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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三十年峥嵘岁月法治路 开辟民事法发展繁荣里程碑 ——专访李静堂教授


发布时间:2013年8月4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17736

 

编者按:李静堂教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主要带头人之一,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主持的第二次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4年出任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首先提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观点,还最早提出并论述专有物的特征。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践行着自己的法治道路,见证了中国民事法学的历史发展。

201213,中国私法网记者对李静堂教授进行了专访,李教授在访谈结合自己的研究经历,总结了中国民法学尤其是湖北省民法学的历史大事记、回顾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发展过程,并就近年的民事法研究热点畅谈了自己的观点。本网现特将李静堂教授访谈实录整理为文字与读者共享,以期同受感染,共获成长。

 

 

 

(李静堂教授接受中国私法网记者专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日益繁荣,而您又从事民法研究多年,您能总结一下我国民法学研究发展的大事记吗?

 

李静堂教授(以下简称“李”):从我国来看,民事立法的历史很长,从54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民法典,这恐怕在民法立法史上是最长的一个民事立法期间。从民法学研究来看,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因为在前30年法学领域的禁区很多,法学老师的研究没有太多东西。政治太严了,所以法学领域好多涉及到政治的谁也不敢展开。民法理论主要课题的研究真正开始是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时候民法开始起步,但最开始民法研究还是不行,主要是研究人员的缺乏。前30年政法院校停止招生,有的撤销了,有的解散了,根本没有培养什么法学人才,当时的法学人才基本上还是50年代或者老一代的,力量很薄弱。

 

相比较而言民法的研究虽然起步很晚,但是发展很快。民法理论研究自身的缺陷,就是人才不多。而且当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很大,再加上经济合同法在社会上的兴盛,民法在社会上知之不多,导致民法理论的研究起步比较艰难,力量比较薄弱。后来很多兴盛的力量都起来了,当时80年末90年代初一些政法院校恢复招生,慢慢人才也培养起来了。那些50年代,60年代初学习民法的也回归到了法学领域。在与经济法的大争论、大讨论的过程中,民法理论研究的队伍逐步形成,慢慢壮大。加上民法领域的人才增多,说服力也增强了。

 

从民法领域来看,民法的研究首先还是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一般像我们这些年纪的人受原先固守的思想比较多,特别是过去的政治运动,祸从口出,所以从我个人来讲就是要解放思想,要敢说。这样思想解放了,认识问题的路子就宽了。民法领域,不像刑法那样与政治特别接近,但是民法的好多东西在过去都是批判过的,比如人格权,过去都批评人格权商品化,西方也批判过它。这些问题你敢不敢研究,敢不敢探讨并把它写成东西,在世界上进行讨论传播。

 

民法领域的研究刚起步的时候一般地都是应付教学,刚恢复招生的时候连个民法教材都没有,都是靠自己到处找点资料组合组合,因为资料缺乏,困难很多,而现在的民法教材很多了,随着开拓一些受政治影响过多、不敢动也不敢说的民法问题,民法的研究成果还是很多的。从现在看,这三十年,特别是民法的基础理论我认为是搞得比较好,比较扎实的。民法理论研究,民事立法当中怎么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的基本需要,在这方面来说还是很突出的。一般都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大事记进行研究,具体说有哪些成果就说不清了,主要是太多了。现在参与这方面研究的人才也越来越多,以前在财经大学法律系没有分出来的时候教民法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罗校长,她忙于行政,再一个就是我,真正搞民法的只有两个,现在看看我们学校的人才,真是可歌可叹。

 

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的争论,民法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探讨和研究,这两个学科的争论也促进了民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为了中国的实际要很好地去思考究竟是先搞民法立法还是先搞经济法的立法,这个争论是很大的。特别是80年代初期,大争论促进民法学科的研究有了一些成果。

 

30年有一些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规定慢慢地从民法理论上突破了,提升了,使得我们民法立法的适用性更强了一些。总的感觉在法学理论当中,民法研究的成果还是居多一些,比较系统一些。民法领域本身是又宽又深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又快,研究的课题也多。在民法研究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起了很大的组织、推动的作用。80年代初期,民法学研究会每次开会研究的成果还是比较多比较新的。

 

当然,民法学的研究也是和民事立法有些衔接性的,民法立法、研究、实践这三个是密不可分的,民法的研究支撑和推动了民事立法,而立法也提出了一些研究的课题。因为立法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要研究社会问题,立法问题,还有自身理论的探讨三者结合。这在30年的立法研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开头这几年主要是民法典等一些重要方面的研究,之后合同法的制定、公布,这在民法理论家和经济法理论家的争论当中可以看到,经济合同法的不适应性,民法当中合同法的重要性,到了90年代便制定了合同法,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这对从理论上,实践上推动民法立法是一个正式的开端。另外加上民事审判结构的调整,比如民事庭、经济庭的调整,把民事审判归位到它应有的位置,这些都使得民法立法真正开始走向发展。

 

再谈谈《民法通则》制度的通过,那不仅是一般的理论争端,它在立法上都有着很激烈的讨论焦点。《民法通则》通过之前,1986年元月份,委员长召集民法通则讨论座谈会我去了,当时经济法学派提出的十点意见非常尖锐,说非要坚持先制定经济法大纲,再考虑制定民法,这是理论上的争论。后来当时的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披露那个材料,说在《民法通则》通过前夕经济法学派有人写了材料给一个比较有名的记者,作为内参报送给中央了,这样民法通则制度的通过就有些困难。后来秘书长通知委员长,找中央书记处的书记,书记说那你(民法学派)得写报告,因为政治局委员都已经同意这个内参的意见了。我们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一些问题,这与与经济法是有区别的,所以这样我们就写了报告,又经过了讨论团的讨论,再送到中央,这才使得民法通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很困难啊!从理论争论的激烈,到立法上的研究分歧,这些材料是后来《民法通则》公布10周年,就是1996年,秘书长在讲《民法通则》问题的时候才披露了这个消息,这个问题就不多说了。

 

记:李老师,刚才您说了一下我国民法发展的大事记,下面您能不能谈一下湖北省的民法发展?

 

李:湖北省也是这样,情况大体是一样,湖北省的民法学会在全国各个地方上的民法学会成立是最早的,它是19849月在省高院成立的,那时候,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还没有成立,那时我写了封信给佟柔老师,佟柔老师还是来了,他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研究会筹备小组的组长的名义,带着筹备小组的秘书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的,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还做了学术报告,听了学术报告,大家很兴奋,他讲了很多东西,感觉启发很大,但是当时成立民法学会的时候,寥寥无几啊,搞民法的,那时财经学院法律系只有两个,武大是余能斌老师是刚回来,其他的就是实践部门,组成学会的人员就寥寥无几。各个学校随着民法教学教师队伍的增强,民法学活动推动民法学研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开设民法学会,审判实践部门、律师界、各个方面企业界――我们和企业界联系很密切,像原来的武汉电缆厂、湖北电力公司、武钢,还有铁路设计院等等,和他们都接近,一方面,民法的研究在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的改革等等遇到很多课题,帮助它研究,同时也提高民法研究水平,但是实践当中的一些问题,民法学也帮助它解决,甚至个别案子特别不合理,民法学就找找人帮它解决一下,有时候通过焦点访谈、中央一频道,那是98109号焦点访谈播了以后,1015号武汉市主管机关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就是从湖北省发展来看,民法的研究或者那几年的改革当中的问题,这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帮企业解决了实际问题,它也支持民法学的研究,民法学会那些年主要是企业在物质上、开会给予支持,学会在法律、研究这些方面互相支撑。

 

民法在湖北省武汉的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还是比较突出的,比如说1987年,就是中国法学会第一次评先进优秀论文,后来从法学文萃,就是那些论文的选集,我看了评选的三十篇文章,在30个得奖的将论文当中,湖北省就占了五个,其中我们政法学院就有四篇,武汉大学一篇,其中有两篇是民法学会推荐的,从这个数字中说明,民法的研究应该是可以的,而且从民法学会来说也是那一年评优秀法学会先进单位,湖北省法学会是先进单位,从这些看,可以讲是全国最早的一个民法学会,做出了一些事情,当然后来发展就更可观了,招了研究生,招了博士生,大体就是这样。

 

记:那李老师,您能不能在谈一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呢?

 

李:学校发展的路程是坎坷的,撤撤恢复恢复,合合分分,从前三十年就是五十年代那个时候,还比较正常,但是57年反右以后,民法学慢慢就走下坡路。到了六十年代,就停止招生了,我们是招到65年,后来湖北大学撤销,就都散了。七十年代初期,湖北大学撤销之后就成立了湖北财经专科学校,过了两年成立湖北经济学院,77年才恢复招生,当然我们还是招得比较多,我们是一个班,武大没有招,北大招了二十几个人(半个班),吉林大学招了一个班,所以全国那一年招了两个半班,真正的开始还是77年这次恢复招生以后,在人才教师很缺的情况下,在慢慢发展,把有的老教师也要回来了,法律系就慢慢支撑了七八年,77年到85年。这一阶段,我们这毕业了,西北政法、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就这样慢慢的年轻队伍才搞起来,后期有了人,但是那时候的任务主要是教学,科研都没有动力和精力顾及到,八十年代那一段,法学教育科研有一点,但是比后来都差远了,开始也就是吴汉东、覃有土,现在是赵家仪他们,这个时候,学校的理论、教学都处于比较困难的阶段,真正后来开始还是政法学院恢复以后,人才一方面是借人,一方面是自己培养人,这个队伍就慢慢形成,原来那个民法教研室,在财经学院的时候,最开始也就那五六个人,经济法的,还有婚姻法,人很少。在九十年代以后,队伍都已经形成了,质量数量都很客观了,我们这年纪大的就退位了,九十年代之后就是麻昌华这一些了,所以说现在比过去的老师多。去年学院请我们吃年饭的时候就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土地法律问题的研究,像吴汉东,一年搞了十来篇文章,法学研究的、中国法学的还有社会科学的,我想,民法这个学科能够成为中国国家的重点学科也是不容易,和这些年轻一代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记:您对民法典的制定有什么看法呢?

 

李:制定民法典呢,一种主张是制定民法典,这两种主张实际意义并没有多大差别,都是从两个法系考虑,大陆法、普通法现在都在接近,普通法由案例法到制定法,也是向大陆法靠近,大陆法也吸收普通法的一些好处。但是从我国来看,我还是倾向于搞一个民法典。我有这几点考虑,一个,从我们近现代民法的立法史来看,中国人民努力都是想搞一个民法典,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就是一个法典的框架,民国初年对这个草案也还在研究,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办案的时候还沿用这个民律草案的一些东西,国民党到二十年代就开始搞民法典,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法典在中国一般来说还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对于上一代的法学家。在一个从我们国家的立法例程来看,它的初衷也是像搞一个民法典,1954年这个稿子是三编制,但是三编制当时的指导思想不一样。到60年代,当时三编制的框架也是搞一个民法典。80年代弄的那个框架就更全一些,那个稿子是八编,基本上外面是一个民法典的框架,但因为《经济合同法》1982年公布,80年代初的那几个民法典的稿子就没法再用了,因为将民法最重要的合同部分抽出来之后就不成编了。后来就有了《民法通则》,它没有分编,但是它分章,但是它的内容还是形成了一个类似于民法典的框架。《民法通则》颁布前后我发现还是按照它的框架在一个一个颁布单行法,先是1985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后来是90年代的《合同法》,再是新世纪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应该说都是按照80年代《民法通则》的框架来进行的。这样看来,还是立单行法把这些组合起来,把立法者的初衷实践,现在第一次起草民法典草案的老师大都不在了,只有江平老师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位老师在中央电视台讲民法的时候,说我们国家的民法基本上还是大陆法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立法来看,其初衷还是想完成一个民法典。这个在过去经济法和民法争论的时期,民法界没有提到搞民法典还是单行法,没有很大分歧,当时还没有顾得上,主要是解决民法和经济法的问题,民法典的问题是在解决了民法与经济法的问题之后提出来的。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再一个,我们现在的民法单行法体系比较零散、凌乱,如果说再通过很细致的加工,把《民法通则》中有关民法总则、知识产权的问题那几章再好好弄弄,还有再修订其他的单行法,这样就能形成比较完整、严谨、科学的体系,我想这样的话既比较好看,也比较好用。反正从这几个方面看,我还是比较支持民法法典化。

 

记:您对民事责任有过深入的研究,还出版过一本《民事责任》的专著,请问您是如何看待我国近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其实施后的影响呢?

 

李:《民事责任》这本书与现在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差的比较远,《侵权责任法》考虑的比较全,我们这本《民事责任》是80年代末出的,当然我们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看法。从《侵权责任法》总体上是针对侵权来说的,总体上来看我认为它是不错的,它解决了社会上很多问题,解决了《民法通则》许多不完整、不适应的问题。比如说致人死亡的赔偿和致人伤残的赔偿,《民法通则》规定的就不合适,《侵权责任法》把它改变了。社会上有种说法就是“打伤不如打死”,打死的话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是赔个丧葬费或者是死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是致残的赔偿规定比较不合理。《侵权责任法》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了规定,不要小看这一点一滴的规定,它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我看《侵权责任法》,觉得总体上还是规定比较全面,比较实际。

 

记:近来,人格权立法讨论日渐热烈,您对我国的人格权立法有何看法呢,我们人格权立法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

 

李:人格权要不要单独搞一个立法呢?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应当是包括了人格侵权,要单独搞一个人格权法单从保护人权、人的利益出发是可以的,但是它的内容或许可以直接涵盖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人格侵权都是损害赔偿可以解决的,再单独立一个人格权法它的内容又该怎么办?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没有商法典,但是还是保护得比较全面的。同样我们看人格保护,像日本的人格保护基本上都吸收过来了。《侵权责任法》的很多规定就把人格侵权包括进去了,所以我就觉得怕到时内容太单薄了。

 

记:您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几十年,在法学界颇受大家的尊敬和爱戴,您认为应该怎样提高法律人的法学修养和人生境界呢?

 

李:从我过去的一些体会,从事法学这个方面,一方面要苦钻理论,另一方面要深入实践。我的基本看法是外国的理论和东西不能不吸收,但是研究的客体和问题要针对中国的实际。要解决法学的一些问题,既要抓好理论知识,打好理论基础,又要深入基层,解除社会实际。从我自己的体会,我在学法学之前南下到江西几年,做过一些数据调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就是这段时间对我后来学法学、教法学很有益处。所以,要从课本读起,从实践、从小事做起,社会问题了解得多一些,你的法学基础就更扎实,对你法学的修养就有好处。总之,理论和实际必须要紧密结合。现在大学毕业怕下基层、做小事,但是大事从小事做起,大学问从小学问而来,一步登天是比较难的。

 

记:中国私法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学术网站,获得过“全国十佳学术网站”,您对于我们网站的发展有何建议和期望呢?

    

李:中国私法网这个网站主要是传播民法理论,推动民法学的发展,也推动民事审判的发展。上次湖北省公共频道开一个传播法的会议让我去参加了,在会上的发言跟你刚才提的问题也差不多。我想说一个是网站要好好传播民法学研究的状况和成果,再一个要好好把这些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要推动研究、教学和审判实践的发展。

 

 

 

 

(李静堂教授与中国私法网记者合影)

 

                             

李静堂教授简介:1925年生,教授。19621965年曾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主持的第二次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4年出任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会会长。首先提出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观点,还最早提出并论述专有物的特征。著有:《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及法律形式》、《股份制是使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重要法律形式》、《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及承包经营》、《加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的法律保障》等。

 

  者:王丹 曹益凤 祝叶舟

文字整理:曹益凤 祝叶舟 王丹

  影:祝叶舟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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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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