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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畅所欲言


发布时间:2014年4月3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刘胤宏 何抒然 点击次数:6779

    四、畅所欲言
 
    我国现有孤儿61.5万名,但由政府收养的仅有10.9万名,其余50多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2013年1月4日“兰考事件”发生后,不少像袁厉害一样的孤儿收养家庭浮出水面,且多个病残孤儿寄养点由于缺少“合法身份”且无法“正名”而面临关门;同时关于修改我国收养法的争议逐渐火热起来,三月的人大会议代表对收养法修改的建议,法律专业人士对收养法完善的评价。针对我国1998年修改后施行的收养法,应如何修改和完善,弥补收养体系中的漏洞,本部分将展示针对此进行的新闻专访和学者意见。
 
【新闻专访】
 
(1)民政部:将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公民收养
导读:河南兰考7名孤儿和弃婴1月4日命殇民居火灾。人们在痛惜小生命无辜逝去的同时,也在追问我国现有孤儿救助体系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民政部有关负责人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2)民间救助不能因噎废食 完善立法是关键
导读:“兰考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对于民间收养弃婴情况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不少像袁厉害一样的孤儿收养家庭浮出水面,且多个病残孤儿寄养点由于缺少“合法身份”且无法“正名”而面临关门。 1月19日,东方今报平漯新闻周刊记者就此问题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贾洪波进行了专访。贾洪波坦言,民间救助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简单地取缔了之,而是应加快完善立法,尽****努力减少儿童救助方面的法律漏洞。
 
(3)【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养法 爱心人士可收养
导读: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就袁厉害事件提出——建议修改收养法爱心人士可收养。有爱心、有善心的社会人士是否具备收养资质,如何完善收养条件,都应该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袁厉害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我们早已了解到。我认为应该修改收养法,填补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收养婴幼儿的立法空白,建立全流程的官方服务和辅导。”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在解释自己所提议案时,如此说道。
 
(4)尽快修改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代表评说)
导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增加和观念的变化,儿童收养制度在某些方面显得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订收养法,并着重在收养的主体范围、收养成立的要件、民间收养等方面予以完善,注意简化收养程序,降低收养门槛,给予收养孤儿的家庭财政补贴等。
 
(5)震后孤儿收养潮 收养法亟待完善
导读:完善收养立法,应增加领养、助养、寄养等内容,使收养的“养”多元化,简便易行,有条件的人们会更加积极而不会与善行义举失之交臂;如果完善收养方面的法律监督,建立一个政府或者民间慈善性质的监理机构,对收养(领养、助养、寄养)的人或单位,实施事前评估,事中监理,事后评价,那么很多担心就会成为多余。
 
(6)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养法放宽年龄限制
导读:对于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关心的孩子收养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在上海代表团驻地透露,将在本次两会上提交“关于修改《收养法》、降低合法收养孩子门槛的议案”,提出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另外,贾伟平建议增加规定:所有解救或捡到的孩子,必须一律送回民政福利部门;福利机构不得变相收取高额赞助费或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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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访】李志强:收养灾区孤儿的法律问题
导读: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全力以赴投入抗震救灾,捐款、捐物,无偿献血,更有很多群众愿意资助、收养地震孤儿,很多网友表达收养的意愿,咨询收养的法律程序,这一问题成为地震后的热点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强律师,就此问题李律师给出详细的法律解释并对收养灾区孩子方面给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8)建立收养人评估制度成当务之急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早实施于1992年4月1日,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于1998年11月获得通过,并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迄今,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新问题?我市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何?日前,重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李敏之处长以及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泓熹,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9)如何堵住收养的“害人”漏洞?
导读:我国现有孤儿61.5万名,但由政府收养的仅有10.9万名,其余50多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从这些数字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袁厉害这样的民间收养行为,为数众多的孤儿将何去何从?如何避免这样的惨剧再发生,为此,记者连日奔波,采访了几位专家学者,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0)律师解析袁厉害收养问题:收养孤残儿童不违法
导读: 1月4日河南兰考大火发生以来,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爱心妈妈”袁厉害也再次走入公众视野,其收养是否合法、是否会“入刑”等问题也一度成为网民热议的焦点。1月17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袁厉害符合收养人身份,完全可以收养那些孩子,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去做慈善和救助。
 
(11)专家呼吁将民间收养纳入社会救助大范畴
导读:多位专家指出,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很难完全覆盖民间自发收养弃婴孤儿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15年后社会经济和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与时俱进,已经成为保障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
 
【学术论文】
 
(1)李华斌:在困境中前行——聚焦我国的孤儿收养制度
摘要:许多需要的东西我们可以等待但是儿童不能等她的骨骼正在形成血液正在生成心智正在发育对儿童我们不能说明天她的名字是今天!——题记(作者: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智利诗人加里艾尔拉·米斯特拉尔《她的名字是今天》)
来源:《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年总第84期
 
(2)冯乐坤:收养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尽管我国《收养法》依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作了相应修改,但现行《收养法》在被收养人、收养人等方面仍欠缺人文关怀,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后所面对的孤儿收养,更是凸显出《收养法》的不足。基于此,笔者主张应将被收养人的范
围扩大到成年人,同为兄弟姐妹关系的被收养人原则上由同一收养人收养;应建立确定收养人是否具备相应收养资格的一个监理机构,赋予与被收养人之间有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人享有优先收养权,尽量不允许独身收养与同性婚姻家庭进行收养;立法应确定给予收养当事人留出适当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03期
 
(3)张熠星:浅议我国收养制度中的几点瑕疵
摘要:我国现行《收养法》与 1992 年《收养法》比较,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对收养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严重妨碍了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类型单一,缺少不完全收养制度 ;对于是否允许转收养立法未做明确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了完善收养立法,我们应当继续放宽收养条件,建立不完全收养制度,允许特定条件下的转收养,并建立对后收养行为的监督机制,以使收养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来源:《公民与法》2012年07期
 
(4)翁学俊:谈谈事实收养公证
摘要:随着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展开, 各地民间私自收养子女的案例不断浮出水面。这些被收养的子女有的到了上学年龄没法上学,有的到了可以工作的年龄无法正当就业,有的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却无法登记结婚。 这一切都缘于其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 私自收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被收养人无法获准在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落户登记,使其公民身份无法得到确认,从而使他们在求学、就业、婚嫁等诸多方面遭遇障碍。 符合一定条件的私自收养在法律上被称作事实收养,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设计,事实收养须办理公证加以确认,因而我们有必要就事实收养公证做一研讨。
来源:《中国公证》2011年01期
 
(5)靳羽:要件欠缺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收养法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使为数众多的要件欠缺的收养关系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伦理的激烈冲突,司法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针对收养关系"多元化"的现实,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位一体"的收养法律体系既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需要。
来源:《司法论坛》2010年03期
 
(6)陈忠禹:地震灾区孤儿收养的法律问题
摘要:本文从分析收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入手,结合地震灾区孤儿收养的现实需求,深度解剖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指出现行收养制度对收养地震灾区孤儿的条件过于苛刻,收养人范围过窄,收养法律程序冗长难以适应地震孤儿收养的需求,缺乏孤儿收养之后关爱跟踪环节,不利于保护地震灾区孤儿的利益等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制度化的建议。
来源:《法治论丛》200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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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雪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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