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副校长陈小君教授、经济法系赵家仪主任、民商法典研究所徐涤宇副所长、中国私法网负责人宁红丽博士等一行四人参加了在烟台召开的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该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国际法暨台湾地区法律问题研究会、烟台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 , 来自海峡两岸的 100 余名专家学者到会参加。
本次会议的主题分为民法典体系、民法典总则、物权法以及债权法与亲属法四个方面的议题 , 与会学者在主题发言的基础上 , 分别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学者们一致肯定我国大陆制定民法典的时代意义。在关于民法典的体系方面 , 有台湾学者认为 , 中国大陆的民法典 FV. 设债篇总则 , 以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有合适的位置 ; 与会的学者大多对民法典草案单设人格权编持肯定态度 , 认为知识产权至多在民法典做一般性的规定 , 具体规则 不应当包括在民法典之中。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噜有学者提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保留物债二分的前提 F, 设置一个开放的财产权总则体系 , 将一些商事权利包括在内。此外 , 与会学者 还就民事主体、时效等制度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学者们认为民法规范要考虑到中国大陆空间、时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 , 此外还应注意发挥民事习惯的作用。对于法典的制定程序上 , 有台湾学者认为 , 中国大陆应当吸取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修正的教训 , 在民法典的制度程序上应当优先通过总则 , 形成基本架构 , 后再通过物权等编。陈小君教授在会上发表了意见并和与会的学者们进行了广泛交流。
在物权法问题上 , 学者们多主张淡化物权法编的意识形态色彩 , 并就物权法定、农地承 包权、空间权制度等关系重大的物权制度在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台湾学者主张废弃典权。全国人大法 -|: 委民法室贾尔明副主任就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几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 说明 , 对物权变动中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的立法模式提出看法 , 认为在所有权的规定上 ,所当注意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实际情况 ,; 在注重私人财产保护的同时 ,FF. 当注意对国家所 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农民权益的保护。对土地怔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典权、特许物权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 , 台湾学者对物权立法重心之移转、担保物权类 型的发展变化以及大陆民法典对台湾的借鉴意义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 认为民法典应当注意到非典地担保特权的发展。研讨会还就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隶属继承法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闭幕式上 ,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台湾东吴大学潘维大教授和 l 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 充分肯定这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与会的台湾学者普遍认为 ,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制定 " 从无到有 " 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