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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论题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7日 舒国滢 点击次数:5392

[摘 要]:
“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之邀写作《论题术》一书。西塞罗把论题分为两类:第一类论题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本身;第二类论题则来自于外部。第一类论题又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的论题,二是来自“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的论题和论证。“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多种多样。西塞罗结合罗马法的规定对上述论题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讨论,这种研究在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学之间的关联上,在古典时代晚期的修辞学向中世纪过渡的过程中,曾经有其历史影响。
[关键词]:
论题术 修辞式三段论 开题术 罗马法

    一、西塞罗写作《论题术》的背景
 
  “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⑴因为亚里士多德曾经写过一本专门的论著——《论题篇》(Topikka)。⑵这是亚里士多德所写的有关逻辑的6部作品之一,其他5部作品分别为:《范畴篇》(Κατηγορíαι,Katēgoriai)、《解释篇》(Περì Ε ρμηνεíαξ,Peri Hermeneias)、《前分析篇》(Analytica Priora)、《后分析篇》(Analytica Posteriora)和《辩谬篇》(De Sophisticis Elenchis)。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和吕克昂学园继任者泰奥弗拉斯多(见上文)以及泰奥弗拉斯多的继任者(即吕克昂学园的第三任主持人)斯特拉图(Strato of Lampsacus,希腊文Στρáτων,约公元前335—约公元前269)曾经继续研究过论题学(斯特拉图甚至为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体系增加了一个新的“关系论题”)。⑶而在古罗马时期,直接撰写过专门的论题学著作的人就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arcus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西塞罗处在由古希腊文化向鼎盛的古罗马文化过渡的时期,⑷其在逻辑学、修辞学方面均做出过独特的贡献。在逻辑学上,西塞罗创造了一些对应于希腊文的逻辑术语,比如,他用拉丁文definitio、genus、species分别对译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定义”、“属”和“种”等词汇,用negans、oppositum翻译希腊文的“否定”和“反对”等。此外,他向罗马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逻辑,列举了斯多葛学派的5个非证明的推理形式,指出由此可派生无数推理形式,并列出可以派生出的第六式(the sixth mode)和第七式(the seventh mode)。[1](P137—138)[2](P295)[3](P144—145)在修辞学方面,西塞罗同样注重对希腊修辞学的翻译和引进,并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创造和使用了一系列拉丁术语,添加了许多罗马人的范例,给修辞学这门希腊人的技艺罩上了一层罗马人的外衣。[2](“中译者导言”P21)他作为修辞学家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比以前和同时代的其他罗马修辞学家更高的、更博雅的标准,“罗马修辞学”事实上不可更改地与“西塞罗修辞学”(Ciceronian rhetoric)联系在一起。西塞罗不仅在古代有影响力,而且他的理论也激活了中世纪修辞学,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仍支配着主流的修辞学思想。[4](P151)他对古典修辞学打上了鲜明的个人印记,他的演说和修辞学著作从罗马时期起一直是经典。毫不夸张地说,从西塞罗开始到至少17世纪的西欧修辞学史就是“西塞罗学说史”(The history of Ciceronnianism)。[5](P158)即使在今天,“演说风格”一词仍然可能被称为“西塞罗风格”(Ciceronian style)。[4](P151)
 
  西塞罗的学术生涯开始于公元前87/86年(这也是古罗马修辞学开始走向全盛时期的年份⑸),前后延续大约有40年。⑹据统计,他一生撰写的修辞学著作多达10部,包括(以写作或发表的时间先后顺序):《论开题》(De Inventione,公元前87年)、《论公共演讲的理论》(AD C.Herennium De Ratione Dicendi,约公元前86—公元前82年)、《论演说家》(De Oratore,公元前55年)、《论最好的演说家》(De Optimo Genere Oratorum,公元前46年)、《斯多葛学派的反论》(Paradoxa Stoicorum,约公元前46年)、《布鲁图斯》(Brutus,公元前46年)、《演说家》(Orator,公元前46年)、《论演讲术的分类》(De Padidone Oratoria,公元前45年)、《论命运》(De Fato,公元前44年)、《论题术》(Topica,公元前44年)。[2][4](P154)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全面讨论西塞罗的全部修辞学著作及其思想,而重点考察其于公元前44年所撰写的《论题术》一书,⑺这本与亚里士多德《论题篇》同名的著作写作时间比亚里士多德的晚了大约300年。[6](P25)
 
  《论题术》是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Caius Trebatius Testa,一译“特莱巴提乌斯”,约公元前84—约公元4)请求而写的一本著作。据称,特雷巴求斯是公元前1世纪罗马共和国晚期和(奥古斯都建立的)第一古罗马帝国初期的一位重要的法律家,曾经写过《论圣物》(De religionibus)、《论市民法》(De iure civili)等作品,但均已失传。他早年是西塞罗的一个被保护人(protege),经西塞罗推荐,担任过朱利尤斯·恺撒(Julius Caesar,公元前100—公元前44)的法律顾问,[7]后又受到过奥古斯都大帝(Caesar Augustus,公元前63—公元14)的庇护。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家彭波尼(Sextus Pomponius)在其所撰写的《教科书》(单卷本,Enchiridion)中对特雷巴求斯有过简要的记述,这一部分内容后来收进公元533年由优士丁尼编纂并颁布的《学说汇纂》(第一卷)。彭波尼称,特雷巴求斯系科尔内利乌斯·马西姆斯(Cornelius Maximus)的学生,后来成为普罗库卢斯学派(the Proculian school)创始人拉贝奥(Marcus Antistius Labeo,一译“拉别奥”,约公元前50—公元20)的老师,并因此享有很高的名望。[8](P55,P57)
 
  《论题术》正文第1章以及西塞罗《公元前44年7月28日致特雷巴求斯的信》,简要地叙述了这本书写作的起因:这位被西塞罗描述为“富有才智、机智幽默的”法律家特雷巴求斯,在一次拜访西塞罗的图斯库兰庄园(Tusculum,The Tusculan Villa)时从西塞罗的藏书中发现了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他当时显然并不熟悉这本书。当他向东道主打听后得知,该书是有关如何在一切论辩中获得证明理由(开题论证)的方法(disciplinam inveniendorum argumentorum),他由此产生热切的兴趣。他后来尝试独立阅读,西塞罗甚至建议他去求助于当时的一位“非常博学的修辞学教师”,但收效不大。尽管如此,他依然一次又一次地回到该主题,并请求西塞罗让他弄懂这个主题。出于对特雷巴求斯曾经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起草过一些东西”(可能是法律意见之类)的感念,西塞罗答应写这本书,用自己的勤勉来实现特雷巴求斯的要求。[2](P278—280)[3](P116—119)[9](P339)
 
  据记载,西塞罗是公元前44年在匆匆逃离罗马的海船上写《论题术》的。[6](P25)此年3月15日,恺撒被“释放者”刺杀,西塞罗成为了民众领袖,在元老院发表演讲批评其政敌、恺撒的拥护者、后来成为三巨头之一(其他两位分别是屋大维、雷必达)的马尔库斯·安东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公元前30),因而激怒了安东尼及其追随者,他们计划向罗马推进并逮捕西塞罗,一场在恺撒的拥护者和谋杀者之间的内战即将爆发。西塞罗深感即便“在安全的环境中能够高尚地生活”、“也无法在刀光剑影中体面地生存”,为躲避安东尼的迫害,乘船离开罗马打算逃往希腊(当时,其子马尔库斯[Marcus]在雅典读书)。西塞罗于公元前44年7月17日带着3船家财从庞贝城出发沿第勒尼安海岸前往西西里(不过,次年,即公元前43年,安东尼还是派人将西塞罗杀害于意大利的海滨小镇福尔米亚IPormia]),路径特雷巴求斯的家乡维利亚(Velia),⑻两人未遇。在从维利亚去往雷吉翁(Rhegium,即现今意大利的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布里亚雷焦[Reggio di Calabria,也被译为“勒佐加拉勃利亚”],与西西里岛一峡[墨西拿海峡,Stretto di Messina]之隔)的海上航行途中,⑼西塞罗凭记忆写作此书,随身没有携带什么书籍,当然,手头上也没有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2](P280)[3](P119)
 
  以上所有这些史料细节,对于我们理解西塞罗的《论题术》的内容是相当重要的。
 
    二、《论题术》的基本思想
 
  通过对《论题术》写作背景的叙述,我们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这本书是西塞罗应特雷巴求斯的请求而对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简单复述或诠释。实际上,若认真比较,西塞罗的《论题术》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内容上均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存在差异。有人甚至认为,西塞罗所谈的也许是我们并不知道的另一种论题学。⑽
 
  《论题术》篇幅不长,共26章(节),约2万言。
 
  西塞罗在该书第2章简要地论述“开题”(inventio)、“判断”(iudicandi)、“论题”(拉丁文locus,复数形式为loci)等等概念以及该书的论旨。他指出:
 
  任何理性论辩的方法论探讨涉及两门技艺:一个是开题,另一个是判断。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最先触及这两门技艺。而斯多葛学派只关注这两门技艺中的一个,也就是说,他们凭借他们称为辩证法⑾的这门学问,勤勉地追寻判断(论证)之途。然而,他们却完全忽视了被称为论题术(τοπικη,topice)的开题之术(ars inveniendi),⑿这门技艺既是更加直接有用的,而且在自然秩序上(ordine naturae)也是肯定在先的。……我们应当从在先的那一部分开始。[2](P280)[3](P118—119)
 
  这一段话明确地把理性论辩(rational discourse)的技艺分为“开题术”和“判断术”,并且把“开题术”也称为“论题术”,强调开题术或论题术更加有用,而且本质上是在先的。同时,这段论述,也揭示出亚里士多德和其后的斯多葛学派在开题术和判断术这两门技艺上的理论分殊以及西塞罗写这本书的重点,即研究开题术或论题术。
 
  在此基础上,西塞罗对“论题”(locus)一词给予了形象的说明。他指出:“要是能够找出并标明藏匿东西的隐藏地点,那么找到被藏匿起来的东西就比较容易;同样,要是我们希望跟踪任何一种论证,我们必须知道它的合适论题(locos),‘论题’就是亚里士多德给(我想要说的)这些地点所起的名字,我们可以由此引出论证。”[2](P280)[3](P118—119)根据这一点,西塞罗把“论题”定义为“论证的地点”(sedes,e quibus argumenta promuntur),相应地把“论证”(argumentum)定义为“在某些存疑的问题上由此形成确信的推理过程”(autem orationem,quae rei dubiae faciat fidem),论证包括在论题之中。⒀[2](P280—281)[3](P118—119)这些定义显然是西塞罗根据记忆术上的论题观念糅合了亚里士多德的论题思想而做出的,大体上也构成现今对“论题”一词的方便说法。
 
  不过,在接下来的论述中,西塞罗既不是完全循着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的(辩证法[术])的思路,也不是完全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讲的论题(即“建构修辞式三段论(法)——恩梯墨玛的开题策略”)意义上来讨论“论题”,⒁而是基于对以前及同时代的修辞学(也包括亚里士多德论题学的某些思想)之独特理解来展开论证,并且结合罗马法的例子来加以阐释(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特雷巴求斯作为法律家的实用需求)。故此,如特奥多尔·菲韦格所言,西塞罗的《论题术》不是一部哲学论著,而是一种(提供给法律家在实务中运用修辞学技术或“合乎技术[或艺术]的知识)“菜谱”(Rezeptbuch)。⒂因为在西塞罗看来,当时的法律家(包括特雷巴求斯在内)精通法律知识和经验,但通常没有接受过修辞学训练,缺乏“合乎技术(或艺术)本身的知识”,⒃他的这本书正是针对那个时候的罗马法律界的知识状态而写的,他意识到:这本书“有可能落入(特雷巴求斯之外的)别人之手,所以让我们努力给那些以高尚的学习为乐的人提供尽可能有益的东西”。[2](P300)[3](P153—155)
 
  现在回到正题。西塞罗把论题分为两类:第一类论题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本身;第二类论题则来自于外部。这两类论题涉及两类论证:即,附属于当下所讨论主题的论证和来自外部的论证。附属于当下所讨论主题的论证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nota或词源[notatio]),也可能以某种方式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来自外部的论证是那些与主题相距甚远、与主题截然分离的论证,⒄[2](P281)[3](P119—121)这些论证主要依靠权威,所以,希腊人把这样的论证称作“不属于技术本身的”(ατεχνουζ,atechnoi),即,不涉及修辞学技术(技艺)的使用,或不是通过演说家的技艺发现的。⒅[2](P285)[3](P126—127)
 
  先来看西塞罗有关第一类论题和论证的理解,⒆它们又分为两类:一是“来自整个主题、或主题的组成部分或来自主题的名称”的论题和论证,我们可以简称为A类论题和论证;二是来自“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的论题和论证,我们简称为B类论题和论证。[6](P27)
 
  按照西塞罗的论述,A类论题和论证(《论题术》第2章[第8段及以下],第5章,第8章[第35段及以下])的意思是说:(1)当我们考察所讨论的整个主题时,我们应当运用定义来建构论证。比如,通过把市民法(ius civile)定义为“在国家成员之间建立的公平体系,旨在确保每个成员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来论证“市民法学问(ius civilis scientia)是有用的”。(2)当我们考察主题的组成部分时,我们应当通过一一列举这些组成部分本身的方式来建构论证。比如,如果一个人没有以人口统计时的登记或触摸王杖或通过(主人)遗嘱中的规定等方式得到解放,他就不是自由民。某人不适用这些条件,所以,他不是自由民。(3)当我们考察主题的名称时,我们应当通过词源学的手段来论证某个词的涵义。比如,根据法律规定一个纳税人(assiduus)可以代表另一个纳税人,一个富人可以代表另一个富人,或者根据埃利乌斯(L.Aelius)⒇所说,“纳税人”这个词源于“付钱”(the paying of money),来说明纳税人的涵义。[2](P281,P285—287,P288—289)[3](P120—121,P127,P133)
 
  B类论题和论证(《论题术》第3章,第7—18章)所涉及的“与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事情”多种多样,比如“同一词根”(coniugatis)、“属”(genus)、“种”(genere)、“相似”(similitudine)、“差异”(differentia)、“对立”(contrario)、“伴随条件”(coniunctis)、“前件”(antecedentibus)、“后件”(consequentibus)、“矛盾”(repugnantibus)、“原因”(causis)、“结果”(effectis)、“对比”(comparatione,即,对“较大”、“同等”和“较小”程度的事情进行比较),等等。[2](P281—282)[3](P120—121)与此相应,B类论题和论证本身还可以分为许多子类:
 
  1)“同一词根”论题和论证,即,以词根相同的词为基础的论题和论证。比如,“如果这块地是公共的,那么(任何一个人)就有权把它当作公共牧场”(Si compassuus ager est,ius est compascere),这里的拉丁文“公共的”(compassuus)和“当作公共牧场”(compascere)就是同词根的。[2](P282)[3](P120—121)
 
  2)“属”论题和论证。“属”是用于若干不同事物的观念。[2](P287)[3](P130—131)比如,银币(“种”)保持着“银子”(“属”)的名称,按照遗嘱,若所有的银子都归妻子所有,那么家里留下的银币就不可能不归她所有。[2](P282)[3](P120—121)
 
  3)“种”论题和论证。“种”是一个其差异可以追溯“属”作为源头的观念。[2](P287)[3](P130—131)比如,若法比娅(Fabia)的丈夫在遗嘱中给她留下一笔钱,条件是她应是“家母”(materfamilias,在罗马法上,乃家父[pater familias]之妻),如果她不受丈夫的夫权支配,她就得不到这笔钱,因为“妻子”(uxor)这个“属”包括两个“种”,即“家母”(转受夫权支配的妻子)和“那些仅仅被当作妻子(复数)的人”。(21)[2](P282)[3](P120—121)
 
  4)“相似”论题和论证。比如,如果一所其用益权已经通过遗嘱转移的房屋坍塌或遭到毁损,那么继承人不需要重建或修理它,但如果一个其用益权已经通过遗嘱转移的奴隶死了,则继承人有义务用另外一名奴隶替代之。[2](P282—283)[3](P122—123)
 
  5)“差异”论题和论证。这一论题和论证与寻找“相似”属于同一精神过程。比如,某人通过遗嘱把属于他自己的全部银子给了他的妻子,这并不能得出那些仅仅记在账簿上作为出借的银子也一并通过遗嘱给了她。因为银子是放在保险柜里还是作为出借的东西记在账簿上,这之间有很大的差别。[2](P283)[3](P122—123)
 
  6)“对立”论题和论证,这又有几类情形:第一,包含的事物属于同一类,但相互之间却是极端对立的,比如,智慧和愚蠢;第二,“反义的”对立,在拉丁文中称作privantia,希腊人称之为στερητικα(steretika),比如,尊严与非尊严,人性与非人性,等等;第三,事物之间的反相对比,如,双与单,多与少,长与短,大与小,等等;第四,与肯定相反的否定,希腊人称之为αποψαπικα(apophatika),比如,如果这件事是这样的,那么,那件事就不是这样的。(22)[2](P292—293)[3](P140—141)
 
  7)“伴随条件”论题和论证,它涉及现在、过去或未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特别适用于在法庭中出现的推测性案件(coniecturales causas)。[2](P293)[3](P140—141)
 
  8)“前件”、“后件”、“矛盾”论题和论证。西塞罗认为,这个论题专属辩证法家(dialecticorum,即逻辑学家)(23)的领地,就发现论证而言,它是一个单一的论题,而就论证的讨论而言却是三重的(即,可以分为基于“前件”的论题和论证,基于“后件”的论题和论证,基于“矛盾”的论题和论证)。他在第13—14章详细讨论了斯多葛学派的辩证法家(逻辑学家)曾经论述的逻辑推论“第一式”至“第五式”,(24)还简单提及修辞式三段论(恩梯墨玛),并且列出上述逻辑推论式可以派生出的“第六式”和“第七式”。[2](P294—295)[3](P142—145)不过,后世也有学者认为,西塞罗在《论题术》第13、14章中的逻辑阐述不令人满意,很多东西是不精确的。[6](P28)
 
  9)“原因”论题和论证,这是《论题术》第15—17章论述的重点。西塞罗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别了不同种类的“原因”:“凭借自身的力量必定产生依赖于这种力量之结果”的原因(如,“火燃烧”),“并不具有产生某种结果之力量”的原因(如,青铜之于铜像),“不活跃、不活动、惰性的”原因(如,地点、时间、质料、工具),“对有效行动提供某种预备、尽管不一定是必然的”原因(比如,爱情之于犯罪),“无需任何协助径直有效的”原因(如,智慧之于智者),“得到协助才有效的”原因(如,智慧之于幸福的人),“不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肯定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凭借自身发挥作用的”原因(比如,任何存在物必死),“通过意志行为、心灵纷扰、脾气、秉性、技艺或机遇而具有结果的”原因(比如,一个人通过机遇成功地航行),“具有运作上的一致性的”原因(比如,通过秉性和技艺而具有某种结果),“不具有运作上的一致性的”原因(比如,通过通过意志行为、心灵纷扰、脾气或机遇而具有某种结果),后者又可以分为“明显的”原因和“隐藏的”原因(受命运控制的原因),“有意的”原因和“无意的”原因,如此等等。西塞罗说,这些各种各样的原因为演说家们和哲学家们的重要讨论提供了大量论证,详细把握这个论题不仅能使演说家和哲学家,而且能使法律家(jurisconsults)以丰富的素材来讨论他们面前出现的问题。[2](P296—298)[3](P146—151)
 
  10)“结果”论题和论证,它与原因论题密切相关。比如,当一位妇女转受其丈夫权力支配时,属于该妇女的一切东西作为嫁妆均成为丈夫的财产。[2](P284)[3](P124—125)
 
  11)“对比”论题和论证。按照西塞罗的理解,对比就是比较事物的大小或相等,在此方面应考察如下要点:(1)数量(比如,善行多的比善行少的可取,恶行少的比恶行多的可取);(2)质量(即,宁要因自身的缘故可取之事,而不要因其他事物的缘故偏好之事,比如,宁要纯洁的,不要肮脏的,宁要快乐的,不要痛苦的,宁要高尚的,不要卑劣的,等等);(3)价值(有效的原因比非有效的原因重要,自足的事物比需要外来帮助的事物重要,我们自身力量中东西比别人力量中的东西重要,如此等等);(4)与某些事物的一定关系(比如,更为快乐的事情,由更多的人认同的事情,受最优秀的人赞赏的事情更为重要)。这种对比可以应用到法律推理之中:在更大范围有效的规定在更为有限的范围应当有效,比如,假如在城里不得侵占房屋的边地,那么也不得在他人土地上埋设水管。或者相反,在更为有限的范围有效的规定在更大范围也应当有效。还有,两件事情相等,在一件事情中有效的规定在另一件事情中也有效。比如,土地的使用与保证(usus auctoritas fundi)两年有效,那么,房屋的使用和保证期也应当是两年(在法律中没有提到房屋)。在这个方面应当奉行公平原则(aequitas),即“相同的情形要求相同的法”(Valeat aequitas quae paribus in causis paria iura desiderat)。[2](P284—285,P299—300)[3](P124—125,P152—153)英国牛津大学基督圣体学院拉丁文学教授、当代西塞罗修辞学研究专家托比亚斯·莱因哈特(Tobias Reinhardt)曾经指出,西塞罗这里所讲的“对比”论题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和《修辞学》中所讨论的“更多、更少论题”以及“相似程度论题”。[3](P247)但按照意大利年轻女学者、英国利兹大学修辞学与论证理论博士萨拉·鲁比内利(Sara Rubinelli)的说法,西塞罗处理这个论题更接近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而不是《论题篇》中的方式。[10](P134)
 
  在《论题术》第19章(第72段)和第20章(第74—78段),西塞罗对其所称的“来自外部的论题”(alios locos adsumi extrinsecus,简称为“外部论题”)予以论述。他曾在第4章(第24段)以公元前2世纪罗马著名政治家和法学家普布利尤斯·斯凯沃拉(Publius Scaevola,卒于公元前115年)的观点作为外部论证和论题的例子:斯凯沃拉说,一所房屋的边地就是为了保护通墙所建的防雨墙顶覆盖的空间,墙顶雨水由通墙流向修建防雨墙顶的邻居之家——这对人们来说似乎就是法律。[2](P285)[3](P126—127)在西塞罗看来,这种主要依靠权威、“不属于技术本身的”论证形式须以“证据”(testimonio)为基础,即:为了产生确信而从某些外部环境引入的一切东西。他指出,要产生确信,就需要权威,而权威则是由一个人的本性或外部条件确认的,比如,人的美德,或者天赋、财富、年纪、运气、技能、经验、必然性(身体方面的或精神方面的)以及事件的偶然发生,等等。[2]
 
  至此,我们就较为完整地勾勒了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19章有关“附属于(内在于)当下所讨论的主题”和“来自于外部”的每个具体的论题和论证以及它们各自应用的可能性。
 
  接下来,我们再简要叙述《论题术》最后6章(即第21—26章)的内容。《论题术》第21章的主题是说:连任何一个论题都不会出现的争论是不存在的,但也并非所有的论题都适用于任何问题,对某些问题而言,某些论题比其他论题更加适宜。因此,必须提问什么样的证明来源看起来是适宜的,由此而对一切可能的考察形成一个整体把握,这其中有“不确定的(一般的)考察”和“确定的(具体的)考察”,而问题又分为“理论的(涉及理解)”和“实践的(涉及行动)”,应当用不同的方式(比如,推测,定义,区别正误等)来回答理论的问题和实践的问题。[2](P302—303)[3](P158—159)[6](P28)《论题术》第22—23章具体就什么样的论题适宜于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推测、定义和区别正误的解答方式进行了考察。[2](P303—306)[3](P160—165)《论题术》第24—26章从“不确定的(一般的)考察”转向“确定的(具体的)考察”,即,从“命题”(希腊人称为θεσιν,西塞罗称为proposito)考察转向“个案”(希腊人称为uποθεσιν,西塞罗称为causa(25))考察,从“抽象的、一般的问题”考察转向“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事务”之“确定问题”的考察。(26)在第24章,西塞罗简要地重述了古典修辞学上的三种演说,即:诉讼(法庭或司法)演说,政治(议事或审议性)演说,以及赞礼性(仪典)演说,说明每种演说的目的及相应的论题,而且,重点讨论了诉讼演说的论题及回答方式。[2](P306)[3](P164—165)这一部分(《论题术》第24章和第25章),还简要地提及“争点论”(die Statuslehre,希腊文στασιζ,此为本书第3章讨论的重点,兹不拟详述),该理论对于罗马刑事诉讼中的证明程序十分重要,(27)并且在《论题术》第25章将“争点论”延伸讨论审议性演说和赞礼性演说中的“争点”,最后还以此来分析法律解释的“争点”(这种讨论一直延续到《论题术》第26章)。[2](P307—308)[3](P165—169)
 
    三、西塞罗论题学的评价
 
  通过对西塞罗论题学思想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法律家特雷巴求斯想要弄明白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而求助于西塞罗,但西塞罗并未完全按照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路数来写作《论题术》,他所论述的论题既不是对亚里士多德《论题篇》所列论题、甚至也不是对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列论题的直接阐释。萨拉·鲁比内利指出,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提出了近300个论题,而西塞罗只列了19个,西塞罗在《论题术》中所论述的某些论题的名称(比如“矛盾”论题)与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所讲的相关论题是平行的,而且,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2卷第23章所列的29论题很多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并未出现。此外,西塞罗所描述的一些论题的名称(比如“差异”论题)既没有在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出现,也没有在其《修辞学》中出现。[10](P124)当代芬兰古典文学专家凯米奥(Jorma Juhani Kaimio,1946—)在1967年撰写的《西塞罗〈论题术〉:序言与来源》一书中认为,西塞罗对论题的描述可能有4个来源:(1)我们现今所知的亚里士多德《论题篇》;(2)亚里士多德《修辞学》;(3)某一本亚里士多德尚不为人所知的题为《论题篇》的著作;(4)以亚里士多德的名义出现、但并非亚里士多德作品的某个伪作。(28)现今流行的观点是,在西塞罗的论题表背后有一种后期希腊化的渊源,其中包含有柏拉图学派(Academic)、逍遥学派(Peripatetic)以及斯多葛学派(Stoic)的素材。(29)这种看法或许是道理的,我们至少可以看到西塞罗《论题术》思考的杂糅特点(比如对赫玛戈拉斯[Hermagoras]“争点论”和斯多葛学派辩证法[逻辑学]观点的部分吸收、融合)。本质上看,西塞罗所讲述的论题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论题,而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纯辩证论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西塞罗的《论题术》属于一定程度上含有杂糅性质的逻辑成分的(法律)修辞学著作。
 
  德国美因茨大学教授特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 Viehweg,1907—1988)也曾对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与西塞罗的《论题术》进行过比较,指出: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论题篇》中构想出一个辩证法的理论,在此过程中,他提供了一种结构较为松散的论题目录,在很大程度上适合服务于实践。西塞罗对这一点感兴趣。他把论题学理解为一种论辩的实践(eine Praxis der Argumentation),它运用一种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他格式化了的论题目录。亚里士多德首先(尽管并非唯一)关心的是理论建构,而西塞罗所关心的则是业已建构的论题目录的应用。亚里士多德主要关注(论证)理由,西塞罗则主要关注(论证)结果。[6](P29)总体上说,西塞罗的论题学在水平上逊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6](P25)
 
  尽管如此,菲韦格也承认,如西塞罗所强调的,论题学(术)是一种寻找前提的程序(ein pramissensuchendes Verfahren),他把论题学作为开题术而与明证的逻辑(即判断术)分离开来(参见上文),这绝对是有意义的。因为按照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径直地把关注收集思想素材的反思同其他旨在逻辑应用的事情加以区别。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旨在逻辑应用的事情置于关注收集思想素材的反思之后。这样看来,论题学是一种前导性的沉思(eine prologische Meditation),因为作为使命来看,发现前提(die inventio)是第一位的,得出结论(die conclusio)是第二位的。论题学必须首先指明:人们应如何寻找前提。而逻辑只是接受前提并应用前提。[6](P39—40)
 
  同时,菲韦格还强调,西塞罗的《论题术》比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具有更大的历史影响,在修辞学(论题学)与法学之间的关联上,在古典时代晚期的修辞学向中世纪过渡的过程中,西塞罗的著作受到了令人惊讶的推崇。(30)但菲韦格没有就“为何西塞罗的作品影响此时超过亚里士多德”这一点做进一步的展开。其实,这与我们在本章开头所讲的史实有关,即: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亚里士多德的许多著作在拉丁语世界灭失,只有少量著作在中世纪早期得以利用。相反,在中世纪早期,大多数“小拉丁修辞学家”(Rhetores Latini Minores(31))采取了西塞罗《论开题》中所提出的修辞学开题之非亚里士多德进路,而那些将古典时期的逻辑和修辞学引进拉丁中世纪的关键人物,比如,北非人迦太基律师马丁努斯·卡佩拉(Martianus Capella,生卒不详),西班牙基督教神学家、拉丁教父伊西多尔(Isidor von Sevilla,约560—636),罗马晚期政治家、历史学家和僧侣卡西奥多(Cassiodor,全名为Flavius Magnus Aurelius Cassiodorus Senator,约490—约585),他们讨论西塞罗的论题,要么直接依据其《论题术》,要么是相互征引。[3](“introduction”P29)而亚里士多德著作在欧洲重新被发现并受到重视,则是几个世纪以后的事情了。(32)
 
 
   
    【注释】
  ⑴Theodor Viehweg,Topik und Jurisprudenz,5Aufl.,Verlag C.H.Beck,1974,S.19.按照德国科隆大学法哲学和公法学教授马丁·克里勒(Martin Kriele)的说法,亚里士多德不仅是“论题学”概念的发明者,而且也是该项事业的开创者。参见Martin Kdele,Theorie der Rechtsgewinnung,Duncker&Humblot,1967,S.133.
 
  ⑵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之汉译很不统一:罗念生在所译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3页脚注4)中将它译作《部目篇》;贺麟、王太庆在所译的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73页将之译为《正位篇》或《论“场所”》;亨利希·肖尔兹的《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9页)的译者将之译为“论辩篇”,马玉珂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第249页)撰写的“《工具论》”词条以及奥地利学者雷立柏(Leopold Leeb)所著《古希腊罗马经典100部》(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14页)也持此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新德汉词典》第1173页对该词的解释是“(古代修辞学上的)词序学,语序学”;谢大任主编的《拉汉词典》将之译为“论题方法,有关求得论证的学说”(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44页);陈爱娥将其译作“类观点学”(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亚里士多德《工具论》全译本,将第五篇译作《论题篇》(由徐开来译)。
 
  ⑶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Introduction”p.25;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a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93.有关斯特拉图的生平,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5页。
 
  ⑷这个时期的修辞学教育和研究具有了一项附加的职能,即:教化和引导“年轻人进入希腊的生活方式”。参见M.Ballif&M.G.Moran,Introduction,in N.Ballif&M.G.Moran(Eds.),Classical Rhetorics and Rhetoricians:Critical Studies and Sources,Praeger Publishers,2005,p.9.
 
  ⑸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的修辞学教授詹姆斯·J·墨菲(James J.Murphy)指出:公元前90年前后,罗马修辞学理论第一次达到全盛时期,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最为重要的罗马修辞学著作。参见James J.Murphy,The Codification of Roman Rhetoric.With a Synopsis of the Rhetorica and Herennium,in James J.Murphy,Richard A.Katula,Forbes I.Hill,Donovan J.Ochs.,A Synoptic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3rd),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Inc.,2003,pp.127—128.
 
  ⑹参见George Kennedy,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158.西塞罗著作的研究者奥克斯(Donovan J.Ochs)认为,西塞罗的学术活动开始于公元前86年,当时发表了有关阿拉托斯(Aratus)、荷马(Homer)、柏拉图(Plato)和色诺芬(Xenophon)等人的译作,还有,撰写了《论开题》。
 
  ⑺西塞罗的《论题术》,其拉丁文标题是Topica(德文Topik,英文Topics),其与亚里士多德著作同名,为避免与之混淆,故采取“论题术”作为中文译名。应当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在西塞罗19岁(公元前87年)所写的(论开题)中已经出现了“论题”(locus)一词,后来在公元前55年写的《论演说家》第一次讨论了一个论题表,他把这个论题表的来源回溯至亚里士多德。参见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93.
 
  ⑻维利亚(Velia),在古希腊时期称作爱利亚(Elea,一译“埃利亚”),公元前535年左右由希腊难民建立,该地就是著名的爱利亚学派的发祥地,哲学家巴门尼德及其学生芝诺的故乡,现位于意大利帕埃斯图姆东南约25英里。
 
  ⑼有关西塞罗逃亡的确切时间和航行地点这一段史料,参见Manfred Fuhrmann,Das zivilrechtlichen Beispiele in Ciceros Topik,in Thomas Schirren und Gert Ueding(Hsg.),Topik und Rhetorik,Max Niemeyer Vedag,2000,S.54;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122.
 
  ⑽参见Theodor Viehweg,Topik und Jurisprudenz,5Aufl.,Verlag C.U.Beck,1974,S.25.时任英国阿伯丁大学法理学教授、后来任剑桥大学民法教授彼得·施泰因(Peter Stein)持相同看法。他指出,西塞罗的《论题术》声称是对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一种改编,但与后者没有什么相似之处。参见Peter Stein,Regulae Iuris:from Juristic Rules to Legal Maxims,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66,p.39.
 
  ⑾我们在本书第1章有关辩证法一词的演变中曾经引述过: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辩证法就是我们现今所称的逻辑学,这个说法经过马丁努斯·卡佩拉和卡西奥多等人而被引入中世纪。参见:[德]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页;Theodor Viehwee,Topik und Jurisprudenz,5Aufl.,Verlag C.H.Beck,1974,S.30.
 
  ⑿在斯多葛时代,判断术(ars iudicandi)是以既定的前提为基础进行推理的技术(因而也可以称为“明证的逻辑”,即后世的形式逻辑),而这恰好与开题术(ars inveniendi)相区别,后者是寻找前提的技术;论题术包括寻找论题的技艺,在此意义上它属于开题术的范畴,不过,论题术也包括应用论题的技艺。
 
  ⒀顺便说一句,公元一世纪古罗马修辞学家、教育家昆体良(Marcus Fabius Quintilianus)在其所著的《雄辩术入门》第5卷第10章第20—22节(Institutio Oratoria)中也采取了西塞罗的说法,把“论题”(loci定义为“论证的地点”。他将论点同“鸟”、“野兽”和“鱼”相比较:为了找到“鸟”、“野兽”和“鱼”,避免漫无目的地搜寻,人们必须知道它们的出生地或栖息地。同样,论点也不是到处可寻的,它们也不应该漫无目的地去搜寻,而应该系统地去寻找。参见Tessa G.Leesen,Caius Meets Cicero.Law and Rhetoric in the School Controversi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2010,pp.33—34.
 
  ⒁故此,美国孟菲斯大学教授勒弗(M.C.Leff,1941—2010)指出,尽管西塞罗在《论题术》导言中提到亚里士多德,但西塞罗的(论题学)理论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之间很少有相似之处。参见N.C.Leff,The Topics of Argumentative Invention in Latin Rhetorical Theory,Rhetorical(1983),p.30.
 
  ⒂参见Theodor Viehweg,Topik und Jurisprudenz,5Aufl.,Verlag C.H.Beck,1974,S.26.菲韦格的观点可能来自西塞罗在《论题术》第5章开头所讲要提供给特雷巴求斯更多的有关论题术知识的话:“有你(特雷巴求斯)这样食欲旺盛的人赶赴这场学习的盛宴,我要以这种方式招待客人:宴会过后还有剩余,而不会让你吃不饱离开这里。”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 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26—127;[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⒃西塞罗在《布鲁图斯》第41章曾经比较过当时的两位法学家:一位是是自己的同学、在罗得岛一起学习过修辞学的塞尔维尤斯·苏尔比丘斯·鲁福斯(Servius Sulpicius Rufus),另一位是自己的老师昆图斯·斯凯沃拉(Quintus Scaevola,西塞罗曾在其门下学习过法律)。西塞罗明确地把塞尔维尤斯·苏尔比丘斯·鲁福斯摆在了比斯凯沃拉优先的位置:“我的看法是,在市民法上,无论斯凯沃拉还是许多其他法学家都已经有大量的经验,但唯独这一位(即鲁福斯)拥有属于技艺的知识。”“因为他(鲁福斯)把这门所有技艺中最重要的技艺仿佛当作一盏明灯带进了这个领域,而其他人对于这个领域胡乱地作出裁决,进行庭审活动。”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06—707页。
 
  ⒄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第1卷第11章末尾曾经说:“主题不应离证明的领域太近,也不要离它太远,因为前者让人不得置疑,而后者对于训练者的技艺来说又困难太多”。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西塞罗关于“与主题相距甚远、与主题截然分离的论证”之说,显然与亚里士多德的上述思想有关。
 
  ⒅由此可见,西塞罗有关两类论题的说法,混合了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1卷有关两类有关属于和不属于技术本身的“说服模式”(见本书第1章)的说法,但有明显不同: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谈到过所谓“属于技术本身的论题”(artisic topoi)和“不属于技术本身的论题”(non—artistic topoi)。西塞罗有关“不属于技术本身的论题”与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第2卷第23章所列举的“判断论题”(topos from judgement,论题[11])比较接近。有关这一点,参见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127.
 
  ⒆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4章重点论述第一类论证,在第5—18章具体列举第一类论题,笔者将两者合并讨论,因为按照西塞罗的理解,论证包括在论题之中(见上文及注释)。
 
  ⒇埃利乌斯的全名是Lucius Aelius Stilo Praeconinus,也被称作Aelius Stilo,生于约公元前154年,卒于公元前74年,系罗马拉丁语言学和拉丁文学的第一位系统的论述者,曾是罗马历史上著名学者瓦罗(Marcus Terentius Varro,公元前116—公元前27)以及西塞罗的老师。据西塞罗记载,埃利乌斯是一个斯多葛派学者,同情贵族制,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
 
  (21)有关“屑”和“种”的论题和论证,西塞罗引述了更多罗马法的例子,比如“雨水”,“造成损害的雨水”,“由于土地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雨水”,“由于人的过失而造成损害的雨水”,如此等等。
 
  (22)有关“对立”论题和论证,西塞罗也引出罗马法的例子,说对财产的“用益”(usus),不同于对它的“消费”(abusus)。
 
  (23)西塞罗的时代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把辩证法家看作是现今所说的逻辑学家,因为当时还没有专门的逻辑和逻辑学家的概念。参见上文有关辩证法一词演变的论述和注释。
 
  (24)有关斯多葛学派五个非证明的基本推论式的介绍,参见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4—126页。
 
  (25)托比亚斯·莱因哈特指出,应从该词宽泛意义上来理解“个案”(causa或case)。按照我的理解,即不应把“个案”只理解为法律案件,而应是指一切“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事务”之情形。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introduction”p.6.
 
  (26)按照西塞罗在《论题术》第21章(第79段)的理解,个案考察涉及具体的人、地点、时间、行动或事务,而命题是个案的一部分。每个问题均涉及相关个案的某个方面。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58—159;[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3页。
 
  (27)西塞罗在《论开题》中对于“争点论”也有更为详细的讨论,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53、203、217页及以下。
 
  (28)参见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124.这里应注意一个或许值得进一步考证的历史细节,即:我们在上文谈到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校编史时曾经指出,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中叶(公元前50—40年前后),另一位来自罗得岛的古希腊逍遥学派哲学家、曾担任吕克昂学园第十一任主持者的安德罗尼克(Andronicus of Rhodes,生卒不详)对《工具论》予以重新整理出版,这成为流传后世的基础版本。西塞罗与安德罗尼克几乎生活在同一时期,他应该是熟悉安德罗尼克的及其主持的吕克昂学园的,甚至他也许知道安德罗尼克编订亚里士多德著作的工作。应当说,西塞罗从安德罗尼克那里获得权威的亚里士多德《论题篇》并不困难。总之,西塞罗与安德罗尼克之间关系的考证,对于西塞罗掌握亚里士多德著作的情况的了解亦很重要。对此,目前我掌握的文献尚没有这方面的说明。
 
  (29)参见Sara Rubinelli,An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p.124.托比亚斯·莱因哈特特别考证了柏拉图学派哲学家斐洛(Phio of Larissa,希腊文中Φιλων;公元前154/3—公元前84/3)对西塞罗论题术形成的可能影响(据称,公元前88年,斐洛从雅典来到罗马,讲授哲学论题学和修辞学,西塞罗曾经听过他的课程)。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introduction”pp.9—17.时任英国阿伯丁大学法理学教授的彼得·施泰因也认为,西塞罗的《论题术》可能是基于某个后期希腊化的修辞学文本写成的。参见Peter Stein,Regulae Iuris:from Juristic Rules to Legal Maxims,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66,p.39.
 
  (30)参见Theodor Viehweg,Topik und Jurisprudenz,5Aufl.,Verlag C.H.Beck,1974,S.25,43—64.除菲韦格外,托比亚斯·莱因哈特重点从3个方面论述了西塞罗《论题术》在历史上的重要性:(1)这篇论著是西塞罗个人理解修辞学的某个方面的理论结晶;(2)它在论证理论的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反映了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理论之希腊化时期的发展,研究《论题术》,探究它的来源,可以澄清亚里士多德之后论题学说的历史以及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前一世纪的修辞学与哲学之间的关系;(3)《论题术》是献给法律家的,西塞罗不仅努力让论题理论,而且也力图让哲学源头的其他原始素材适应法律家的需求。而且,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前一世纪也被普遍认为是罗马法学(Roman legal science)产生的时期,法律程序上的根本改革伴随着法律方法论(legal methodology)以及法律资料组织上的变化。这些变化被描述为一种变革。西塞罗的《论题术》深受这些发展的影响,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对罗马法的变革作出了贡献。参见Tobias Reinhardt(ed.),M.Tulli Ciceronis Top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reface”pp.ⅶ—ⅷ,“introduction”chap.4.
 
  (31)Rhetores Latini Minores应该是指中世纪从事修辞学教科书编写的修辞学家们。这个提法来自德国19世纪古代语言学家、图书馆学家卡尔·菲尼克斯·哈尔姆(Karl Felix Halm,1809—1882)所编的一本书的书名。参见Karl Felix Halm,Rhetores Latini minores,Lipsiae,1863.
 
  (32)直到12世纪30年代,西欧学者才得以了解亚里士多德的全部逻辑学著作,此后受到中世纪宗教统治者的重视,亚里士多德的地位也越来越高,他的话被当作判断一切问题的标准和真理。参见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2页及以下页。
 
     【参考文献】
    [1]马玉珂.西方逻辑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2][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Tobias Reinhardt.M.Tulli Ciceronis Topica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4]Donovan J.Ochs.Cicero's Rhetorical Theory.With Synopses of Cicero's Seven Rhetorical Works[A].James J.Murphy,Richard A.Katula,Forbes I.Hill,Donovan J.Ochs.A Synoptic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3rd)[C].Abingdon: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2003.
 
  [5]George Kennedy.A New History of Classical Rhetoric[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
 
  [6]Theodor Viehweg.Topik und Jurisprudenz,5 Aufl.,München:Verlag C.H.Beck,1974.
 
  [7]Letters to Friends by Marcus Tullius Cicero:to C.Trebatius Tesa in Gaul,from Rome,January or Februry 53 BC[Z].
 
  [8]学说汇纂:第一卷[M].罗智敏译.纪蔚民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9]M.Tulli.Ciceronis Scripta Quae Manserunt Omnia[M].Lipiae:Sumptibus et typis B.G.Teubneri,1851.
 
  [10]Sara Rubinelli.Ars Topica:The Classical Technique of Constructing Arguments from Aristotle to Cicero[M].Van Godewijckstraat: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V.,2009.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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