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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证券民事获赔第一人寄语中小投资者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6日 徐国杰 点击次数:2356

 

 1月9日的上海,刚过小寒,在位于上海西南一幢居民楼里,记者见到了彭淼秋。冬日的暖阳斜斜地穿过二楼的落地玻璃窗,阳光打在50多岁的彭淼秋脸上,似乎也驱散了她心中的阴霾,谈起已经结束的ST嘉宝民事索赔案,彭淼秋似仍有不足之意,“我不是很满意,只是限于当时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的条件,能拿到一点是一点。但除了我和红光案外,还有很多案子迟迟没有说法,不过,现在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了,30多条详细的规定,使像我这样的投资者终于有了一件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
    
    清清瘦瘦的彭淼秋在面对宠大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层时却显示出了坚韧的决心,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通知,彭淼秋立即与相关律师取得联系,咨询有关起诉事宜。2002年1月24日,彭淼秋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1300多元。2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5月24日、5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两次举行庭前交换证据和听证,但双方观点针锋相对。通过反复磋商,8月2日,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再次见面,同意进行和解。9月10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上市公司一位被告董事向法院交纳了一次性补偿款项800元。到11月11日,法院正式批准彭淼秋的撤诉申请,发出民事裁定书,其间,经历了整整10个月,各种因缘凑合,使这位普普通通的上海退休工人历史性地承担起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人的角色。
    
    回首走过的与ST嘉宝打官司的10个月,彭淼秋说她有一些经验和教训可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共勉,这位退休多年的女工向记者坦诚而言,“我这好歹是走出了第一步,虽然拿到的补偿不及我所损失的,但通过司法程序,投资者确实拿到了补赔,说明这条路是走得通的。”她告诉记者,一开始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心里面也有些不安,顾虑重重,生怕有人报复,又怕搭进精力、财力,到头却是一场空。彭淼秋身边有不少人其实有着和她一样的经历,但因为这样那样的顾虑而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彭淼秋以自己的经历劝告广大中小投资者,当你因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诉而遭受投资损失,就应该放下顾虑,放大胆子,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彭淼秋感慨地说,通过这次打官司,她也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一年前的高院“1.15通知”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原被告双方可能发生分歧,法院又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判决,可能造成原告方因精力等所限,降低索赔要求,以便尽快了结案件。而随着此次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受理管辖,诉讼时效,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诉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计算,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彭淼秋表示,相信今后的法律会越来越齐全,后来的道路会越来越平坦,投资者索赔进而获得赔偿可能会水到渠成。
    
    听说司法解释出台,彭淼秋在高兴之余,也提出了几点建议,在各方面着力提高证券市场违规成本的同时,希望上市公司不要再做假账,信息披露能及时、准确、充分让中小投资者能真正依据公开信息进行投资;希望监管部门切实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希望投资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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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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