    三、广阔的比较法视野

    《合同法学》的另一亮点是视野辽阔。凡比较法可能为我所用者,韩世远教授皆详加考察,一方面从中汲取丰富的思想营养,另一方面对于“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情况,也有审慎而准确的认识。正可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开阔视野从该书对比较法文献材料的丰富引证中可见一斑。同时,《合同法学》并不拘泥于对某一特定法域学说、规则的继受,而是广泛摄取,对于“拿来”的资源,无不从体系契合性与结果妥当性角度加以评判,内持定见,六辔在手。对于可为我所用者,则以开放的姿态加以继受。如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法学》认为,若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而被解除,则可将买卖合同的解除视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这一理论观点就取自德国法[2]470。又如结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的解说,读者读罢自然明晓二者所设规则的异同,哪些地方《合同法》受到了《公约》的影响,哪些地方《合同法》存有漏洞,构成法律漏洞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如何填补,可一览无余。例如书中就通过比较法解释的渠道运用《公约》的规则填补了《合同法》在特定地点规则和未经特定的货物的风险承担问题上的法律漏洞[2]399 -400。再如关于承揽合同中报酬风险的负担问题,我国《合同法》与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有所差别。韩世远教授从功能比较的视角审视,结合准用《合同法》第 148 条可得之法律效果,得出“交付”标准与“受领”标准仅存形式差异,实则功能相当的结论,十分精当[2]496。复如参考德国通说,将居间合同的性质准确地定为单务合同,澄清《合同法》第424 条容易使人产生的误解[2]582。最后,《合同法学》对行纪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解剖,在分析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价格遵守义务、介入权、留置权等问题时,细致考察德、日之学说、规则,利用比较法素材提升了国内关于行纪合同的研究水平[2]570 -576,可谓广收约取,构造精微。

    (二)心有定见,审慎取舍

    《合同法学》的定见来自该书紧扣现行法的解释论立场,凡与我国合同法体系无法契合,与现行法无根无据的学说、规则,抑或于妥当结果的达成无所助益的比较法材料,皆明辨后舍去。如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负协助义务,惟对于该义务之性质,德国通说认为仅为“不真正义务”,违反协助义务不能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这与《合同法》第 259 条第 2 款、第 257 条规定的违反协助义务之法律效果不合。作者告诉我们,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已具备附随义务甚至从给付义务的性质,能够引发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解释论上应作与德国法不同的理论构成[2]494。又如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合同法学》也果断地舍去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应规则的继受,而回到现行法上作契合中国法体系的解释论构成。自如取舍,皆由定见而出,作者的理论洞察力令人叹服。

    四、学以致用的合同法学

    学问须实用,所谓学以致用是也。韩世远教授向来提倡民法学研究应与法律实践默契无间,彼此促进,协同发展。《合同法学》注重学说、规则与实践的辩证运动,读者可从中体会到作者务实的写作精神。例如,在讨论风险负担的特别规则时,作者结合“集装箱革命”带动多式联运迅猛发展的实务特点,检讨了在途标的物买卖风险负担的“合同成立时”规则,指出其可能因割裂运输风险而给实务带来困难的缺陷,虽然该规则在逻辑上并无不合理之处,但以贸易经验衡量,仍有不足。《合同法学》还提醒读者,富有经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减少可能的纠纷,既在逻辑上讲明道理,又注意阐发实践智慧。又如,在讨论拍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时,论及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问题,结合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主张放弃通说认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因权利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2]41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的这一观点已被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 3 条接受,成为学说与裁判规则良性互动的一个典型例证。此外,《合同法学》对实务中的特殊问题,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屋与合同效力[2]44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黑白合同”现象[2]505、垫资现象[2]507等,均有论及。《合同法学》作为合同法教学用书,使学生在初学时即树立应用意识、培养关注实践的态度,是一部典范的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的合同法教科书。

    五、结语

    韩世远教授将多年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结晶为一部《合同法学》,传授知识的同时,亦教人方法。读者从作者对合同法规范的体系化解说中既可以一览解释论引人入胜的理论风景,又能领会到亲近实务、学以致用的实践精神。好的教科书能经得住时间与读者的检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法学》将与中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偕行,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1]赵文杰.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评韩世远教授《合同法总论》(第三版)[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0).
[2]韩世远. 合同法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
[4]韩世远.裁判规范、解释论与实证方法[J].法学研究,2012,(1).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M].李毅多,仇京春,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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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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