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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论坛分论坛3-1:广播影视出版行业知识产权问题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1年4月27日 私法网 点击次数:1353

2011423下午,分论坛三的嘉宾们就广播影视出版行业知识产权问题这一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所长冯震宇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孙国瑞教授主持该节主题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张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先生,北京大学曲三强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张今教授做了题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体系的主题发言。她认为,首先,电影业对发行权的理解和适用与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电影行业所认为的发行权要更广泛一些。其次,现行著作权权利体系存在两个问题:复制传播方式的发展导致了权利的细化,给法律的修改和适用带来困难;各项著作权之间的界限不甚清晰。最后,她指出完善我国著作权权利体系的思路包括:重构著作权权利体系、简化整合权利项目和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王莲峰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广播影视的品牌保护和对策,她主要讲述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广播影视品牌的保护客体主要有:台标、频道、栏目名称、杂志名称和报纸报头、媒体字号名称、网络域名和媒体商业外观等。第二,广播影视品牌的保护现状表现为:抢注现象频发,保护形势严峻;部分传媒品牌意识增强,积极注册;出现纠纷时,要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第三,广播影视商标的可注册性:大部分广播影视行业商标可以注册也需要注册,但要注意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第四,广播影视商标注册申请:要遵循从早、从广的原则,尽早申请注册,必要的时候申请商标的国际保护,申请类别要广。第五,广播影视商标抢注对策: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错过异议期的商标可申请争议裁定,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以及寻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实现跨类和反淡化保护。第六,广播影视行业商标维权及救济的问题:包括维权途径,维权诉求,侵权认定的标准及赔偿等。王莲峰教授在发言结束时总结道:广播影视商标应尽早申请注册保护,台标、栏目名称等设计要符合法律规定,在出现纠纷时积极维权,并在条件成熟时认定驰名商标以获得强保护,以此对广播影视的品牌进行更好的保护。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先生从实务的角度对影视作品版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十分混乱,应出台司法解释或法规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

  二、权利合法性的审查,这一审查包括权利主体的审核,权利内容的审核以及对继受权和转授权的审查;

  三、权利瑕疵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无效,可解除还是可撤销?这一侵权行为是欺诈还是缔约过失?对真实权利人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四、对著作权法第41条的两个理解:被许可人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但没有取得的许可是否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有优先顺序吗?

  五、对作品使用的多次转授权是否合法?

六、国内版权交易常见的问题主要是授权内容混乱。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在授权时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名称,并且直接约定作品使用方式。

 

北京大学的曲三强教授以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为主题进行发言。他首先阐述了影视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他认为,影视作品作者是实际参加创作活动的自然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由法律推定而来。然后讨论了影视作品与基础作品的两方面关系,一是影视作品是特殊的演绎作品,二是影视作品相对独立于基础作品。他提出,在承认影视作品作为完整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下,应对其所包含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出特殊规定。他最后指出,影视作品与后续演绎作品的关系取决于如何界定影视作品的法律性质,影视作品所包含的多重著作权使得影视作品后续演绎问题十分复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教授,围绕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原则发言。他认为,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意义重大: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广播影视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适应国际规则的要求。他提出了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几个原则:保护广播组织正当利益的原则、保护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原则、兼顾广播组织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适当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原则、尊重我国国情和保护我国利益的原则。胡开忠教授呼吁在完善广播组织权制度时,必须深入、全面地了解我国的国情,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最终才有可能建立合理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

 

  主题发言结束之后,在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丛立先教授的主持下,第三分论坛的嘉宾们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对著作权法第41条的理解,有人认为,未取得作者许可和未取得邻接权人许可都是侵权,有人则认为,要取得双重许可是不经济的做法,把第41条理解为要按顺序征得同意是不合理的;第二个问题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人认为,国内对于这一问题出现了立法上标准的单一性和司法上的多样性,立法的规定太过僵硬,同时也不应盲目推崇外国的二元模式,应当本土化、国情化。有学者则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认为可以对归属进行约定;有学者则认为,合同约定中作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应当予以保护。

  

 

 

  通讯员:樊思思 曹晓慧
  摄 影:梁婧 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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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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