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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治的大道上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7日 肖扬 点击次数:4976

    2013年岁末,受邀为《中国法律评论》创刊撰文。我在法律战线奋斗近半个世纪,见证并亲历了许多法律事件,恰逢当下法治改革掀起新热潮,实难掩心中的期待与关注,故欣然提笔,既为创刊道贺,更为法治的新发展鼓与呼。

   

    改革乃“革故鼎新”之谓,改革之新首先在于观念之新。在立法取得长足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治理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回顾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来,法治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量,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这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法治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一段时期以来,国内的法治道路蒙有阴霾,前进的路标不甚清晰,何去何从令人担忧。如今,法治强音响起,在思想上坚定了法治的根本走向。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直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直接关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此,法治被看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内容,成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中国强盛之梦的关键性举措。

    其次,明确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提出,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法律工作而言,是一个恒久而常新的话题,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律工作的合理期待。如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去谋求一时一事的安稳,那么,换来的只是假象的“稳定”,输掉的却是依规则办事的法治精神和底线。公平正义是衡量法律工作的基本准绳,也是法律改革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工作者不将“公平正义”贯彻并体现于本职工作当中,抛开自身的职责使命,舍近求远地在其他领域漫无边际地阔谈“公平正义”,那么就有缘木求鱼的危险,貌似道义凛然,实则误党误国误民。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说,“各级政法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体现在处理的每一项工作和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三,厘清了有关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近期一系列的会议及最高领导人的讲话都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宣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阐述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要求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阐述了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指出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也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等等。这些重要思想,冲破了长期困扰中国法治发展的思想樊篱,成为中国法治理念的新标杆,为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

    新时代号角吹响,观念之新带来了改革措施上的超越。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随即颁布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更从多个方面对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保障司法人权,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为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等,诸多改革措施都可谓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标志着新一轮的改革不仅要进一步调整运行机制,更要直面深层次的制度问题。

    2014年1月,沿袭多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更名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意味着今后改革将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加强系统设计、顶层设计和总体设计。

    在现实层面,诸多新情况都让民众对法治有了更深的寄望:努力做到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所指出的那样,决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一批“苍蝇”、“老虎”纷纷被拿下,体现了中央致力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反腐制度的改革悄然进行,机构的“条块化”正面临调整,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等反腐力量之间的合力逐步形成,反腐的法治化、程序化正逐渐增强;2014年1月底,施行5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在废止之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领域,也推出了系列改革措施,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将信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之成为联系群众的窗口和桥梁。

    上述种种,都让我们对2014年充满了期待。

   

    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理想与现实齐肩。在通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路上,会遭遇各种的困难甚至曲折。

    改革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根本上说,法律之治是规则之治,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力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减少个人任意、增强可预见性的制度建设。但是,在现实的情境下,权力之虎患并不鲜见、未能认真对待权利的情况时常发生、旧体制下生成的利益关系以及懒于改变的惯性、惰性力量都不容小觑。如此状况,是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难题。为此,就必须要在司法系统内外进一步解放思想,既要防止不分析客观情况、罔顾司法规律的冒进,更要防止以漂亮的口号、保守的面目来达到拖延甚至抵制改革的目的。要解决上述问题,仅凭借司法机关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去面对;要切实贯彻全会精神,从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两方面确保宪法原则的落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必须凝聚各方的共识。法律改革不是法律人的自娱自乐或自给自足,是关乎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许有人会说,在多元化的转型社会中,理念上的求同太难。但我认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仍可以找到把握的原则:一方面是维护宪法规定的秩序,使宪法的规定成为共识之源;另一方面就是尊重司法本身的规律,使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如孟建柱同志指出的那样,“要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为了赢取改革共识,首先应当增加司法的透明度。2013年末以来,最高法院公布包括《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文件,重申“以公开促公正”,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为取得改革共识,还应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着力改革影响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和环节。例如,为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执法办案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监督。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以及系统外部的理解和支持。

    与此同时,推进改革也应充分调动系统内部的改革热情。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完美的改革方案、精良的法律规定都需要具体的人来实施,所以建立一支能够秉承职业良知、敢于担当责任、善于定纷止争的职业队伍至关重要。为此,就需要认真研究能够吸引并且稳定司法队伍的具体措施,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实现和提升职业尊荣感。
改革应当注意统筹协调各方的关系。此轮改革可谓涵摄甚广、内容丰富,所释放的制度空间前所未有,不仅触及工作机制之改变,更有体制深层之革新;不仅着眼于司法机关内部,还牵涉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为了使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有必要将具体内容细化分解,并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算起,我国的法律改革已经历了十几二十年的探索。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虽然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实践性基础,但也使一些改革措施局限于地方的个案经验,难以提炼成为普遍发展的制度,常常出现“因人而异”、“因事而变”的状况,改革成果往往难以保持。此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顶层设计、总体设计、系统设计加强,一些改革措施(例如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更是旨在去除司法的地方化。在此情况下,必须从树立司法权威、优化司法权运行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在司法领域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强化总体部署,避免地方为求政绩遍地开花、零敲碎打。

    第二,协调好司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随着法律改革步入“深水区”,制度层面的权力配置问题已提上日程。例如,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就涉及地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劳教废止、信访和反腐制度改革等也涉及司法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通观改革的总体部署,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运用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地位是一条发展主线,这应当成为协调上述关系的根本思路。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做好精细化的制度衔接机制,避免简单推搪了事。

    第三,既要避免司法的地方化,也要防止司法的行政化。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正是阻碍司法权良性运行的两大“顽疾”。在此轮改革中,有不少措施便是力图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某些改革措施时,要避免刚脱离地方化的“泥潭”,又落入行政化的“陷阱”。例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绝不意味着“垂直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不应有所改变。此外,推动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小言之是增强司法透明化的重要举措,大言之是“以公开促公正”,对保障独立审判、树立司法权威都不无深远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防止通过强化违规的内部审核来换取文书的高质量,变相地推行司法行政化。第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此轮改革不是权宜性的小修小补,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案,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措施有的是近期就能实现的,有的则是长远的目标。对于后者,有必要“长计划、短安排”,要制定相应的计划步骤,必要时还应当以“只争朝夕”的精神,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实现改革内容的稳步推进。同时,也要注意及时将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基础,防止因为人事更迭而发生执行的偏差。

    2014年,是满载希望的年份,正所谓箭在弦上,蓄势待发。然而,“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如今目标既定,举国上下就应以此为改革新起点,精心安排,稳步推进。法律人更是应当躬下身来,秉承职业良知,精进职业行为,以实际行动书写法治进步的点滴细节。改革当前,热情与苦痛并行,路途中难免有困惑、疑虑、挫折,更会有荆棘、樊篱和心墙,但只要坚持走在法治的大道上,敢于担当、奋勇前行,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就定能实现!

    处在改革的年代,是法律刊物之幸。祝愿新生的《中国法律评论》亦有推陈出新的改革精神和勇气,集百家之长,汇众人之议,秉持“思想之库府,策略之机枢”之理念,为中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进步提供多元化思考的智慧资源!

(本文是作者为将于2014年3月18日出版的《中国法律评论》创刊号所作的致贺词)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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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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