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热点研讨   >   王富荣等诉刘吉玲继承纠纷案

王富荣等诉刘吉玲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年9月8日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点击次数:3022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紫民初字第00644号


  原告王富荣。
  原告王晓峰。
  原告王富艳。
  原告王富俭。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太琴。
  原告王玉香(曾用名王玉春)。
  被告刘吉玲。
  委托代理人伍天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权,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富丽。
  第三人王晓花。
  委托代理人邱东明。
  第三人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吉玲,系第三人王某某之母。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王富荣、王晓峰、王富艳、王富俭、王玉香诉被告刘吉玲,第三人王富丽、王晓花、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富荣、原告王晓峰、原告王富艳,原告王富俭的委托代理人龚太琴,原告王玉香、被告刘吉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天忠、王义权,第三人王富丽、第三人王晓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东明,第三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富荣、王晓峰、王富艳、王富俭诉称,2008年5月13日,原告的叔父王玉金在包头市大宇矿业有限公司务工时因工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原告叔父死亡时未婚,也无子女。现原告的父亲王玉兴、被告刘吉玲的丈夫王玉厚、原告的爷爷王金升均先于原告的叔父死亡。原告的奶奶赖立秀于2009年6月死亡。矿方赔偿的赔偿金至今由被告刘吉玲保管,原告的母亲曾通过村干部、家族与被告协商分割该款,但均遭被告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也是赖立秀遗产的合法代位继承人,被告一人独占,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四原告遗产继承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四人的身份。
  2、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四人与被继承人赖立秀的亲属关系。
  3、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王玉金在包头市大宇矿业有限公司务工时因工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的事实。
  4、交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交通费开支100元。
  5、紫阳县蒿坪镇双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赖立秀生前居住在次媳刘吉玲家,但平时长媳龚太琴和次媳刘吉玲两家共同赡养老人。
  原告王玉香诉称,作为赖立秀的女儿,她也是继承人之一,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原告王玉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刘吉玲辩称,被告与四原告系婶侄关系,1977年,被告与四原告一家分家另过,分家后,公公王金升、公婆赖立秀,及小叔王玉金随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居住,多年来,被告对赖立秀、王金升、王玉金的生活、医疗多有照顾,被告对其共同生活成员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公婆王金升、赖立秀,小叔王玉金的安葬事宜均是由被告一手料理。矿方赔偿的赔偿金用于王玉金的安葬事宜,已开支部分,现赖立秀作为王玉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玉金的遗产由赖立秀一人继承。赖立秀生前,被告为其医疗已开支约35000元,赖立秀死后,被告为其安葬又开支约20000元,现赖立秀的遗产还剩约7万元左右,原告四人虽然是被继承人赖立秀的孙子女,但四原告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应分割遗产,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吉玲为支持其辩解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1、刘吉玲全家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与赖立秀的关系。
  2、王金海证明一份,王玉财、王兴元、王兴华、邱洪武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该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刘吉玲对被继承人赖立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3、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王玉金在包头市大宇矿业有限公司务工时因工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的事实。
  4、王玉金丧葬费明细账清单。
  5、紫阳县蒿坪镇林家骨伤科诊所医疗费发票一张,诊断证明书一份,处方23张;该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赖立秀生前在紫阳县蒿坪镇林家骨伤科诊所治病花去医疗费4394.60元。
  6、赖立秀生前花费清单。
  7、杨琴证明。证明刘吉玲在赖立秀骨折时,在其旅店包房居住,共计13天,护理3人,20元/天/床位,共计780元。
  第三人王富丽、王晓花、王某某述称,均同意被告刘吉玲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王金升与赖立秀夫妇生前共养育五子女,儿子王玉兴,王玉厚、王玉金,女儿王玉凤、王玉香。王玉金于2008年因矿难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偿金20万元。王玉金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父亲王金升先于王玉金死亡。王玉金的母亲赖立秀作为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王玉金的死亡赔偿金。2009年8月2日赖立秀死亡。儿子王玉厚与儿媳刘吉玲生育三子女:长女王富丽,二女王晓花,三子王某某。儿子王玉兴与儿媳龚太琴生育四子女:王富荣,王晓峰,王富俭,王富艳。王玉厚、王玉兴均先于赖立秀死亡。
  另查明,王玉金死亡后花安葬费5000元,赖立秀生前在紫阳县蒿坪镇林家骨伤科诊所花医疗费4394.60元,赖立秀生前因感冒等疾病支出医疗费5000元,赖立秀死亡后花安葬费18500元。赖立秀死亡后共有遗产167105.4元,现该遗产由被告刘吉玲保管。
  再查明,赖立秀的女儿王玉凤表示放弃继承权。赖立秀生前一直与王玉厚和刘吉玲共同生活,且儿媳刘吉玲对赖立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赖立秀死亡后,因无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子女即为其法定继承人,而其子王玉厚和王玉兴先于其死亡,其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故王玉厚的子女和王玉兴的子女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被告刘吉玲与被继承人赖立秀属于丧偶儿媳与公婆的关系,被告刘吉玲对被继承人赖立秀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国《
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刘吉玲因对被继承人赖立秀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享有参与继承财产的权利。综上,被继承人赖立秀的遗产应分为四部分,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赖立秀遗产167105.4元,原告王富荣、王晓峰、王富艳、王富俭代位继承其父亲王玉兴的份额41776.35元,即各继承10444.09元;原告王玉香继承41776.35元;第三人王某某,王富丽,王晓花代位继承其父亲王玉厚的份额41776.35元,即各继承13925.45元;被告刘吉玲继承41776.35元。
  二、以上款项,被告刘吉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
  以上第二项,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富荣、王晓峰、王富艳、王富俭其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0元,原告王富荣承担200元,原告王晓峰承担200元,原告王富艳承担200元,原告王富俭承担200元,原告王玉香承担400元,第三人王某某承担100元,第三人王富丽承担150元,第三人王晓花承担150元,被告刘吉玲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焱
                           审 判 员   金相国
                           人民陪审员   蔡德贵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忠剑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童航

上一条: 沈阳冶重、金鹰公司与华源公司仿冒企业名称纠纷案

下一条: 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