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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贵的法律常识


读《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有感
发布时间:2012年2月5日 黄炜 孟强 点击次数:3288

   

    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BoaventuradeSousaSantos),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法学院教授,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经济学院社会学教授,科英布拉大学社会研究中心主任,科英布拉大学1974年革命文档研究中心主任。他在全球化、法律社会学、认识论、民主人权等领域著述颇丰。

 

  以前就曾阅读过桑托斯教授的论文“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当时就惊叹于他对于交叉学科研究方法运用之娴熟、分析之深刻。因此对教授的这一力作也充满了阅读的期待。

 

  现代性来“过”吗

 

  桑托斯教授与本书中所建构的理念是颠覆性的,介于肯定与否定之间,并且以一种纵横交错的视野来描述法律,追溯法律在16世纪以降的发展历程,这种历程建构在现代性范式随着它相伴相随的两个过程而日益枯竭的历史。

 

  这个过程就是我们常常挂在嘴边但却不知其所指的转型时期。范式的转换具有两个维度,分别为认识论维度和社会政治维度。现代性范式以科学之名否定一切旧的思辨和纯经验的认知途径,从而将一切知识都统摄在科学的名下,但丝毫不顾及是否真的如此。

 

  与之同时,社会政治维度的现代性范式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模式的全球大洒播,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体系,而这是一种与过去断裂开来的生产消费世界。

 

  但所有这一切的常识都建立在一种巨大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建构了现代性范式的所有合法性,并呼之而出了所有现代性那令人欣喜鼓舞的承诺,包括民主、平等、自由、人类的永久和平!这个过程就是社会解放和社会规制之间那种持续不断的、动态变换的张力。

 

  人类现代性取代前现代性的历史正是建立在这种动态过程基础之上,16、17世纪以来都是如此。

 

  但19世纪中叶之后,这个动态基础开始死亡,社会解放成为社会规制的殖民地,现代性壮志未酬身先死!社会规制日趋扩张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法律,借现代性之名,它日益吞噬着现代性的承诺,并将它自身的解放属性日益挤压到不合法的边缘。同时日益踌躇满志地由一个中心向全球实现着规制的扩张,实现着它所认可的社会政治模式的主宰。

 

  因为,失却了解放潜力,在这样的科学和法律眼中,世界是“平”的!

 

  但是,只剩下规制属性的法律已经不再是最初的现代性,更毋宁奢望它曾经给与人类的承诺了,也正因为此,现代性遭遇了后现代性范式的强烈阻击。而我们不得不予以质疑的是,现代性来了,但它真的来“过”吗?在那被其边缘化了、偶然化了、非法化了的范式视界中,现代性从没有真正来临,它们的存在实实在在地说明:世界是裂的!

 

  恰其如此,我们需要一种能够予以动态化社会解放和社会规制张力的新范式,对现代性范式所无力解决的问题提供新的解决办法。这种新的分析范式就是对抗式后现代主义。这是与前现代主义、现代主义,甚至当前极为流行的后现代主义都不同的分析范式,尤其在于它不是建立在对现实理性假定的前提之下。这种对抗是后现代主义的分析框架为整个行文布局打下了坚定的理论基础,因为它强调法律的解放潜能,也就因而以追求一种新的法律常识为目标。

 

  常识是真实的吗

 

  在桑托斯看来,现代性范式之下的常识都是以科学之名统摄的,人类现代化的历程中的知识被打上科学的道德标签,从而成为一种略为纯粹逻辑性的体系。科学统摄下的法理念就是现代性的法理念,它的存在有着三个支柱,以科学之名,但却没有实践支撑。

 

  在桑托斯看来,法的国家中心性和科学性失去了解放潜能,能够赋予法新的解放潜能的法理念应当是一种多元主义的、修辞性法理念,而它们在现实世界中日益遭受着失却解放功能的“正统”法概念的杀戮!从而严重背离法的运作实践和世界法律图景的真实。

 

  现代法的第二个真实特征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并以此实现法律世界去政治化的乌托邦。然而,无论是现代主义范式,还是赞美式后现代主义范式,这种乌托邦都无法真正实现。现代法将法去政治化的前提在于将法归功于国家的政治化前提,而赞美式后现代主义在关注个体法律感知的去政治化过程中进一步实现着法律的政治化。因而,取而代之的范式应当采取的是结构性的时空系列。

 

  现代法的第三个特征在于合法性工具主义。在历史进程中,它成为了国家合法性的建构工具,法的解放能力被压制,从而将正当性化约为合法性,并最终实现法律的解放属性被完全吞噬。并形成一种法的规制常识。但这正是历史场景和现代性悖论所需要的常识,因而,我们需要一种新的常识,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常识,这种常识就需要重新赋予法律以解放潜能,而这种可能恰恰来自那些被压迫群体的行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排斥、压迫、歧视与破坏的斗争中,法律被重新赋予了新的解放属性,滋养了带着科学之名的霸权现代性。

 

  现代性的常识并非真实的全景,而毋宁是一种霸权的建构!

 

  法律的解放属性

 

  法律的解放属性的重新赋予需要对现代科学和现代法律脉搏的把握,需要对科学和法律的历史有纵的观察,同时也需要对现代世界的法律模式进行平面的扫描;需要对全球化的现代性表象深刻分析,也需要对外围、半外围地区法律系统的经验考察。既然现代科学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研究进路都不足以突破现代性的樊笼,那么,要完成这些使命,就需要更为深刻的理论工具,本书的尝试就是“扎根理论”。

 

  扎根理论从理论中来,走向法律人类学的田野观察,再提升到民族层面,全球层面,以全球的法律属性重新分析多种格局的法律性。桑托斯在建构起对抗式后现代主义范式后,就走向里约热内卢那被全球化所忽略的地方非官方法律体系,以十几个案例为基础,通过官僚制、强制和修辞的分析重新赋予法律以解放属性,继而从中抽身而出对全球化的路径以及遭遇的抵抗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将新的法律体系描绘成一幅需要我们重新解读的崭新法律地图。并在此基础上回答法律解放潜能的现代疑问。

 

  对此作出肯定回答的,是一种次级的世界主义,它重新赋予了法律世界以解放的功能,以一种与正统世界相互交融的模式,它映射了一种断裂了的全球化,但这种断裂了的全球化所赋予的恰恰是我们失去已久,并需要重新建构起来的法律常识,惟其如此,现代性的承诺才能够真正实现。

 

  掩卷冥思,我们的法律常识何曾深刻如此!

 

  书摘

 

  我们一方面生活在历史的惯性之中,一方面又身处新事物的“上升震荡”(vibrationsascendants)中,傅立叶(Fourier)将后者称为突变现实(emergentrealities)的表象。

 

  16、17世纪以降,作为一种富有生机与革命性的社会文化(sociocultural)范式的现代性产生了,其产生是立基于社会规制(socialregulation)与社会解放(socialeman-cipation)之间的一种全新和动态的张力之上。至19世纪中叶,这种张力开始逐渐向社会规制的方向倾斜,从而妨碍了社会解放的发展,直至后者完全被前者所吞没。这便是在21世纪初我们发现自己所身处的境地。

 

  社会解放沦陷于社会规制,由此造成人们无法继续思考社会解放,这标志着现代性范式的枯竭;但同时,它也象征着一个或多个新范式正初现端倪。转型时代的特征很难刻画,甚至很难命名。转型时代,一半是盲目,一半是无形:因为这代表着从陈旧、熟悉的事物向新颖、陌生事物的转变。

 

  将这样的时代置于一个单纯的名称如“后现代性”之下,也必然是不充分的。但是,正因为不充分有其必要性,且这种名称本身也存在着真理成分,那么只要对其作出准确限定,其使用还是有正当性的(legit-imate)。

 

  按照我的定义,范式转换有两个主要维度:一个是认识论维度,一个是社会政治维度。认识论的转换发生在居主导地位的现代科学范式与新兴范式(emergentparadigm)之间,我把后者称为有关体面生活的谨慎的(prudent)知识范式。社会政治的转换则发生在所谓“全球资本主义”范式与某些表象之间。其中,前者在广义上已被视为一种生产方式、一个有关规范和制度的体系、一种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一个文化的宇宙、一种主观主义的政权统治(regimeofsubjectivities);后者则是关于未来的表象,体现在对前者的替代物之中,以不同方式出现在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中。

 

  (摘自《迈向新法律常识》)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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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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