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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2012年度我国私法热点问题盘点


发布时间:2013年5月6日 中国私法网编辑:步楚君 成瓅 何抒然 点击次数:5040

    纵揽2012年研究热点,人格权立法前瞻仍旧炙手可热,学术争鸣不断,探讨愈发深入;学界翘楚、实务精英立足本土资源与实践,结合外来先进理论建言献策。《合同法》已施行十余年,在保障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合同自由,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伴随《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有关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再次成为民法研究热点。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早已落后于社会需求的急速变革,全面修订势在必行,相关研究正紧锣密鼓进行。
 
    一、人格权的立法展望
 
    孟德斯鸠有云:“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一部充分关爱个人的民法,才是一部具有生命力的高质量的民法。人格权法关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
 
    集众人之智,采众家之长。各大知名院校、研究机构均将目光投向人格权领域: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动员代表大会围绕“人格权法的发展”展开热烈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就“人格权立法展望”专门举行学术报告会;张新宝教授、温世扬教授、李永军教授将己见抒于“人格权之基本理论及立法研讨会”。此外,王利明教授、马俊驹教授、龙卫球教授、杨立新教授等诸多名家纷纷撰文,精研深诣,钜作云集。总结2012年人格权立法研讨的成果,热点突出,前瞻性强。既有立足宏观体系,探讨人格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又有侧重微观细化,解决一般人格权应否增设、如何完善具体人格权等问题。既有从理论建设入手,探讨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位阶先后;又有结合实务需求,力求协调人格权商品化与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平衡。
 
    立法犹如一面镜子,真实反映出现实之需,隐约透射出未来之势。我国当前的人格权立法当何去何从?与其彻底走出观念之纷争,不妨考虑立足于当下,选择一个贴近社会实际和合理要求的人格权保护立法方案。
 
【论文链接】
1、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
作者:王利明
摘要:从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出发,现代人格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在《民法通则》确认的人格权基础上,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确认和完善。
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2、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作者:马俊驹 王恒
摘要:“一般人格权”是民法“生出”的宪法权利,它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以具体化的形式作为民法中的权利样态。无论是以演绎法还是以归纳法来构建我国人格权体系,都会得出“一般人格权”与现有的人格权体系相龃龉。未来我国民法典应以“一般条款”替代“一般人格权”,使人格权体系变成以具体人格权为主体,辅之以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来源:《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3、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
作者:龙卫球
来源:《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
 
4、论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杨立新 曹英博
摘要:在市民社会,人格权冲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人格权冲突就是人格利益冲突,也是价值冲突。对人格权冲突的协调应遵循权利绝对性原则与权利相对化原则、权利位阶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来源:《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
 
5、论人格权法定、一般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构成
作者:易军
摘要:人格权设定上的意定主义模式与法定主义模式各有利弊,惟为兼顾个人的行为自由计,且实行法定主义仅仅斥拒当事人基于己意创设人格权,并不限制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从而无害于人格权法的开放性,因此人格权法定主义模式更为可欲。在人格权法定主义下,即使为避免人格权法的封闭性,也不必采取“一般人格权”的制度设计,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采用“保护其他人格法益”的概念表述,足堪保持人格权法开放性的大任。在侵权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采取非限定性模式的法制下,实行人格权法定主义,甚至在人格权法上不设立人格权一般规定,或者在列举了诸项具体人格权后,不设置保护“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也不能阻止民事法官依据侵权责任的概括条款将社会生活中应受保护的与人格有关的利益吁求确认为人格权并加以保护。人格权意定主义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性相契合,惟此种定性存在不足;由人格权法定主义肇致的人格权法定权利的属性并不会降低人格权的尊崇性与神圣性。
来源:《法学》2011年第8期
 
6、人格与人格权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张善斌
摘要:本文从罗马法的人格入手,认为以家庭为载体的人格制度为私法制度,对人格的保护经历了从“对人的本体保护”到“人格保护权利化”的过程,并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宪法虽也规定人格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格权私权性质的否定。宪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不是民法人格权的直接渊源,民法应该对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
来源:《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二、合同法的解释与适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急剧变化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及时予以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立法相得益彰,构成中国私法进程中两条十分醒目的发展脉络。《合同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先进理论成果与各国立法经验,在内容上与国际接轨,反映了较高的立法水平;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协调规则,保障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合同自由。但法律的出台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并得到检验,从而不断完善。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未久,却对民事裁判乃至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引来诸多名家大贤之目光。该解释未局限于对法律条文作一般性释义,而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实践经验,参考最新研究成果,创制了若干解释规则,如买卖预约规则、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学术研讨及理论研究由此广泛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国内各法学院校举办的有关合同法解释与适用的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多达十余场;15种法学核心期刊已发表论文中,与合同法相关的亦占据大量篇幅。其中,崔建远教授《合同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探微》位居中国私法网位居民法专题点击率排行之首;梁慧星教授撰文《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就此解释第3条予以说明,并延伸谈及行使裁判权、解释权与修改法律之限度。
 
    纵揽2012年研究风潮,理论与实践丝丝相系,立法与解释紧密结合,理论研究与解决问题相辅相成之路,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论文链接】
1、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角
作者:王利明
摘要: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合同法》在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判决的评判和反思
作者:李建华 彭诚信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规则体系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在实体法和司法审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背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困境。应当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原意作出诠释,使其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赋予当事人诉权及选择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司法裁量权的关系。
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
 
3、退货、减少价款的定性与定位
作者:崔建远
摘要:退货,为中间状态的措施,应视其演变、发展的结果,据实确定为合同解除、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减少价款,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否,则非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是物的瑕疵担保的方式。
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4、论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作者:张金海
摘要: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5、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崔建远
摘要: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来源:《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
 
6、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视角
作者:孙瑞玺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违约金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或者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通过补充性解释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以上方法依次用尽,仍不能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的,应当认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是赔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是赔偿性违约金。
来源:《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
 
    三、继承法的现代化
 
    传统与现代理念交锋,财产与身份关系共融,这正是压在《继承法》身上的两座大山。该法自实施以来已历时27年,面对社会需求的急剧变革,早已力不从心。社会发展变化与继承法的现状,继承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体系关联,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理念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继承法的现代化迫在眉睫。
 
    继承法的修改范围涉及颇广,包括总则、遗嘱规则、法定继承规则、遗嘱继承规则等诸多方面。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生活秩序,兼顾公平,尊重和照顾传统与国情,适应社会发展与公民需要,已成为现在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学界关注的焦点。立法机关专门举办继承法修改研讨会,梁慧星、杨立新、王震等民法学家主持起草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相继出炉;作为一年一度的学术盛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特设“继承法的现代化”主题,与会学者就继承客体的范围、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继承法中的程序问题、遗嘱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限制如特留份制度等问题建言献策。
 
    应当看到,继承法不同于一般财产法,其面临两大任务:衔接中国千年传统文化习俗,应对当今经济形势财产关系,两者看似可分,实则统一于一个行为,不可偏废。
 
【论文链接】
1、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作者:许莉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来源:《法学》2012年第8期
 
2、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作者:麻昌华
摘要:毫无疑问,继承的对象就是遗产。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其继承法规定的都是遗产的继承,而非其他。但对于什么是遗产、遗产范围包括哪些财产,立法上和理论上均有不同。表面上看,遗产概念和遗产范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实际上在厘清了遗产概念之后,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遗产概念的界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遗产范围的限定则更多地表现为立法。笔者拟通过对遗产概念的梳理,确定遗产范围的限定条件,为我国继承法的相关修订建言献策。
来源:《法学》2012年第8期
 
3、“遗嘱形式缓和”之实证分析
作者:梁分
摘要: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为了维护遗嘱人真意,妥善处理纠纷,缓和或淡化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并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本文选取了近年我国的两例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之必要以及遗嘱形式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来源:《法学杂志》2012年第7期
 
4、遗赠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吗
作者:房绍坤
摘要:遗赠和物权变动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不同的遗赠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决定着遗赠能否导致物权变动。在我国现行法框架内,遗赠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与现行制度存在着冲突。应当区分遗赠开始的时间和遗赠生效的时间,以遗赠人死亡的时间界定遗赠开始的时间。
来源:《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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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成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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