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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超权强拆被判违法是好判例


发布时间:2014年4月8日 石飞 点击次数:2228

法律至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在,如果哪个地方的主政者若再不以为然,不当回事,那他就要自找难堪,自讨其辱了。北京门头沟区政府超越职权强拆民宅被判违法,就是一个鲜活的反面教材。它给各地主政者敲响了警钟。

 

在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任何协议、实施强拆前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送达法院任何相关文件的情况下,20121130日,门头沟区政府将58岁的巨女士的房屋强行拆除了,导致房屋内大量物品、家具、装修被毁。巨女士将该区政府告上法庭。另有四户居民与巨女士遭遇相同,亦提起诉讼。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对这5起诉讼作出了相同的判决,即确认门头沟区政府对这些居民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220日《京华时报》)

 

门头沟区政府败诉的原因在于,违法行政,非法妄为。但是,对于这一点,该区政府至今却认识不到。他们的理念存在严重误区——为公共利益征收居民房屋,强拆先天“有理”;政府作出的“补偿办法”,被拆迁户必须服从,限期搬迁,否则,强拆不赦。问题是,政府有强拆民房的权力吗?没有!为公共利益也不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有权依法核准和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迁,禁止行政机关参与强制拆迁。对于强拆来说,即便你政府下达了千条万条“决定书”,如果没有法院的核准和实施,那也是毫无意义的。此乃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基本常识。

 

在既往的若干年中,一些地方主政者对于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常识,却是十分淡漠。在他们脑袋里占主导地位的还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朽念——在其“小国之君”的眼里,不管你商家店铺,也不管你百姓祖宅,只要“寡人”认为需要让它消失,那就必须“蒸发”,无需理由,“公共利益需要”乃四时皆准的招牌,唯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在其考虑之列。在我的记忆里,20多年前的一个恐怖的场面,至今历历在目,诚惶诚恐:县城一户居民被政府勒令三日内自行拆迁,至于赔偿事宜只字未谈。期限一到,警员冲锋上阵,拖出房主,掘土机上去就扒,一应家俱悉数被砸在下面……如此曾经一度被视为“好经验”和“大手笔”的野蛮现象,随者法治建设的推进,日渐减少。但是,远未消弭,门头沟区政府强拆案就是证明。

 

要彻底根绝政府超权强拆现象,必须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对于擅自钻出笼子为非作歹者,则需要严惩不贷。还以门头沟区政府为例,光判其败诉不行,虽然败诉的名声有辱脸面,真正受伤害的是党委和政府的声誉和公信,而主政者个人的利害并未受到影响。所以,败诉的后面,还应该对相关主政官员进行严肃问责和严肃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门头沟区政府超权强拆的判例起到警示作用,以儆效尤,为法治政府建设传递正能量。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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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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