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名家讲坛   >   民法学方法论——从学术论文撰写看中国民法之发展(一)

民法学方法论——从学术论文撰写看中国民法之发展(一)


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三讲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8日 吴汉东 易军 高飞 点击次数:6742

题  民法学方法论——从学术论文撰写看中国民法之发展

  201169日(周四) 1930

  :文泓楼一楼报告厅

主讲人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 教授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

        1999年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民法)

        易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6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民法)

        高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副主任 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制研究中心 常务副主任

        2010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民法)

主持人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

        2004年“教育部霍英东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资助奖”获得者

        2010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侵权行为法研究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刘仁山教授:尊敬的吴汉东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我很荣幸能参加我校民商法学科主办的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三讲,这对我本人是很好的学习机会。

 

请允许我介绍今天的主讲嘉宾。第一位是我校的高飞博士,他是2010年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的获得者,他的题目是《中国民法问题的寻找及其研究路径》。第二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军副教授,2006的百优得主,他的题目是《民法的哲学思维》。第三位是我校的吴汉东校长,我国第一届“百优”得主,题目是《多维度与开拓性的法学研究》。这三位“百优”得主都是在我校读的本科和硕士,这是我们民商法学科的骄傲、法学院的骄傲,也是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骄傲。

 

 

 

(刘仁山教授主持)

 

在本次论坛正式开始之前,我还要向大家介绍一点,就是这个论坛的发起人、我校民商法学科的负责人之一陈小君教授,因为今天要在西北政法大学参加她主持的一个课题的研讨活动,不能来到现场。但是她向本次论坛发来了贺信。我现在向大家宣读一下。

 

尊敬的吴汉东师长,易军、高飞博士,老师们,同学们,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承办的“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三讲”即将开讲。今晚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中的三位民法获奖者吴汉东教授(我的本科师兄)、易军副教授(我指导过的研究生)、高飞副教授(我指导过的博士)。我国自1999年开始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到2010年为止,民法学的获奖论文只有三篇。我发现这三篇民法学论文的获奖者皆为我校民商法专业的教师。我感觉这是偶然中的必然,充分证明我校民商法学科多年来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因为他们三位,使得中南大民商法学科卓尔不群,因为他们的不凡成就,我们的团队深受鼓舞。本次论坛以“民法学方法论——从学术论文撰写看中国民法之发展”为题。三位主讲者将从民法哲学、民法中国化、开拓性与综合性的民法研究三个不同的角度,并结合他们各自的经验展开演讲。三位获奖者的获奖论文分别是这三种民法方法论的最佳体现,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从学说史上看,方法论的形成往往是学派形成的重要标志。我们欣喜的看到,我们中南民商法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建树,我们期待更多的中南学人能沿着三位获奖者开拓的民法方法,继续发扬传统,努力钻研,为光大中南法学并使中南法学不断追求新的卓越做出新的贡献。因我恰赴西北政法大学召开学术会议,不能享受此次盛会,特以这种方式表达我对我校民商法学科的衷诚致意、对三位优秀学者的崇敬之心,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贺信宣读完毕。让我们以热烈掌声向即将开讲的三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同时也以掌声向陈小君教授的贺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有请第一位演讲嘉宾,大家欢迎。

 

高飞副教授:谢谢大家!感谢民商法研究中心给我这个机会。在这里谈这个题目,我是很忐忑的。论文写作的经验,每个人的体会是不一样的。我在这里谈自己的写作经验,对大家有多大帮助,我心里没谱。如果能给大家带来一点点的启示,我就非常高兴和荣耀。

 

 

(高飞副教授演讲)

 

我今天的题目和我研究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我觉得在强调民法中国化的过程中,在我的研究中是有一个前提性限制的,是在当前法学界强调法学的中国本土资源的背景下的选择,在这个选择的过程中,我定位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必须考虑到我国当前民法学发展的现状和他本身的资源。中国的民法学来源于西方,从清末变法以来,我们学德国,学日本,后来学苏联。但是学苏联其实还是在学德国,因为苏联法学也是来源于德国,只是可能加入了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我们学苏联等于是间接学德国。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对学习苏联的做法进行了反思,重新回过头来学习大陆法系的东西,同时也学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在当前,民法的全球化或者说国际化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合同法领域这样一个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领域,它的国际化是大家都普遍接受了。即便是物权法这样一个与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紧密相关、与一个国家的社会体制唇齿相依、具有固有法和土著法属性的领域,现在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谈民法的中国化问题,就必须考虑起点问题,就是说我们的民法中国化是在一个什么基础上中国化?是不是说要把之前学习来的理论都推翻了,再来构建一个纯粹属于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法理论呢?我觉得这样是不现实的。所以我这里谈的民法的中国化,其实是指在我们已有的理论基础上如何寻找中国的民法问题,或者说中国独有的这些问题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中如何解决。这是我对自己的研究的一个起点,一个界定。

 

要考察哪些是中国的问题,就要和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要考虑中国的社会与其他社会的不一样。对中国问题的考察必须在已知问题的基础上来进行。什么叫“已知的问题”呢?就是说,已经出现的民法理论在解决中国问题时的状况是怎么样的,它解决了中国的问题没有。也就是说我是从解决问题本身来考虑的。比如说,我在写作过程中就考虑了“农村”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包括农村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社会学界以及其他一些研究农村问题的学科都给予了很多关注。“三农”问题是以人为主的,所以有农民问题,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又是以一定的资源为基础的,这又有了土地问题。对于这一点,各学界都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民法也是要给予关注的。而且,事实上,在民法研究过程中,尤其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界对农村土地问题是提出了很多观点和看法的。从这样一个背景来看,我感觉到,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具有独特性的中国问题,很有必要考察现有的民法理论所提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的实际状况到底怎么样。现实情况是,方案很多,甚至有的已经反映在了立法中,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或者说没有完全解决问题。82年到86年,有5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关于农村问题的,后来停了几年,但是从04年到11年又连续发布了8个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其中都涉及到土地问题。但是,似乎是越重视就越成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一段时间,我们通常说,由于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我们的很多土地问题没法解决。后来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农村土地问题也作出了很多规定,它在86年颁布,88年、98年和04年都进行了修改,现在又在修改。还有《民法通则》、《农业法》等。农村问题,政策上重视,法律上也重视,农村问题往往政策是走在法律前面的。为什么党的工作当中重中之重来抓的事情,在实践中越抓问题越多?这说明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的思路出了问题,像目前立法中有一种比较主流的思想,物权立法已经出现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这是物权法教材中非常主流的观点。正是这个观点的存在,导致整个农村土地立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那是超乎想象的,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一直是停滞不前的。对于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个考察,从86年《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到《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基本上没有改变,所有的发展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面,这正是在所有向利用转变这样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立法,但是它不能解决问题。通过比较文献,我发现,这种理论的提出是在西方理论背景下提出的,用这种理论来解决中国问题是存在缺陷的。因为现代西方的民法,确实出现了所有向利用的转变,但为什么会出现呢?西方法学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理论时期,对所有权制度构建了极为完善的体系。所有权如果处理的好,本身也能物尽其用。但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流通加快,需要有更多的资源利用方式,所以利用权得到重视,但前提是产权、财产权是明确的。可是我们国家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从所有权到利用,所有权一直是不清晰的。还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村集体和村民小组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又另外规定了一个行使主体,也就是说所有权的主体自己是不行使所有权的,而由其他的主体来行使。这说明我们的所有权制度还不完善。我又考察了为什么要接收西方的理论呢?我国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权是个很难的问题,一般认为比较敏感,是政治性问题。所以在强调所有权,淡化利用权的过程中还隐藏着一个没有明确表达出来的目的,就是回避所有权的问题,把所有权冷冻下来,把用益物权或其他权利研究好。现在农村不是承包搞的很好嘛,但是通过我们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事实上还是在搞集体,但不能说占多大比例,因为我们的调查是不完整的。但确实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搞大集体,这种大集体分两种,一种是自从承包以来就没有分包过,还有一种是承包过一段时间后,又把地收上来统一经营。事实上在民法学界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确实存在硬套西方理论在解决中国实践的这种状况,结果就是西方的这种药房治不了中国的病根。到目前为止,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或者说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越来越完善,但事实上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对农村社会的矛盾进行一个基本的分析,现在有很多数据显示,农村上访的很多,上访的百分之八、九十都是跟农村土地有关的,当然这里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跟征地相关的问题。即便是跟征地相关的问题,也与所有权不完善相关。因为行使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主要是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又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所以村民委员会是站在乡镇政府这边的,是县基层政府这边的,也就是说不是站在农民这边的,因为它只是行使主体。目前农村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工资是由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在收入上不受集体组织或其成员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把所以到用益的观点引进过来能够解决什么问题,我觉得是值得怀疑的。

 

在研究方法方面,有两点比较有体会。一个是社会实证调查,我们在社会实证调查中发现了很多在书本上无法发现的知识,我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我们一般会认为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84年说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要15年不变,15年就到了98年。93年的时候,15年快满了,说我们要更稳定,要30年不变。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提出以前叫保持长期不变,现在把它改成保持长久不变。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解释长期不变和长久不变关系的时候,说长久比长期更长,意味着将来立法的表现可能30年一过马上就是50年,甚至是70年、100年。我们下去问农民,你觉得承包地是不是越来越稳定了?起码一半的人说不稳定。他们觉得政府能轻而易举的把30年变为50年,30年的法律到2028年还没结束的时候马上就改,既然政府能把它改长,那将来会不会由于某种原因把它改短呢?完全是政府的政策出台后大家就来执行,他们觉得没有稳定的预期。另外谈到私有制的问题,说农村土地不能流转是公有制造成的,农村土地要流转起来才具有财产价值。我们到下面去了解,刚开始禁止流转,现在又鼓励流转,可真正流转起来了吗?流转起来的只是极少数地方,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或者说资料丰富的地方。像黑龙江,人均耕地7.6亩,只要有几户流转起来就可以承包几百亩。在湖北,一个人只有不到一亩地,能流转起来吗?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不流转呢?其实是有多种原因。至少有一个,农村劳动力不转移的话根本就流转不起来。现在种地不值钱,但不种地没有钱。这种情况下不是我们给一个理想的制度就可以解决的。

 

整个调查的过程中,我就发现我们在目前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农村土地的理解是非常片面的,虽然我们说的是公有制,但思维已经是私有化了。我们用私有化下的这种理论,认为可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如果我们做的还不好,那是因为我们的私有化还不彻底。有个研究专门比较印度和中国的情况后发现,印度的土地资源比中国丰富,人均耕地比中国多,但印度的贫困人口是中国的好几倍。为什么呢?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搞公有制、承包制。承包制虽然没有使农民发财致富,但解决的温饱,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制度,估计中国贫困人口是要超过印度的。

 

所以我们只有考察中国本身的背景才能去建立一个制度,问题本身就在一种特定的环境中产生,如果离开这种环境,既发现不了这样的问题,也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最后我还想做一个说明,我这样一个研究得益于团队研究的成果。每年调研的过程中,都是12个省的大规模调研,1800户的调查,是我个人不可能完成的。同时在整个论文写作的过程中,经常在团队的讨论中产生思维的碰撞,尽管在观点上有分歧,但是对我的启发都是比较大的。这也是我在写作中的一点体会,谢谢大家。

 

刘仁山教授:我想这是对我们民商法典研究中心以及民商法典研究所、我们张红博士以前对民商法典所做的研究的支持,大家用掌声表示对他们的欢迎。另外还有我们法制史和理论法学系的年轻教授们,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我们有请第二位演讲嘉宾,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军教授。大家欢迎!(掌声)

 

易军副教授:尊敬的吴老师,以及在座的其他各位老师和同学,你们好。我首先要表示两点感谢,第一就是感谢母校给我提供这样一次机会,有幸和大家交流一些心得。第二就是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包括我硕士及博士阶段的导师陈小君教授,吴汉东校长、以及在座各位老师曾经对我的关怀。说实在话,跟吴老师同台发表一些心得我觉得有一种班门弄斧的感觉,有些诚惶诚恐。论坛邀请我过来,我还是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这次的主题是民法学的研究和民法论文包括博士论文的写作有一些心得、经验。经验谈不上,就我个人的心得而言,我这次演讲的主题定为民法的哲学的维度,大体上能够表达我的观点,就是说我还是极力倡导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去民法的问题。但是我对这个标题还要做一点说明,这里理解的哲学不限于大学本科生课堂上学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或者中国哲学等这种狭窄意义上的哲学,而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哲学”这个概念,比如说道德哲学、经济哲学 、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等等。同时我想表达的观点或者说我的心得就是要极力倡导要运用人类的在知识体系里面处于根基部位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来研究民法的问题。

 

 

(易军副教授演讲)

 

下面我从两个大的方面就这样一个抽象的题目谈一点看法,因为时间有限。第一,我想从哲学上对人的看法,以此为例来谈一谈哲学观念对民法理念和民法制度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第二,我还是想谈谈从如此广大的社会根源背景去研究民法究竟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实实在在的意义。说实在话,我即兴做了个准备,讲下来要需要一个半小时。由于时间非常有限,我就把这里面我个人认为比较精华的部分给大家做一个介绍,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社会科学对人有这么一些看法,比较典型的是区分主体和客体。比如说认为人是独立的、比如说认为人是理性的,自私的。用经济学上的话来讲是绿色的经济人。比如说认为人是陌生人,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组成的陌生社会,再比如说认为现代社会是抽象的社会,人是抽象的。一一展开没有时间,我从中选取一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社会科学主张人是独立的,强调人具有独立人格。这样的观念揭示了人与人之间也可以说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如果说主体和客体的分离揭示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那么有一个社会科学的术语:个人主义或者个体主义,只是精湛地描述了人的这种生存状态。下面我想在座的同学们介绍一下古代社会及近代以来的社会对人的这种生存状态的描述。

 

 很显然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独立热人类个体,而是家族、宗族、氏族这样的整体或者团体。因此在古代社会,人是立足于家族或者宗族、氏族这样的整体或者团体,没有独立人格的。著名的梅因爵士说了这么一句话:在古代社会,人不是被视为而是 一个个的个体,而是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在《古代法》一书里还说了这样一句话:个人既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也不能设定义务。它所遵从的规则首先来自其出生的场,其次来自于他作为所其中的成员的家族的父母所下的命令。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在《最初的德性》(也有学者翻译为《德性之后》)这本书里面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对于绝大多数的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而言,每一个人都是通过他或者他的角色来识别的并由这种角色所构成,这种角色把他束缚在某种社会共同体中,只有通过这种社会共同体并且在这种社会共同体中,这种人独特的善才能得到实现。他还说:我是作为某个家庭,某个家族,某个宗族,某个氏族,某个部落,某个王国的一个成员来面对这个世界的。如果把我跟这一切分开,就没有我。因此,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团体或者整体。那么我想问同学们一个问题,在古代社会中,最大的团体或者说整体是什么?当然毫无疑问肯定是国家,因此人的公民身份而非其市民身份体现了人相对于国家这个最大整体的非独立性。关于公民是什么样的人,公民是以自己为手段,以国家为目的,参与国家普遍事务的人。有学者夸张地说,公民是国家祭坛上所设置的祭品。即使在近代社会,著名的哲学大师黑格尔说了这么一句话,为了袒护普鲁士的财政,普鲁士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属于他自己。由于人是隶属于整体的,因此像忠诚友谊仁爱英雄勇敢等等这样一些德性在人类的美德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著名的思想家也是哲学大师舍勒在《价值与颠覆》里说了这么一句话:忠诚是爱与信任伦理的自然延伸,它的存在对是一切契约性约束的侮辱,那是对其人格的怀疑,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自由主义的大师哈耶克也说过类似的话,在一个群体社会里面,人们对群体的忠诚超出了在抽象规则基础上与陌生人合作的愿望。这是古代社会人类的生存状态。但是近代社会发生了如此不同的变化,就是个人从整体的藩篱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费德勒说,近代社会一个最大的最大特点就是“分除化”。所谓“分除化”指的就是一个一个独立的人类的个体。因此也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里说:自主独立的个体从传统的纽带中脱离出来,这是现代文明社会进程中的头等大事。自由主义的大师奥克肖特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里说了这么句话:新的人类形象产生了,新的人类不是亚当,也不是普罗米修斯,而是普罗透斯。普罗透斯是希腊神话中的海神,能够随心所欲地改变自己的面貌。我们在博登海默的书中会发现这么一句话: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奥克肖特提到为什么这是一种新的人类形象呢?那是因为这个具有多样性和自我改变的无穷大力量与其他区别开来的人物闪亮登场。由于个人从整体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体,那么人和人之间纠纷斗争势必成为恣意普遍的社会现象。美国学者里夫金在其《欧洲梦》里说了非常经典的话:近世以来,尘世的全部现实都可以被重述为简单的公式即“彼我对立”,非常深刻的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冲突的现象。由于这么一个原因,近代以来的伦理学就放弃了像古代伦理学那样把追求一个美好的人生作为自己的主题,而是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人与人自己的和谐共处作为自己的主题。同样在《价值的颠覆》中,舍勒说了这么句话,现在道德的全部根基在于人不人之间的不信任状态。那么由于个人成了独立自主的人类个体,传统的忠诚友谊仁爱等这些美德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有位学者斯通《政策与悖论》说了这么句话:市场的忠诚观与城邦的忠诚观间的差异在我们的语言中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呢?他说,在市场上,人们是买者或者卖者,在政治中,人们是敌人或者朋友。他还说,纯粹的商业关系不应该考虑诸如忠诚愤恨之类的因素。自由主义的大师哈耶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个人的效忠之情是群体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石。但是大社会、现代的开放社会不允许人们这种个人效忠之情去影响政府如何使用强制性权力的原则。 好,这是近代社会,忠诚友谊仁爱这样一些传统的美德下降了,与此相反,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己任的正义闪亮登场,成为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首要价值。休谟说,没有正义,社会就会解体。亚当斯密说,正义是支撑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抽掉,人类社会的宏伟结构顷刻就会化作瓦砾。他们没有说没有忠诚友谊仁爱社会会解体,而是说没有正义,社会就会解体。正是这个原因,著名的道德学家、已故的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开宗明义地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这就是社会科学、道德哲学,伦理哲学 关于人是独立的基本认识,我想它是非常深刻地影响到了民法,就是民法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民法强调独立人格,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独立的人类个体,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个体的表意行为,民事责任以个人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例外,说民法是权利法,实际上是强调民法是权利的本位法。

 

讲到这里想问同学们一个问题 ,也是著名的自由主义大师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里提出的一个问题,他说,一个恐怖组织绑架了二十几个平民跟政府谈判,要求政府交出一个曾经裁判他们成员的法官,政府该如何抉择?实际上德国的自由主义大师陀思妥耶夫斯基也发出了相同的追问,他说,如果牺牲一个无辜小孩的生命也就是没有自我选择能力的小孩的生命可以拯救一万个人的生命,我们该如何选择。我想就这样的问题如果仅仅涉足与民法的制度,很难立刻做出正确的判断,很多同学面对这样的难题,可能觉得这样处理有一定的道理,那样处理也有一定的道理。按我个人的看法如果诉诸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有关人的一些基本知识,我不敢说我的解决方案是妥善的,是大家一致赞成的,但是我可以形成我自己的立场。我刚刚讲到人是独立的,以及主体和客体的分离实际上是近代极为重要的思想即主体性的思想。这一思想实际上就是弘扬人的尊严的至高无上性,由于这个原因,黑格尔说:“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们为人”;康德说:“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人当成手段。”这样一种哲学上的,政治学上的观念真正地影响到了法律的思想。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这也是我们中国私法网上的那一句话“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觉得这句话是深得主体性思想之妙。因此就我刚才所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把一个法官和二十个人多交换”的话,我个人认为这是把法官当成了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实际上自由主义的大师以赛亚·伯林对于陀斯妥耶夫斯基所提出的问题他有他自己的回答,他说个人具有绝对的价值,即使牺牲一个无辜小孩的生命能够拯救全人类,也没有谁有权利作出这种选择,这种要求只可以向自己作出而不能向别人作出,任何要求牺牲别人的做法都是专制的。我还可以引用康德所说的一句著名的话来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康德说:“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一切能以替代物加以替换的是等价,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换的才是尊严,尊严是无价的。因此一个法官的生命是无价的,二十个平民的生命也是无价的,无价与无价之间根本无法作出比较。认为牺牲一个法官的生命来挽救二十个平民的生命的做法也是专断的。这是我谈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再谈一谈从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民法究竟有什么好处?应该说好处是非常明显的,我们可以列出很多理由。比如我们可以获得民法以外的学识,使我们变得更加有智慧。我们纯粹地对民法的制度进行研究的法释义学的视角,只能让我们获得民法规定上的认识,而无法获得为何这样规定的认识,也就是说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通过诉诸哲学,社会科学这样一些研究方法,往往能让我们获得民法制度为何做出这样的设计的认识,从而增强我们对现实的批判能力和理解能力。我再强调两点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民法的好处,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人类社会的专业分工导致了知识的随便化,从而扼杀了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研究者的宏观视野和整体的眼光。“夏娃送给亚当斯密一个苹果”——就这件事情我们如何去解读,神学家从里面发现了原罪,伦理学家发现了羞耻,文哲学家发现了爱情,法学家则发现了婚姻。那么谁的解读是最符合事情本来面貌的呢?我觉得任何一个领域的专家都不能说自己的发觉是唯一正解。只是把各个领域的观察综合起来才有可能逼近事实的争相。19世纪英国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卡莱尔针对历史说了这样一句话:“必须把历史中的艺术家与历史中的工匠区分开来,就像在其他领域一样存在着工匠和艺术家的区分”。有的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辛勤地劳作,但是他没有整体的视角,感受不到存在的一个整体。所以有些人使得卑下的部分变得崇高,他们认为部分在整体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认识,这两类人对历史的态度必定是全然不同的,仅仅从注释法学的视角去研究民法,学习民法只能使我们变成工匠(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注释法学的重要价值),但是通过诉诸社会科学这种宏大的体系去研究民法,就会把我们变成民法领域的艺术家。

 

最后还强调一点,我所举的这些案例,包括还有一些案例,让现场的同学们来判断,你们可能也会比较犹豫。德国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子“甲男和乙女未婚同居,约定服用避孕药,结果女方食言,生了一个小孩。后来女方诉诸法院要求男方认领这个小孩并支付抚养费,但是男方反诉说女方违约。”这个该怎么处理,本案是个疑难的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众说纷纭。我再问同学们一个问题,可能学过民法学原理的同学都知道代理行为中有一个“自己代理”,法律对“自己代理”是什么态度?一般都把它放在禁止代理权的框架下来解释,我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要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它的效力如何?是无效是可撤销还是效力未定?同学们可能会回答说禁止“自己代理”是因为自己代理会损害“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个结论我赞成。但如果我再问“为什么立法者认为会损害本人的利益呢?”就这个问题民法提供不了答案,必须诉诸经济人的预设,民法是把民事主体预设为理性的,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因此担心他会损害“本人”的利益,经济学的解释就为此提供了一个根据。台湾80年代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对兄弟甲和乙,从他们去世的父亲那里继承了两栋房屋,这两栋房屋比邻而居。两兄弟素来交恶,作为邻居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以后甲要移民海外,就涉及到卖方的问题。乙想购买,甲不肯卖给他。乙就以他们本地存在的亲属可以优先购买的习惯法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他可以优先购买甲的房产。”这个问题如何处理?(99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近亲属可以优先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我把案情换一下,假设甲乙之间不是亲兄弟而是堂兄弟或者表兄弟,案件又该如何处理?就民法本身而言,无法获得一个确定的解决方法,必须诉诸于背后深邃的社会科学的背景才可能作出一个妥当的解释。所以我最后想强调的一点就是探求民法的哲学基础,往往能使我们知悉了解民法制度背后的精神和价值。这些精神、价值可以说就是民法观念的基础,是民法赖以立基的元素,有助于我们了解民法的立场,从而去捍卫民法的立场。《奥德赛》记载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故事“大英雄奥德修斯在地中海上驾船返回家园,途中要经过一个海妖塞壬居住的小岛塞壬是一个人身鸟足的美女,她迷人的歌喉引诱那些水手使他们的船触礁而沉没,奥德修斯觉得自己意志薄弱,他担心自己无法抵抗赛壬迷人歌声的引诱,就让他的水手把它困在桅杆上面用蜡丸塞住他的耳朵.” 这就是希腊神话里面著名的奥德修斯的自缚。这个神话故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启示就是:我们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为了安全返回家园,必须就我们危险的审美欲望预先设防。我想在座的每一位同学以后都会做出决定,不管是在立法的制度设计时要做决定,还是作为一个法官,作为一个行政官员要做出决定。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很多的因素,受到很多很多的诱惑,当然我这里所指的诱惑并不是庸俗意义上金钱美色的诱惑,而更多的是指那些有正当性价值的诱惑,譬如说实质正义,公共福利,实质平等等等。当一个决策者,一个决定者在做出决定时面临非常多的诱惑而不知取舍时,如果有深邃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背景,就会有助于他做出一个妥实的决定。因此作为民法基础的这样一些哲学科学的知识,就会起到封住奥德修斯耳朵的蜡丸的作用。以至于我们在做出决策的时候,不至于偏离的太远。

 

最后我引用一个著名的宗教学家马丁路德的话“一个真正令人感动的人是一个成熟的人,不论其年岁大小,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全身心地感受这一责任,他按照责任行事,当某种情况来临时,他会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是一个真正的人和令人为之感动的人。”我想把这句话献给在座的同学们,希望你们在做决策的时候,基于你们深邃的社会科学的背景作出稳妥的决策的时候,当你们面临各种压力的时候,你们会不加犹豫地说:“这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我想这将是民族的大幸,母校也会为你们骄傲!谢谢!

 

文字整理:黄伟 刘创 吴小曼 曹益凤

摄影:祝叶舟 黄伟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王丹

上一条: 山寨文化——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下一条: 民法学方法论——从学术论文撰写看中国民法之发展(二)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