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享利·维希是哈佛大学的博士和讲座教授,曾担任过美国天主教哲学协会主席,他在“自然法:死亡还是复活”一文中,回顾了自然法观念的演进史,描述了一个几乎与哲学本身一样古老的、不绝如缕的自然法概念:在前苏格拉底时代,就可以发现自然法观念的起源,经过历史上的多次沉浮,在20世纪,自然法理论又再次复苏,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当然还有马里旦,都成为了复兴自然法的英雄人物……
通过这样一番叙述,亨利·维希得出的结论是,自然法不仅没有死亡,相反,现在“它非常活跃”,正处于活跃期。这就是说,“自然法:死亡还是复活”作为一个问题,并没有什么悬念;它的答案是一清二楚的,甚至是不证自明的。
如果说,亨利·维希通过学术思想史的梳理,从历史的角度给我们描绘了一条起起伏伏的自然法观念的河流,那么,对于“自然法:死亡还是复活”这个永恒的问题;对于“自然法:为什么不绝如缕”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还可以从逻辑学的角度予以解释。从逻辑学的观点看,我们认为,自然法之所以不会死亡,是因为它体现了人对于法律的理想状态的追求。
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有缺陷,这是法律的常态,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不可避免的。而所谓的“缺陷”,本质上是人们把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与法律的理想状态加以比较的结果——两者的差异越大,人们对现实法律的评价就越低。因而,如何评价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既取决于法律现实本身的状况,同时也取决于评价者对于法律的理想状况的预期——那些把法律想象得越完美的人,他们对现实法律的评价就越低。正是在评价现实法律的语境中,自然法出场了,它充当了一把衡量各种法律现实长与短的“巴黎米尺”。因而,追根溯源,自然法实际上是人们为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制定出来的一把标尺。
“巴黎米尺”也是一个标尺,为什么没有引起“死亡还是复活”之类的争议?为什么不像自然法那样众说纷纭、载沉载浮?原因就在于:巴黎米尺是一个客观的物理尺度,因而在所有的人类交往过程中都可以普遍适用。但是,自然法却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尺度。它虽然也是一个衡量法律现实的尺度,但是,它却是从人的内心深处生长起来的。正如“在一千个人的心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在一千个人的心里也有一千种自然法。正是因为自然法长着一张千变万化的脸,才出现了人言人殊的自然法理论,才导致了自然法观念的变动不居、起伏不定。
以西方而论,从古迄今,有关自然法的言说可谓多矣,但是任何两个人笔下的自然法都不可能是完全雷同的。单就对自由的追求来看,罗尔斯对自由的想象与洛克对自由的想象显然就出现了较大的差距。而在20世纪的“自由主义大师”中,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诺齐克的自由观念,依然是“一人则一义”,四人则四义,可谓“道术已为天下裂”。
以传统中国而论,由于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当然不可能出现西方文化中的自然法概念,但是自然法的替代物却并不鲜见,诸如天、理、道,或天理、天道之类的概念,本质上都履行过西方式的自然法的社会功能。我国有学者批评过这样的比附与比较——认为自然法是西方文化中的特有概念,要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寻找“中国的自然法”,只能是徒劳。这样的批评虽然言之成理,但它依然疏于察省:虽然中国的天理不能等同于西方的自然法,但是它们在文化系统、文明秩序框架中承担的功能却有相通之处:都在于为有缺陷的法律现实提供一种理想的标准。在这个层面上,把天理、天道之类的概念视为中国的自然法,并无不妥。
以当代中国而论,自然法的概念虽然较少进入法律实践领域,但是自然法的替代物同样存在。譬如,在近年来一直成为法学热点的司法改革领域,虽然学者们很少直接把自然法作为评价司法改革实践的标准,但是学者们念兹在兹的“司法规律”,其实就是一个“自然法式”的概念。何谓司法规律?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具体要求是什么?谁能发现、表达全面而准确的司法规律?这样一些问题,其实与“何谓自然法”一样,都不可能有一个准确而唯一的答案。“司法规律”这个概念,其实表达了学者们关于“司法应当是什么”的想象。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法律实践者关于司法规律的想象都是不一样的。太阳底下无新事,司法规律的这种多变性,意味着它就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领域中的自然法。
西方法学史上流行的自然法,传统中国流行的天理、天道,当代中国流行的司法规律或法治规律,其实都是不同时空背景下的言说者对理想的法律、理想的法治、理想的司法进行想象的结果。从表面上看,自然法、天道、天理、司法规律都是客观的、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人造的,都是人造的圣物。不过,只有通过这种人造的圣物,人类社会的秩序才可能找到一个神圣的、终极性的根源或基础;人作为类的群体性生存,才能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各种各样的自然法概念,其实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形形色色的自然法概念就不会消失。自然法为什么不绝如缕?原因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